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必看:勞動條件變更,你的工會說了算!
各位親愛的工會會員,您是否曾經疑惑,當公司要調整工作時間、加班規定,或是其他與您權益息息相關的勞動條件時,究竟誰才有權力說「好」或「不好」?是老闆說了算?還是勞資會議開個會就好?
律點通要告訴您一個重要的事實:**只要您的事業單位有成立工會,那麼在許多勞動條件的變更上,您的工會就擁有「優先同意權」!**這不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法律賦予工會和全體會員的強大武器。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認識這項重要的權利,確保您的權益不打折扣。
一、工會的基礎權力:不只喊口號,更是法律賦予的任務!
工會的成立,不只是讓勞工有個發聲的管道,更是法律明文賦予的重要任務。其中,最直接關係到您我權益的,就是《工會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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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5條 明確指出,工會的任務之一就是「促進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這代表工會天生就是要為會員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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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 《工會法》第26條 清楚列出,有許多重大事項,非得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同意不可。這就是工會會員參與決策的核心依據!
《工會法》第26條第10款:「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工會法》第26條第11款:「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這兩款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凡是牽涉到全體或部分會員「集體」工作條件的變動,例如薪資結構、休假制度、工時調整等,都必須經過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通過決議才能實施。**這確保了每一位會員都有機會參與、表達意見,共同決定影響自身權益的重大事項。
二、你的工時誰說了算?「工會同意優先」原則!
特別是在工作時間的安排上,法律賦予工會極大的權力。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工會同意優先原則」。
《勞動基準法》中有多條規定,都強調了這一點: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 (彈性工時,如兩週變形工時)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 (變形工時,如八週變形工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 (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
這些條文都有一個共同的規定:雇主若要實施這些變更,必須「經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才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 。這句話非常關鍵,律點通再強調一次:
有工會,先問工會;沒工會,才問勞資會議。
這表示,只要您的公司有成立工會,雇主就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才能合法地調整您的工時或要求加班。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工會同意就擅自實施,將會面臨《勞動基準法》第79條所規定的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工會代表性迷思:會員少就不算數嗎?
有些雇主可能會說:「你們工會會員人數這麼少,才佔公司員工的0.3%,根本不具代表性,所以我們不用跟工會談!」這種說法正確嗎?
律點通要明確告訴您:這是錯誤的!
法院的實務見解一再強調,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規定工會必須達到一定比例的會員人數,才具有同意權。只要是依法合法成立的工會,就具有法律上的代表性與正當性,可以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
這是因為工會是勞工團結權的具體展現,法律賦予工會較高的保障,就是要避免雇主利用個別勞工的弱勢,來規避與工會的協商義務。因此,雇主不能以工會會員人數少為由,來否認工會的同意權。
四、實務案例解析:總公司工會,全公司都適用!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想像一下,您在一家全國知名的連鎖零售企業工作。這家企業在全國各地有很多分店,而總公司成立了一個「企業工會」。
有一天,公司在某個分店實施了延長工時的措施,但沒有經過總公司工會的同意,而是只取得了該分店「勞資會議」的同意。結果,勞動檢查單位開罰了這家公司。
公司不服氣,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
- 該分店沒有自己的工會,所以經勞資會議同意就好。
- 總公司工會的會員人數太少,不具代表性,不應該適用到所有分店。
然而,法院怎麼判呢?
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上訴! 法院明確指出:
- **只要企業有成立工會(無論是總公司工會或廠場工會),所有分支機構的勞動條件變更(例如延長工時),都必須經過這個企業工會的同意。**不能因為分支機構沒有自己的工會,就轉而尋求勞資會議的同意,藉此規避總公司工會的監督。
- **工會的代表性,不以其會員是否涵蓋所有分店或特定比例來衡量。**只要是合法成立的企業工會,其同意權就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不能以「工會會員太少」為由,就否定工會的權力。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法院對於「工會同意優先原則」的立場非常堅定,而且認定總公司工會的同意權是涵蓋所有分支機構的!
五、結論:積極參與,掌握工會力量,維護自身權益!
透過今天的解析,相信各位工會會員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了吧?您的工會,是法律賦予您集體發聲、保障權益的重要工具。在勞動條件變更的議題上,工會的同意權具有優先且不可取代的地位。
身為工會會員,您可以這樣做:
- 積極參與工會事務: 參加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了解工會的決議事項,並行使您的投票權。
- 了解工會權限: 清楚工會在哪些事項上具有同意權,特別是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變更。
- 監督雇主行為: 如果發現雇主未經工會同意就擅自變更勞動條件,應立即向工會反映,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
- 鼓勵更多勞工加入工會: 雖然會員人數不影響工會的法定代表性,但更多會員的加入,能讓工會在與雇主協商時更有實質的影響力。
記住,工會的力量來自於每一位會員的參與和支持。您的權益,由您和您的工會共同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勞動條件的變更,公司一定要經過工會同意?
A: 根據《工會法》第26條,凡是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工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例如:調整工時(如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加班)、薪資結構變動、休假制度調整、福利措施變更等,都需要工會同意。
Q: 如果我的分公司沒有成立工會,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直接跟分公司的勞資會議談?
A: 不對!如果您的總公司有成立企業工會,那麼即使分公司沒有另外成立廠場工會,分公司的勞動條件變更(如延長工時)仍然必須取得「總公司企業工會」的同意。法院實務明確指出,工會同意權優先於勞資會議,且企業工會的同意權涵蓋其所有分支機構。
Q: 我們工會的會員人數很少,只有一小部分員工加入,這樣工會的同意還有效力嗎?
A: 有效力!法律並沒有規定工會必須達到一定比例的會員人數,才具有同意權。只要是依法合法成立的工會,就具有法律上的代表性與正當性,其同意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雇主不能以工會會員人數少為由,來規避與工會協商的義務。
Q: 如果公司未經工會同意,就擅自實施勞動條件變更,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未經工會同意就擅自變更工時或要求加班,將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違法行為也可能損害企業形象,並導致勞資關係緊張。
Q: 身為工會會員,我該如何確保工會能有效行使同意權?
A: 您可以積極參與工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了解並討論工會將要決議的事項。同時,鼓勵更多同事加入工會,雖然人數不影響法定效力,但能增強工會的實質談判力量。若發現公司有違法行為,應立即向工會反映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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