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新夥伴,歡迎加入這個大家庭!身為工會的一份子,你可能對工會如何運作、如何為大家爭取權益感到好奇。其中一個關鍵議題,就是工會在與公司進行團體協商時,是否有權利要求公司提供會員相關資料?公司可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嗎?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工會會員資訊知情權」,讓你清楚知道工會的法律武器,以及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被模糊帶過!
工會協商的法律基礎:知情權哪裡來?
1. 核心權利:團體協約法——誠實信用協商與資料提供義務
工會與公司進行團體協商,最根本的原則就是「誠實信用」。這不只要求雙方要真心協商,更包含公司有義務提供工會進行協商所需的「必要資料」。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白話解釋: 工會(勞方)向公司(資方)提出團體協約協商時,公司不能隨便拒絕。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就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 平衡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外利用的例外
公司常常會以「這是個人資料,不能隨意提供」為由拒絕工會的資料請求。然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一道絕對的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白話解釋: 雖然公司蒐集你的個人資料有其特定目的(例如薪資發放、人事管理),但如果工會請求的資料符合 「法律明文規定」 (例如《團體協約法》賦予的義務),或者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例如透過團體協商為你爭取更好的福利),那麼公司在提供這些必要資料時,並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這代表在保障全體會員權益的前提下,團體協商的公共利益是優先的。
3. 工會的責任:團體協約法——保密義務
工會取得會員的個人資料後,也並非可以隨意使用或公開。法律也賦予公司要求工會保守秘密的權利。
《團體協約法》第7條:「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白話解釋: 工會取得這些資料後,必須負起保密責任。公司可以要求工會簽署保密協議,甚至要求支付處理資料的必要費用。這是工會應盡的義務,也是確保資料安全的重要環節。
4. 公司拒絕的後果:不當勞動行為與救濟途徑
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這可能被視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也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
-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 雇主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 當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時,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公司履行義務。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
實際案例告訴你:工會如何成功爭取資料?
想像一下,你所在的「希望科技公司」的工會,正在為一群資深員工爭取「舊制年資結清」的福利。為了能提出最合理的方案,工會需要公司提供這些資深員工的幾個關鍵資訊,像是他們目前是否仍在職、簽訂勞動契約的時間點,以及過去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等。
然而,希望科技公司卻以「這些是員工的個人資料,需要他們本人同意才能提供」為由,拒絕了工會的請求。這時候,工會該怎麼辦呢?
在類似的真實案例中,法院明確指出,工會為了進行團體協商而請求的這些資料,如果確實與協商議題高度相關,且對於工會評估、提出方案是「必要」的,那麼公司就不能隨便拒絕。法院認為,即使這些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但由於《團體協約法》有明確規定公司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且這也是為了全體會員的權益著想,因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法律明文規定」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例外條款。最終,法院裁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必須提供這些資料。
小提醒: 不過,有時候判斷資料是否「必要」,會牽涉到更深層的法律關係認定。例如,公司可能會爭辯某些員工並非《勞動基準法》下的「勞工」,這會影響到他們是否適用舊制年資結清的議題。所以,工會在提出請求時,對於協商議題的法律基礎也要有充分的準備喔!
掌握知情權,工會這樣做最有效!
身為工會新會員,了解這些操作建議,能讓你更清楚工會如何保障大家的權益:
- 明確指出資料的「必要性」: 當工會向公司請求資料時,務必清楚說明這些資料與團體協商議題之間的直接或間接關聯性。例如,如果協商的是薪資結構調整,就需要提供各職等、年資的薪資數據。
- 具體化請求清單: 避免含糊不清,工會應具體列出所需資料的種類、範圍(例如:特定部門、特定職位)及時間區間。越精確,公司越難以「不清楚」為由推託。
- 主動承諾保密: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7條,工會應準備好對所取得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可以主動向公司提出簽署保密協議,展現工會的誠意與專業,消除公司的疑慮。
- 勇敢尋求法律救濟: 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工會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法律賦予工會的重要武器,務必善加利用。
結論:你的知情權,工會的強大武器!
透過今天的分享,相信你對工會的「會員資訊知情權」有了更全面的認識。這不僅是工會有效推動團體協商的基石,更是保障每位會員權益的重要環節。記住,當工會為大家爭取權益時,需要有足夠的資訊才能做出最佳判斷。身為工會新會員,了解這些法律武器,就是為自己和所有夥伴增添一份保障!讓我們一起支持工會,讓勞動權益的光芒更加閃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哪些會員資料?
A: 工會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任何與團體協商議題「必要」相關的資料。例如,如果協商舊制年資結清,工會可能需要會員的在職狀況、簽訂勞動契約時間、近6個月平均薪資等。關鍵在於資料與協商議題的關聯性及重要性。
Q: 公司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工會該怎麼辦?
A: 工會可以向公司解釋,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公司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且此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7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例外規定,因此公司不得單純以個資法為由拒絕。若公司仍拒絕,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工會取得會員資料後,有什麼義務?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7條,工會對所取得的個人資料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公司可以要求工會簽署保密協議,並可能要求支付處理資料的必要費用。工會必須確保這些資料僅用於團體協商目的,並妥善保管,避免洩露。
Q: 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必要資料,會有什麼後果?
A: 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將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定義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若裁決成立,勞動部可命令公司提供資料,並可能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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