當工會與資方意見不合,準備為會員爭取權益時,您是否曾感到迷茫,不確定該從何開始?台灣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關鍵的法律知識與實務操作要點,工會就能更有力地捍衛勞工權益。這篇文章將為工會爭議權行使者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指南,從爭議的類型、處理程序到常見的法律陷阱,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有效行使您的爭議權。
搞懂你的爭議是什麼?權利與調整事項大解析
在啟動任何法律程序前,首先要釐清您所面對的爭議屬於哪一種類型,因為這將影響後續的處理途徑。勞資爭議主要分為兩大類:
1.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這類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對於既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究竟是否存在或有無遭到侵害而引起的。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或未具法定事由與程序任意解僱勞工等。這類爭議通常可以透過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最終若仍無法解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
2.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這類爭議則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 所產生的。例如:工會要求提高全體會員的工資、加發獎金、減少工時或改善工作環境等。處理這類爭議,原則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的調解、仲裁程序進行,且勞方當事人通常應為工會。
特別要注意的是,當工會就「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發動爭議時,務必遵守內部民主程序,依《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這是確保決策正當性與法律效力的關鍵:
《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工會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事項如下:...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這表示,像加薪、減工時等影響全體會員權益的重大事項,不能只由理事會決議,必須由全體會員或其代表共同決定。
雇主打壓工會?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武器
《工會法》第35條明文禁止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進行打壓,這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
何謂不當勞動行為?
指雇主因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給予不利待遇(如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
救濟途徑:私權爭議與非私權爭議的區分
- 涉及私權爭議(解僱、降調、減薪): 如果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是「解僱、降調或減薪」,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這些行為是無效的。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工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但請務必注意,裁決申請有90日的時效限制(自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若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則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不涉及私權爭議(其他妨礙工會活動的行為): 除了上述解僱、降調、減薪以外的不當勞動行為,例如雇主不當限制工會開會、拒絕提供協商資料等,勞工同樣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這類裁決決定屬於行政處分,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處理程序:調解、仲裁、裁決,怎麼選?
1. 調解
這是最常見也最基礎的程序,目的在於透過第三方協助,促使勞資雙方達成共識。所有勞資爭議(無論權利或調整事項)皆可申請調解。對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如罷工)。
2. 仲裁
調解不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交付仲裁。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勞工(如教師、國防工業勞工)發生調整事項爭議時,任一方即可單獨申請交付仲裁,這是一種「強制仲裁」機制,旨在平衡特定勞工罷工權受限的權益。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54條第2項之勞工者,或其屬同條第3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申請交付仲裁。」
仲裁判斷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權利事項的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整事項的仲裁判斷,則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若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更視為團體協約,對全體會員產生拘束力。
3. 裁決
裁決是專門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的機制,如前所述,依爭議性質(私權或非私權)不同,後續救濟途徑也會有所差異。
實戰案例:前車之鑑,少走彎路
案例一:工會內部決策程序的重要性
某地方能源公司的工會,在與公司協商端午節獎金調整未果後,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仲裁。然而,工會僅提出理事會的決議紀錄,並未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議決。主管機關因此要求工會補正相關會議紀錄,但工會未能補正,最終導致仲裁申請被駁回。工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端午節獎金的發放屬於「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依《工會法》第26條規定,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正式議決,理事會的決議不足以取代。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工會就涉及全體會員權益的重大事項,務必嚴謹遵守內部民主程序,才能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與有效性。
案例二:面對不當打壓,時效與途徑是關鍵
一位在某金融機構擔任研究員的工會常務理事,因積極代表工會爭取權益,隨後連續數年考績被評為乙等並遭調職。他認為這是公司針對其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裁決委員會雖然認定部分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裁決機制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且申請裁決有90日的時效限制,對於發生在法律施行前或逾期申請的行為,裁決委員會無權處理。此外,針對涉及「降薪」等私權爭議的部分,法院也明確指出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這個案例警示工會成員,面對雇主的不當打壓,除了要掌握法律武器,更要把握申請時效,並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工會行使爭議權,這些眉角要注意!
為了讓工會在爭議處理中立於不敗之地,以下幾點是您務必注意的實務操作建議:
- 內部決策務必嚴謹: 對於涉及「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等重大事項,務必依《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取得正式議決紀錄。理事會決議不足以取代。
- 正確區分爭議性質: 在發動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前,應仔細判斷爭議屬於「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以選擇正確的處理程序(調解、仲裁、裁決、訴訟)。
- 注意裁決申請時效: 若遭遇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應特別注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的90日申請裁決期限,自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
- 妥善保存證據: 所有與勞資爭議相關的文件、會議紀錄、通訊紀錄等均應妥善保存,以備未來舉證之用。
結論:掌握法律,工會更有力!
工會爭議權是勞工團結力量的展現,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武器。透過對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的深入了解,以及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掌握,工會行使者將能更自信、更有效地應對各種挑戰。謹記,程序正確是爭議成功的基石,充分準備與把握時效,將是您在勞資戰場上取得勝利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提出加薪要求,但資方拒絕協商,工會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嗎?
A: 工會提出的加薪要求屬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原則上,這類爭議需經調解不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仲裁。若資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可能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所稱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請求裁決委員會命令資方履行協商義務。只有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當事人一方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勞工時,才可單方申請仲裁。
Q: 雇主因為我積極參與工會活動,把我調到一個困難且不合理的職位,我該怎麼辦?
A: 這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稱的「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由於這不直接涉及解僱、降調或減薪等私權爭議,您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請求裁決委員會命令雇主停止此行為並回復原職。請務必在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Q: 仲裁判斷出來後,如果工會對結果不滿意,可以反悔嗎?
A: 仲裁判斷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權利事項的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整事項的仲裁判斷則視為團體協約。原則上,當事人應遵守仲裁判斷。若要撤銷仲裁判斷,須準用《仲裁法》第五章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但撤銷理由非常有限且嚴格,例如仲裁程序不合法或判斷內容違反法令等,並非單純不滿意即可撤銷。
Q: 工會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是不是就一定能代表全體會員的意見?
A: 是的,依《工會法》第26條規定,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等重大事項,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這是確保工會決策民主正當性的重要程序。只要會議召開程序合法,且決議內容不違反法令或章程,該決議就具有代表全體會員的效力,對工會及其會員產生拘束力。這是工會代表會員進行團體協商或申請仲裁的法定授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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