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行動者的力量泉源——爭議權,您掌握了嗎?
身為工會行動的參與者,您是否曾為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而考慮發動罷工、怠工等爭議行為?工會的集體力量,是我們向資方爭取權益最堅實的後盾。然而,要讓這股力量發揮得淋漓盡致,並且站得住腳,就必須清楚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畢竟,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更能用法!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工會爭議權的行使要件、雇主不能做的行為,以及一些實務上的重要提醒,確保您的每一次行動都能合法、有效,為全體會員爭取最大利益。
第一章:發動爭議行動,法律怎麼說?
爭議權與爭議行為:集體力量的展現
首先,我們要釐清兩個重要概念:「爭議權」與「爭議行為」。
- 爭議權:這是憲法保障勞工團結權的具體展現,指的是勞工或工會為達成其主張,在勞資爭議發生時,依法採取集體行動的權利。
- 爭議行為:這是爭議權的具體實踐,包含罷工、怠工、拒絕工作、設置糾察線等,目的都是為了影響生產或營運,以促使資方回應勞方的訴求。
何時能合法行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工會要發動爭議行為,可不是想做就能做,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其中最核心的規定,就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 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關鍵點:
- 原則:先調解,調解不成才能行動:工會想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原則上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而且調解必須「不成立」才能進行下一步。
- 限制:權利事項爭議不能罷工:「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例如雇主有沒有按時給加班費、特休假計算對不對等,這些涉及現行法令、契約解釋的爭議,是不能罷工的,通常要循司法途徑解決。工會能發動爭議行為的,主要是針對「調整事項」的爭議,像是要求加薪、縮短工時、增加福利等,這些是改變或維持勞動條件的訴求。
- 例外:雇主違法,工會可直接反擊:如果雇主或雇主團體被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的情形,工會就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必再經過調解程序。這是法律賦予工會對抗雇主不法行為的特別武器!
行動的界線:誠實信用與權利不濫用
即使合法發動爭議行為,也必須遵守一定的行為準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提醒我們: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表示:
- 爭議行為要合理: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不能惡意損害他人,也不能超過合理範圍。
- 雇主不能隨意求償:只要工會和會員是合法行使爭議行為造成的損害,雇主就不能向你們請求賠償。
- 特定行為可免除刑責:有些爭議行為可能符合刑法構成要件,但只要具有「正當性」,就不會被處罰。但請注意,如果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就沒有這項豁免權!
第二章:雇主不能踩的紅線——「不當勞動行為」解析
工會的團結力量,有時會讓資方感到壓力。但法律明確劃定了雇主不能逾越的界線,這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保障您的團結權
《工會法》第35條是保障勞工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的關鍵條文。它明確禁止雇主從事以下五類行為:
《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單來說,雇主不能因為您:
- 參與工會、擔任幹部、參加活動,就對您不利(如解僱、降薪)。
- 要求您不加入工會才錄用。
- 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就對您不利。
- 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就對您不利。
- 不合理地干預或限制工會的運作。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主違反上述第一、三、四款規定,對您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協商是義務,拒絕有代價
除了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也規定,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會提出的協商要求。如果雇主無理拒絕,這就可能構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所指的違法行為,讓工會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必再等調解結果。
第三章:從實務案例看懂爭議權的眉角
理論歸理論,實務上會遇到什麼狀況呢?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一:內部程序不可少,代表性是關鍵
某瓦斯公司的企業工會,為了爭取端午節獎金,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然而,工會只提供了理事會議紀錄,卻沒有經過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結果,主管機關駁回了工會的仲裁申請,工會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工會要處理像獎金這種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變更或維持事項(也就是「調整事項」爭議),必須依照《工會法》的規定,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才行。這是為了確保工會的行為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因為仲裁結果會影響到所有會員。因此,工會沒有經過這個內部民主程序,就不能申請仲裁。
給工會行動者的啟示:發動任何集體行動,特別是涉及全體會員權益的重大事項,務必確認已依照工會章程和《工會法》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取得合法決議。會議紀錄要完整保存,這是證明工會行動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案例二:會務假是權利,但請勿濫用
某公司工會的理事小袁,經常向公司申請會務假,但有幾次被公司拒絕,還被記錄為曠職。小袁認為公司這是打壓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然而,法院在審理後發現,小袁申請的會務假,有部分並非處理工會業務的必要,甚至有利用會務假處理私人事務的嫌疑。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工會幹部申請會務假,必須以「辦理工會會務的必要性」為前提,不能濫用。雖然雇主不能隨意拒絕會務假,但如果工會幹部明顯濫用權利,雇主基於企業管理權拒絕,就不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給工會行動者的啟示:工會幹部行使會務假等權利時,必須符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確保每次請假都有明確且正當的會務理由,並能提出證明。這不僅能避免爭議,也能維護工會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第四章:工會行動參與者,您的實用行動指引
了解法律規範和實務案例後,身為工會行動參與者,您該如何將這些知識轉化為實際行動呢?
行動前必備:確認程序與合法性
- 釐清爭議性質:是「權利事項」還是「調整事項」?如果是權利事項,請考慮循其他法律途徑;如果是調整事項,則可考慮發動爭議行為。
- 完成調解程序:除非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違法行為,否則務必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且調解不成立。
- 遵守內部民主:發動爭議行為前,務必依工會章程規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妥善保存會議紀錄。
行動中堅守:誠信原則與權利正當行使
- 合法合情合理:爭議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避免採取過激、不合法的手段,例如強暴脅迫。
- 堅守和平理性:雖然法律對合法爭議行為有刑責豁免,但涉及人身安全或財物破壞的行為,仍可能觸法。
行動後防護:證據保全與權益申訴
- 蒐集證據:若懷疑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及時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對話錄音、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
- 及時申訴:若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在知悉事實次日起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
結語:團結力量大,知法更強大!
工會是勞工集體力量的象徵,而爭議權則是工會最直接、最有效的武器。但這把武器必須正確、合法地使用,才能真正為會員爭取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所有工會行動的參與者,對台灣的工會爭議權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每一次的行動都更有力量、更有底氣!
記住,團結的力量固然重要,但知法、守法、善用法,才能讓我們的路走得更穩、更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爭議?為什麼區分很重要?
A: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對於現行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的解釋或履行所發生的爭議,例如加班費計算錯誤、特休未給足等。這類爭議原則上不得罷工,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則是針對勞動條件的變更或維持所發生的爭議,例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增加福利等。這類爭議才是工會爭議權行使的主要對象。區分兩者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調整事項的爭議,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Q: 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工會可以直接罷工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的例外規定,如果雇主或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確實違反了《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的規定,工會就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需要再經過調解不成立的程序。這是法律賦予工會對抗雇主拒絕協商的強力手段。
Q: 我們工會人數不多,發動爭議行動會有代表性問題嗎?
A: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見解,只要是依《工會法》合法成立的工會,無論其會員人數多寡,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等規定中,其同意權均優先於勞資會議。這意味著,即使工會會員比例較低,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工會,其代表性在法律上是受到承認的。然而,在實務上,工會仍應努力爭取更多會員支持,以強化其在協商和爭議行動中的實質影響力。
Q: 工會成員參與罷工,雇主可以解僱或減薪嗎?
A: 絕對不可以!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如果雇主違反此規定,所為的解僱、降調或減薪,法律上是無效的。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爭議權,避免雇主以打壓手段阻礙工會行動。若發生此情況,應立即蒐集證據並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爭議行為中如果造成公司損失,雇主可以向工會或會員求償嗎?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這表示只要工會及其會員是合法行使爭議行為,即使因此造成公司營運或財產上的損失,雇主也無法向工會或參與的會員求償。但請注意,如果爭議行為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則不在保障範圍內,可能需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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