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集體協商,工會為勞工爭取權益的基石
工會作為勞工權益的守護者,集體協商是提升勞動條件、保障會員福祉的關鍵工具。然而,許多工會協商權益者可能對於如何有效啟動協商、法律依據為何,以及面對資方可能的不當行為時該如何應對,感到困惑。本文「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集體協商的法律框架與實務策略,助您在談判桌上站穩腳跟,為會員爭取最大權益。
什麼是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顧名思義,是指由工會代表全體或部分勞工,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就勞動條件、勞工福利、企業經營等事項進行的談判。其最終目標是簽訂「團體協約」,這是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保障協約範圍內的勞工享有優於法令的勞動條件,是實踐勞動三權中「團體協商權」的重要途徑。
集體協商的法律依據
在台灣,集體協商權益主要受到《工會法》與《團體協約法》的保障。這些法律賦予工會代表勞工進行協商的權利,並規範了協商的程序與效力。
- 《工會法》 :明確指出工會的任務之一就是「締結團體協約」。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工會之任務如下:...二、締結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處理勞資爭議。」 這條文確立了工會進行集體協商的法定職責,使其成為工會核心功能之一,賦予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的合法地位。
- 《團體協約法》 :詳細規範了團體協約的簽訂、內容與效力,確保協商過程的正式性與結果的法律效力。
《團體協約法》第6條:「團體協約,應以書面為之。」 《團體協約法》第7條:「團體協約應由勞資雙方各派代表協商簽訂。」 《團體協約法》第8條:「勞方代表應由工會推派,資方代表應由雇主或雇主團體推派。」 這些條文確保了協商的正式性與代表性,強調了工會作為勞方代表的合法地位,並要求最終協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雇主的誠信協商義務與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對於工會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負有「誠信協商」的義務。這表示雇主不能無故拒絕協商,也不能在協商過程中採取不誠實的態度或行為。如果雇主違反了誠信協商原則,或對工會的協商活動進行干預,就可能構成《工會法》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
- 《工會法》第35條: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為的行為,旨在保障勞工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對於勞工或工會會員,因其提出申訴、為證人、提供資料或為其他依法令所為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6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對於勞工或工會會員,因其為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或參與或發起團體協約之協商,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7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在實務上,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進行誠信協商,通常會被認定為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7款,構成「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此外,若雇主因勞工參與協商而給予不利待遇,則可能觸犯第5款或第6款。
案例情境:當資方拒絕協商時
某製造業工會A,在收集會員意見後,向公司提出改善加班費計算方式及年終獎金制度的協商要求。然而,公司負責人卻以「公司目前營運困難,無暇處理」為由,多次推託不願召開協商會議,甚至私下向部分工會幹部暗示,若持續要求協商,可能會影響他們在公司的升遷機會。
工會A在多次嘗試溝通無果後,決定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經調查後認定,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且對工會幹部施壓,已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規範之不當勞動行為。最終,裁決委員會命令公司必須在期限內與工會進行誠信協商,並停止對工會幹部的威脅行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資方無故拒絕協商或對工會幹部施壓,都是違法的行為,工會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集體協商的實務流程
集體協商通常包含以下階段:
- 提出協商要求: 工會應以書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協商事項,並說明理由。明確的訴求是協商的起點。
- 準備與策略: 雙方應充分準備相關資料、數據(如公司財務狀況、同業薪資水準),並擬定協商策略,包括主要訴求、次要訴求及底線。
- 協商會議: 勞資雙方代表進行面對面溝通,交換意見,尋求共識。過程中應保持理性,並記錄協商進度。
- 簽訂與報備: 達成共識後,簽訂書面團體協約,並依《團體協約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使其正式生效並具法律效力。
當協商陷入僵局時的應對
若勞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陷入僵局,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尋求協助。該法提供了調解、仲裁等機制,協助雙方化解爭議:
- 調解: 由公正第三方(如勞資爭議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協助勞資雙方溝通,促成和解。調解結果若經雙方同意,即具法律效力。
- 仲裁: 勞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由其作成具拘束力的裁決。仲裁結果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結論:掌握集體協商,共創勞資雙贏
集體協商是工會發揮影響力、實踐勞工權益的基石。作為工會協商權益者,理解相關法規、掌握談判技巧,並在必要時善用法律救濟途徑,是您不可或缺的能力。透過積極且有策略的集體協商,不僅能有效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更能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達成勞資雙贏的目標。強化工會的協商能力,就是為全體會員的未來投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如何正式向雇主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A: 工會應以書面形式,載明協商主體(工會名稱)、具體協商事項(如薪資調整、工時安排、福利制度等),以及期望協商的日期或時程,正式發函給雇主。信函中可簡述協商目的及法律依據,展現工會的誠意與專業,並建議附上相關背景資料或數據以供參考。
Q: 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工會可以採取哪些行動?
A: 若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工會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會審查雇主行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列之不當勞動行為(如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一旦裁決成立,雇主將被命令進行誠信協商,否則可能面臨罰鍰。
Q: 團體協約簽訂後,其效力為何?
A: 簽訂的團體協約對協約範圍內的勞工及雇主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協約內容優於法令的部分,從其約定;若協約內容低於法令標準,則無效,應適用法令規定。團體協約簽訂後,應依《團體協約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如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報備,使其正式生效。
Q: 工會在協商前應如何進行準備,才能提高成功率?
A: 工會應充分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包括公司財務狀況、同業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規定等。同時,應廣泛聽取會員意見,確認協商訴求的優先順序與底線,並組建具備談判技巧、法律知識及產業專業的協商團隊。完整的準備能讓工會在談判桌上更有底氣與籌碼。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