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協商委員,您是否在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時,曾感到力不從心,甚至懷疑對方是否真心誠意?在台灣,團體協商不僅是勞資雙方對話的平台,更是一場法律與策略的攻防戰。律點通深知您肩負的重責大任,因此特別整理了最新的法律分析與實務案例,幫助您精準掌握團體協商的法律規範,識別雇主可能的不當行為,並有效保障會員權益,讓協商之路走得更穩健!
掌握團體協商的法律基石
在進行團體協商時,我們主要依據《團體協約法》與《工會法》這兩部重要法規。了解這些法條,是您在談判桌上站穩腳跟的關鍵。
1. 誠實信用原則與協商義務
《團體協約法》是規範團體協約簽訂與執行的核心法律。其中最重要的一條,莫過於對勞資雙方「誠實信用」的義務要求。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這條文告訴我們,協商不只是形式上的開會,雇主必須實質上傾聽工會要求,提出積極的對應方案,並真誠努力尋求共識。如果雇主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協商,是違法的行為。
什麼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進一步列舉了幾種常見情況:
- 拒絕針對工會提出合理適當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方式進行協商。
- 在60天內沒有針對工會的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
2. 工會的協商資格
並非所有工會都當然具備與雇主協商的資格。《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有明確規定:
- 企業工會:當然具備協商資格。
-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需其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達到一定比例(例如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 經裁決認定之工會: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委員會認定的工會。
在提出協商要求前,務必確認您的工會符合這些資格,才能確保協商的合法性與效力。
3.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除了《團體協約法》,《工會法》也對雇主行為設有限制,特別是針對阻礙工會運作或團體協商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條款明確指出,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團體協商就對其進行打壓或不利對待。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實務案例解析:從經驗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來了解這些法律條文如何應用。
案例一:協商已達成共識,雇主卻拒絕簽約?
想像一下,您與公司歷經無數次會議,終於針對一份對會員權益至關重要的協約草案達成共識。所有條文都已確認,只差最後簽字。然而,公司卻突然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簽署。這時,您該怎麼辦?
法律觀點: 實務上曾有案例,某電信公司與工會歷經14次協商,達成協約草案,但公司卻在最後關頭拒絕簽約。法院最終認定,協商已達合意卻拒絕簽署,原則上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即使公司事後提出內容違法或窒礙難行等理由,若未在協商過程中提出,於即將簽約時才拒絕,仍難謂合理正當。
給您的啟示: 誠信協商義務不僅止於協商過程,更延伸至協商結果的尊重與履行。一旦雙方對協約內容達成合意,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署。
案例二:公司假協商真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另一個常見情境是,工會與公司正在就某項重大勞動條件變更(例如員工調動方案)進行團體協商。但在協商尚未有結果前,公司卻突然單方面公告並實施了新的方案,甚至將之前的協商會議定調為「說明會」。這是否合法?
法律觀點: 實務上曾有科技公司在與工會協商員工調任方案期間,單方面舉辦「說明會」並公告調任方案。法院認定,判斷會議性質應綜合協商過程及內容客觀判斷,不能僅以公司主觀定調或會議名稱為依據。公司在尚未充分協商的情況下,逕行公告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已違反《團體協約法》的誠信協商義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啟示: 團體協商必須是實質的、雙向的溝通與討論,而非單方面的說明或資訊發布。雇主在協商期間,應避免片面決定或公告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
工會協商委員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讓您的協商更具效率與保障,以下提供幾項實務建議:
- 確認協商資格:在提出協商要求前,務必確認您的工會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的協商資格。
- 明確協商議題:提出具體、合理且適當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讓雇主無從推託。
- 妥善選任代表:依工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產生協商代表,並確保代表具備充分授權,能就協商內容做出承諾。
- 詳實記錄過程:每一次協商會議的內容、討論重點、雙方主張、達成共識與未達成共識之處,以及所有往來函文、電子郵件等,都應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作為未來可能爭議的有力證據。
- 主張必要資料:若雇主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應明確說明該資料與協商議題的關聯性及必要性,並可援引《團體協約法》作為依據。
- 警惕片面變更:在團體協商期間,若雇主片面公告或實施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變更,這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立即採取行動。
結論:您的權益,您來捍衛
團體協商是一場馬拉松,需要耐心與策略。身為工會協商委員,您是會員權益的守護者。掌握這些法律武器,不僅能讓您在談判桌上更有底氣,更能有效應對雇主的策略,確保每一次協商都能朝著公平、正義的目標邁進。律點通與您同行,為勞工權益奮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如何判斷雇主是否「誠實信用」地進行協商?
A: 判斷雇主是否誠實信用,關鍵在於其是否實質回應工會要求、積極提出對應方案、不刻意拖延協商進程,且在協商期間不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若雇主僅是形式上參與會議,卻無實質討論或提出具體方案,則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Q: 雇主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時,工會該怎麼辦?
A: 工會應明確說明所要求資料與團體協商議題的直接關聯性及必要性。根據實務見解,《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雇主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可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雇主不能僅以個資法為由全面拒絕,工會可據此要求提供。
Q: 如果協商已經達成共識,但雇主卻拒絕簽約,工會可以怎麼做?
A: 工會應詳實記錄協商過程,包括所有達成共識的條文、會議紀錄及往來函文,證明雙方已達合意。若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署,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履行簽約義務。
Q: 協商過程中,雇主單方面公告新的勞動條件,這合法嗎?
A: 不合法。在團體協商期間,雇主應避免片面決定或公告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變更。此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誠信協商義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立即收集證據,並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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