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台灣勞動法律。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可能曾擔心,積極參與工會活動,會不會讓自己成為公司的「眼中釘」,甚至面臨被解僱的風險?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工會成員和幹部築起了一道堅實的保護網,確保您的團結權不受侵害。
今天,我們將深入探討《工會法》如何保障您的工作權,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以及在必要時該如何捍衛。
您的法律靠山:《工會法》第35條
當談到工會成員的解僱保護,最核心的法條就是 《工會法》第35條。這條法律明確規定了雇主不能對工會成員做什麼,以及做了會有什麼後果。
《工會法》第35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法規是您的「護身符」。它清楚告訴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或組織工會、擔任工會職務,就對您不利! 這包括解僱、降職、減薪,甚至其他任何對您不利的待遇。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真的因為這些原因解僱您、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是「無效」的! 從法律上來看,公司並沒有成功終止您的勞動契約,您仍然是公司的員工。
此外,當您面臨不當對待時,還可以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透過公正第三方來評斷雇主的行為是否合法。
認識關鍵概念: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行為,統稱為「不當勞動行為」。這不單指解僱,還包括任何對您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只要與您的工會身分或活動有「不當連結」,或客觀上會阻礙工會發展。即使雇主沒有明確說「我要打壓工會」,只要行為結果產生阻礙,就可能被認定。
法院在判斷雇主解僱是否合法時,還會考慮「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不能輕易解僱員工,必須先嘗試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在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僱傭關係時,才能選擇解僱。若未經審慎評估就直接解僱,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違法。
而您所參與的「工會活動」,範圍也比您想像的更廣。它不限於工會會議或正式決議的活動。即使是您為維護會員權益,依循工會方針所為的自發性行為,例如向媒體提供資訊、提起訴訟爭取權益、或在會議中質疑公司政策,都可能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工會活動。
實際案例解析:當工會成員面臨不當對待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發生過的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案例已匿名化並改編情節):
案例一:為會員發聲,卻遭公司解僱?
陳先生是某客運公司的工會理事。為了幫會員爭取更合理的工時與薪資,他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媒體,並對公司的政策提出質疑。公司認為陳先生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形象,便以「散布不實訊息」為由將他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陳先生向媒體提供資訊,是為了維護工會會員的權益,屬於正當的工會活動。公司在未經其他懲處手段下,就直接解僱陳先生,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顯然具有針對性。最終,法院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因此解僱無效。
給您的啟示: 只要是為工會會員權益發聲,即使內容可能讓公司不悅,只要是正當的工會活動,法律都會保護您。公司不能因此隨意解僱。
案例二:輕微疏失,卻被差別待遇解僱?
林先生是某通訊公司的工會理事長。工會成立後,公司與工會關係緊張。有一次,林先生在處理維修案件時發生了輕微疏失。公司卻以此為由,直接將他資遣。然而,其他非工會幹部的員工,即使有更嚴重的違規行為,也只是被記過處分。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林先生的疏失情節輕微,公司其實可以記大過處理,卻直接解僱,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更重要的是,公司對林先生與其他員工的處理方式有明顯的「差別待遇」,這讓法院認定公司解僱林先生的真正動機是為了打壓工會活動。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
給您的啟示: 雇主對工會幹部的懲處,必須公平公正,不能有差別待遇。即使有表面上的違失,也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您該如何保護自己?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潛在的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
- 了解您的權利: 熟記《工會法》第35條,知道雇主不能做什麼。
- 妥善保留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任何與工會活動、雇主不利待遇相關的證據都要留存,例如通訊紀錄、會議紀錄、公司公告、薪資單、懲處通知等。
- 及時尋求救濟: 如果您認為遭受不當勞動行為,務必在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尋求工會支持: 積極與您的工會保持聯繫,告知情況,尋求工會的協助與支持。
結論
台灣的法律堅定地保障勞工的團結權,特別是針對工會成員和幹部,提供了強而有力的解僱保護。當您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為自身與會員權益發聲時,請記住,法律是站在您這邊的。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並學會如何蒐集證據、尋求救濟,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武器。勇敢地站出來,捍衛您的勞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遇到了?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其代理人,因為您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您採取不利待遇的行為。這包括解僱、降職、減薪,甚至是不當調職、刁難會務假申請、停止排班等。判斷的重點在於,雇主的行為是否與您的工會身分或活動有「不當連結」,且客觀上造成阻礙工會活動或影響工會發展的結果。如果您感覺公司對您的待遇突然變差,且時間點與您參與工會活動接近,就可能是不當勞動行為的徵兆。
Q: 如果公司說我是因為工作表現不好才被解僱,但我懷疑是工會活動,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保留所有與您工作表現相關的文件(例如績效考核、主管評語、您的工作成果證明)以及與工會活動相關的證據。然後,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在裁決程序中,雇主必須證明其解僱是基於合法的、與工會活動無關的事由,並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裁決委員會會審查雇主的說法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針對您的工會身分或活動的意圖或客觀效果。
Q: 擔任工會幹部會讓我在公司更危險嗎?法律如何保護我?
A: 擔任工會幹部確實可能讓您成為公司關注的對象,但台灣法律對工會幹部的保護是特別強化的。《工會法》第3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您擔任工會職務而給予不利待遇,且此類解僱、降調、減薪均屬無效。這項規定賦予工會幹部極高的保護。此外,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會特別檢視雇主對工會幹部的行為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並避免差別待遇。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公司的不當行為?
A: 越完整、客觀的證據越有利。建議您保留以下資料: 工會活動證明: 會議通知、簽到表、活動照片、工會發文等。 不利待遇證明: 解僱通知書、降職或減薪的書面文件、調職命令、考績單、薪資單、排班表、主管刁難的紀錄(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溝通紀錄: 您與主管、人資或同事之間,提及工會活動或因工會活動而產生的對話紀錄。 公司對其他非工會成員的處理方式: 證明公司對類似違規行為有差別待遇的證據。 證人證詞: 其他同事願意為您作證的書面或口頭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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