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聲音,決定工會的未來!
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是否曾思考過,工會的重大決策是怎麼產生的?您的意見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在台灣,法律賦予了工會會員重要的民主參與權,確保工會的運作能真正反映全體會員的意願。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保障,讓您成為工會中更有力量的參與者!
工會最高權力機關:你的聲音最重要!
首先,我們要知道工會的最高權力在哪裡。根據 《工會法》第16條: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這條文明確指出,無論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都是工會內部最高的決策機構。這代表工會所有關鍵性的決定,都必須經過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同意。那麼,哪些事情是必須經過這個程序呢? 《工會法》第26條列出了十一項,其中與會員權益息息相關的包括:
- 工會章程的修改:這是工會的根本大法,決定了工會的運作規則。
- 財產的處分:工會的錢怎麼用、大筆資產如何處理,都需會員同意。
- 理事、監事等幹部的選任、解任及停權:誰來帶領工會、誰該下台,由會員決定。
- 會員的停權及除名:影響會員資格的重大決定。
- 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收支預算與決算:工會財務狀況,會員有權審核。
- 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這是工會最核心的職能,關係到所有勞工的薪資、工時等權益。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確保所有影響會員權益的重大事項,都能受到民主監督。
決策怎麼才算數?開會、投票眉角多
光是知道哪些事要決議還不夠,決議的過程和門檻也至關重要。 《工會法》第27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簡單來說:
- 開會門檻:至少要有過半數的會員或代表出席,會議才能合法召開。
- 一般決議:大部分事項,只要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就能通過。
- 重大決議:但像修改章程、處分財產、幹部選任解任、會員停權除名等「超級重要」的事項,則需要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這大大提高了這些關鍵決策的門檻,確保決策的穩定性與會員的共識。
當決策出問題時:無效還是可撤銷?
如果工會的決議過程或內容有問題,會員可以怎麼辦?法律提供了兩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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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違法,直接「無效」 : 根據 《工會法》第34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如果決議的內容本身就違法(例如:決議要非法解雇某會員),那麼這個決議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不需要額外程序。您可以直接主張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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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或方法違法,可以「撤銷」 : 依據 《工會法》第33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如果問題出在開會程序不符規定(例如:通知時間不足、投票方式不對),您可以在決議後的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議。但請注意,您必須在會議當場就提出異議,否則事後可能無法主張。
老闆不能亂來!工會自主權的防線
工會是勞工自主的團體,老闆不能隨意干預。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明確禁止雇主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這意味著,雇主不能透過任何方式,例如指使特定員工、阻撓會議召開,來干預工會的內部事務或決策過程,否則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可能面臨裁罰。
工會同意權:集體力量的展現
在許多情況下,工會的同意是雇主採取行動的必要前提。最常見的就是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關於延長工時的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就是著名的「工會同意優先」原則。只要事業單位有工會,雇主想讓員工加班,就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不能直接找勞資會議或個別勞工。法院實務也多次強調,即使工會會員人數不多,其同意權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效力是及於全體勞工,包括非工會會員。這大大強化了工會代表勞工集體發聲的權力!
案例故事:從判決看懂工會權利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將這些概念融入生活情境:
案例一:當老闆的手伸進工會決策
小陳是「榮譽銀行」工會的常務理事。有一天,銀行高層不滿工會的某些作為,竟透過與銀行關係密切的員工,發動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在會中通過了解散工會、罷免理監事等決議。小陳認為這些決議是老闆在背後操弄,嚴重影響工會自主性,於是向法院提告。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認為,雇主不當介入工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確實是違法的。但這類「程序」上的瑕疵,原則上應由會員在決議後30天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而不是直接宣布決議「無效」。法院會審酌雇主的介入是否嚴重到足以影響決議結果。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雇主干預工會時,要搞清楚是「程序」問題還是「內容」問題,才能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
案例二:工會同意權,不容雇主輕視
「大賣場」公司在全國各地有多家分店,總公司設有企業工會。有一次,某分店經理為了應付促銷活動,未經總公司工會同意,就要求員工延長工時。當主管機關發現並裁罰公司時,「大賣場」卻主張,總公司工會會員人數不夠多,不具代表性,而且分店沒有工會,所以可以透過分店的勞資會議來決定加班。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公司的上訴。法院重申,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所說的「工會同意」,並不限制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工會,其同意權就有效力。而且,總公司有企業工會,各分店的勞動條件變更(包括延長工時),都必須經過這個企業工會的同意,不能規避工會監督,逕由分店的勞資會議決定。這個判決強烈確立了「工會同意優先」的原則,保障了勞工的集體權益,避免雇主各個擊破。
給工會民主參與者的行動指南
- 積極參與會議:多參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這是您行使權利、表達意見的最佳時機。
- 了解章程與法規:仔細閱讀工會章程,並了解《工會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知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 大膽提出異議:如果在會議中發現程序或決議方法有問題,請務必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載入會議紀錄,這對未來可能的訴訟非常重要。
- 監督工會財務:關注工會的經費收支預算和決算,確保工會資金被妥善運用。
- 警惕雇主干預:留意雇主是否有不當影響工會運作的行為,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維護工會的獨立性。
結論:掌握權利,強化工會
工會的民主運作,有賴每一位會員的積極參與和監督。透過了解《工會法》和《勞動基準法》賦予您的權利,您不僅能確保工會決策的合法性與民主性,更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勞動權益。您的每一次參與,都是在為工會的健全發展貢獻一份力量,共同打造一個真正為勞工發聲的強大工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的重大決策,一定要全體會員都同意才能通過嗎?
A: 不一定。根據《工會法》第27條,工會決議的門檻分為兩種:一般事項只需出席會員或代表的「過半數」同意;但像修改章程、處分財產、幹部選任解任、會員停權除名等重大事項,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會員或代表同意。重要的是要達到法定出席人數和同意比例,而非全體會員一致同意。
Q: 如果我覺得工會的決議過程有問題,例如開會通知沒發好,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問題出在決議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您必須在會議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將異議載入會議紀錄。之後,您可以在決議後的30天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如果沒有當場表示異議,未來可能就無法提出撤銷之訴了。
Q: 老闆說我們工會會員人數很少,不具代表性,所以不用經過工會同意就能讓我們加班,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的「工會同意優先」原則,只要事業單位有合法成立的工會,雇主延長勞工工時就必須取得工會同意,法條並未限制工會會員人數多寡或代表性。法院實務也多次重申,雇主不能自行衡量工會代表性而規避工會同意權。您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此不當行為。
Q: 我身為會員,可以監督工會的財務運作嗎?
A: 當然可以!《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明定,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都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這表示會員有權審核工會的財務報告,並透過會議程序對財務運用提出質疑或建議,確保工會資金被透明、妥善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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