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權益的最終武器:工會爭議權,你懂多少?
身為工會成員,當面對資方不合理對待,協商陷入僵局時,「爭議行為」是你捍衛自身權益的最終武器。罷工、怠工、設置糾察線,這些都是法律賦予工會的集體行動權利。然而,如何合法、有效地行使這項權利,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是每位工會幹部和會員必須深入了解的關鍵。
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中的核心規定,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與實務操作指引,讓你清楚掌握爭議權行使的眉角,確保你的每一次行動都能站穩法律立場,為會員爭取最大權益。
核心法條解析:你的爭議權基礎
要合法行使爭議權,首先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下是工會行使爭議權時最重要的幾條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爭議行為的程序與實體要件
這部法律明確規範了工會發動爭議行為的時機、方式與限制。
1. 罷工前提:調解不成立與爭議性質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這條文告訴我們,發動爭議行為有兩大前提:
- 程序要件: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並且調解不成立,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爭議行為。
- 實體要件:罷工僅限於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什麼是「調整事項」?簡單來說,就是關於勞動條件的創造、變更或維持的爭議,例如要求提高薪資、縮短工時、改善福利等。如果爭議是關於現有勞動契約或法令解釋適用的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例如爭執加班費計算方式、解僱是否合法),則不得罷工,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重要提醒:若雇主經裁決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例如打壓工會),工會可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受調解不成立的限制。
2. 罷工決議與主體限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這條文規範了罷工的程序與主體限制:
- 罷工決議程序: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必須經由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這是罷工合法性的核心程序。
- 罷工主體限制:部分特殊身份的勞工(如教師、國防勞工)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罷工的。
- 特定事業限制:針對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如自來水、電力、醫院、特定金融服務業),工會宣告罷工前,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以確保基本服務不受影響。
3. 爭議行為的免責與限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為合法爭議行為提供了重要的民事及刑事免責保護,但也有其限制:
- 行為原則:爭議行為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這意味著不能逾越合理界限,不能以損害他人為唯一目的,也不能採取與爭議目的顯不相關或過度侵害他人權益的手段。
- 民事免責:只要工會及其會員是依本法所為的合法且正當爭議行為,雇主就不得以罷工造成的營業損失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這是對工會行使爭議權的強力保障。
- 刑事免責:合法且具正當性的爭議行為,即使形式上符合刑法構成要件,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若涉及強暴脅迫致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則不適用此免責規定。
工會法: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禁區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條文禁止雇主從事不當勞動行為,以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集體爭議權。雇主不得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例如解僱、降調、減薪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雇主威脅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案例解析:從實務中學習
我們來看看一個真實發生過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工會爭議行為的合法性以及雇主提告的界線。
故事:當公司提告,工會如何應對?
多年前,某知名航空公司的職業工會因勞動條件爭議,發動了罷工。公司隨後對工會幹部及部分會員提起鉅額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求償數千萬元。這讓工會成員感到壓力重重,質疑公司是否在打壓工會活動。
法律攻防一:這算不算「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認為公司提起鉅額訴訟,且起訴對象包括不具決策權的會員,其時間點、金額及對象均「顯不相當」,目的在於施壓工會,構成《工會法》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
- 行政法院的看法: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最初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雖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曾支持勞動部裁決,但最終,最高行政法院推翻了此認定。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有其「正當合理之事實及法律基礎」,屬於訴訟權的合法行使,因此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法律攻防二:罷工造成的損失,工會要賠嗎?
在民事訴訟部分,公司向工會及會員求償鉅額損失。最高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針對工會罷工的合法性進行了嚴格檢視。
- 民事法院的看法: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該工會的罷工程序(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合法,罷工訴求(例如增設勞工董事、要求簽訂「禁搭便車條款」等)也屬於《團體協約法》保障的協商事項。此外,罷工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範圍,沒有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濫用原則。因此,工會的罷工行為是合法且正當的爭議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公司不得就罷工造成的營業損失向工會請求賠償。
給你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兩件重要的事情:
- 合法罷工有免責盾牌:只要工會依法行使爭議權,所造成的營業損失,雇主原則上不能求償。這是對工會行使爭議權的堅實保障。
- 公司提告不等於不當勞動行為:公司行使訴訟權,若有合理基礎,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打壓工會。但這不影響合法罷工的民事免責權。工會仍需理性評估並積極應對。
工會爭議權行使的實戰指引
了解法律條文與案例後,接下來是實際操作的建議,讓您的工會能更有策略地行使爭議權:
行動前:確保程序滴水不漏
- 嚴守程序合規:發動罷工前,務必確保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完成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罷工決議更要嚴格遵守第54條第1項規定,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
- 區分爭議性質:罷工應針對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若為權利事項爭議,應尋求其他法律途徑,避免罷工的違法性。
- 注意特殊限制:確認工會成員是否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所列不得罷工的勞工。若屬於特定事業,應預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行動中:謹守分際,避免越界
- 誠實信用原則:爭議行為應以和平勸說為主,避免採取暴力、破壞財物、阻礙非罷工員工工作或影響公共安全等逾越合理界限的行為,以免喪失免責保護。
- 糾察線設置: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主,並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避免在集會遊行禁制區(如國際機場、港口)設置,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
行動後:面對資方挑戰的準備
- 民事求償:若工會的爭議行為合法且正當,雇主原則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若公司仍提告,應積極應訴,主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的免責規定。
- 不當勞動行為:若雇主因勞工參與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或提起「顯不相當」的訴訟,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要求雇主停止不當行為並給予救濟。
結論:捍衛權益,步步為營
工會爭議權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也是在勞資關係中取得平衡的重要武器。然而,這項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知法、守法,才能有效保障會員權益,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理解這些原則,您的工會就能更自信、更有效地為會員爭取應有的勞動條件與尊嚴。
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但正確的知識和謹慎的行動,才是您成功行使爭議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動罷工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爭議行為。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除非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所列的不當勞動行為,經裁決認定後,工會才可直接發動爭議行為。
Q: 罷工投票的程序有什麼特別規定?
A: 罷工決議必須經過工會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且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這項規定非常嚴格,目的是確保罷工行動代表了大多數會員的真實意願,工會務必遵守,否則罷工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Q: 如果我們的罷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告我們求償嗎?
A: 如果工會的罷工行為是「合法且正當」的,也就是說,符合法定程序、針對調整事項、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及權利濫用原則,那麼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雇主不得以罷工造成的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這是對合法爭議行為的重要保障。
Q: 什麼情況下,雇主提告工會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A: 雇主威脅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判斷是否「顯不相當」,實務上會綜合考量:起訴時間點(是否與爭議行為高度密接)、請求金額(是否過高且與實際損害或被告經濟能力顯不相當)、起訴對象(是否針對基層會員而非主要決策者或工會本身)、雇主動機(是否意圖打壓工會活動)等因素。若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可能面臨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的救濟命令。
Q: 我們工會想在罷工期間設置糾察線,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A: 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原則,目的是向大眾及非罷工員工說明罷工訴求,爭取支持。務必避免任何形式的強暴脅迫、阻礙交通、破壞財物或妨礙非罷工員工進出。同時,也要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以免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喪失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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