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掌握工會自主權,凝聚勞工真力量
你是否曾好奇,工會的力量究竟有多大?在職場上,面對資方,個別勞工的聲音往往顯得微弱,這時,工會就成為我們集體發聲、爭取權益的重要平台。然而,許多工會民主參與者可能對工會的法律權限一知半解,導致權益受損而不自知。別擔心!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工會組織自主權的核心概念、法律依據、實際案例與操作指引,幫助您成為更具力量的工會參與者,真正捍衛勞工福祉。
工會自主權:憲法賦予的結社自由
工會組織自主權,簡單來說,就是工會有權利自主決定自己的組織章程、選舉代表、規劃活動,不受政府或雇主不當干預的權利。這是勞工團結權的核心,也是憲法賦予我們的基本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這條憲法規定,是勞工組織工會的根本基礎,保障了我們集體起來、透過工會提升勞動條件與權益的自由。任何對此自由的限制,都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規定,且不能違反比例原則。
雇主不能干預!「不當勞動行為」的紅線
為了確保工會能真正自主運作,《工會法》明文禁止雇主進行「不當勞動行為」,也就是雇主不能透過各種方式來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這包括雇主對工會的支配介入及區別待遇,雇主必須對所有工會保持中立態度。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文就像一道紅線,清楚劃分了雇主在工會事務上的界線。例如,雇主不能只提供辦公室給特定工會,卻拒絕其他工會的合理請求;也不能對工會成員採取不公平的待遇。如果雇主這樣做,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案例一:集團母公司也算「雇主」!
某大型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有一家子公司工會,向母公司爭取比照集團內另一家子公司工會,無償使用辦公室,卻遭母公司拒絕。勞動部裁決認定該金控母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也支持此裁決。判決指出,由於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百分之百持股並指派董監事,對其具有實質管理權,因此在《工會法》第35條的規範下,母公司與子公司都應被視為「雇主」。雇主必須對各工會保持中立,若無合理理由而對不同工會採取差別待遇,就可能被認定有弱化某一工會的意圖,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集團母公司,也不能以「不是直接雇主」為由,對子公司工會的活動進行不當干預或區別待遇。雇主的中立義務,涵蓋了具有實質管理權的整個企業集團。
組織工會更容易!「廠場」認定大鬆綁
過去,勞工若想在公司內部的「廠場」成立獨立工會,常會遇到《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嚴格限制,要求該廠場必須具備獨立的人事、預算會計等要件。這讓許多勞工望之卻步,難以組織工會。
案例二:航空公司修護廠工會成立案的啟示
某航空公司修護工廠的勞工,過去曾嘗試成立自己的企業工會,卻被主管機關以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關於廠場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的要件為由駁回。然而,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中明確宣告,原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再適用。這項判決徹底改變了對「廠場」的認定標準,大幅放寬了工會組織的門檻。
這代表著,未來行政機關在審核工會成立登記時,不得再以細則所定的嚴格獨立性要件作為否准理由。只要符合《工會法》母法的精神,勞工就能更自由、更容易地組織屬於自己的工會,強化勞工的結社自由。
工會同意權:勞工權益的守門員
工會除了保障大家的結社自由,在許多重大勞動條件變更上,更握有重要的「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文清楚說明,公司要大家加班,必須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才輪到勞資會議同意。這就是「工會同意優先」原則,工會的同意權具有優先於勞資會議的地位。這項權利旨在避免雇主利用經濟優勢影響個別勞工,降低勞工自主性,甚至弱化工會功能。
案例三:量販業者加班案,工會同意權不容規避
某知名量販業者要求各分公司員工延長工時,卻只透過各分公司的勞資會議同意,而未取得總公司企業工會的同意,結果遭勞動主管機關裁罰。法院判決一致認為,由於總公司設有企業工會,各分支機構關於延長工時等勞動條件變更,就必須經由總公司企業工會同意,不能以分支機構未成立廠場工會為由,逕由勞資會議同意,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的監督。
此外,法院也明確指出,《勞基法》第32條第1項所稱之「工會」,法無明文規定必須是「具有代表多數勞工之工會」 。這意味著,即使工會的會員人數比例不高,其同意權仍具有法律效力,且其效力及於企業內所有勞工,包括非會員及各分支機構員工。雇主不得以工會代表性不足為由,規避法律責任。
工會民主參與者,你可以這樣做!
作為工會的一份子,您在保障自身權益上扮演著關鍵角色:
- 積極參與與組織: 鼓勵勞工積極參與現有工會事務,例如出席會議、參與投票、表達意見。如果您所在的廠場過去因法規限制未能成立工會,現在可以重新評估組織的可能性。
- 善用工會同意權: 密切關注公司在勞動條件變更(如加班、彈性工時、變形工時)等事項上,是否確實取得工會的同意。若未經工會同意,公司擅自變更,即屬違法。
- 警惕不當勞動行為: 學習辨識雇主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例如對工會幹部或成員進行打壓、差別待遇,或干預工會選舉等。若發現有此類行為,工會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 了解工會組織範圍: 清楚您所屬的企業工會,其同意權效力及於該企業內所有勞工,包括非會員及各分支機構員工。這能讓您在與雇主協商時更有底氣。
結論:團結力量大,工會是你的後盾
工會組織自主權是勞工團結權的基石,受到憲法和《工會法》、《勞動基準法》的嚴格保障。從雇主不得干預工會活動、廠場工會組織門檻的放寬,到工會同意權的優先性,這些都是法律賦予勞工的重要武器。
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能夠讓您在工會民主參與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記住,團結就是力量,積極參與工會事務,共同捍衛勞工權益,才能讓您的工作環境更加公平與合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工會的會員人數不多,我們的聲音還能被公司重視嗎?
A: 當然可以!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工會需要有一定比例的會員才能行使同意權。即使是會員人數較少的工會,其同意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特別是在延長工時、彈性工時等重要勞動條件變更上,公司的確需要取得工會同意,不能以工會代表性不足為由規避責任。
Q: 公司一直不讓我們在廠區內宣傳工會活動,還說會影響生產,這樣合法嗎?
A: 雇主此舉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禁止的「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依法有權利在合理範圍內進行活動,公司應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公司無正當理由限制或阻礙,工會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尋求救濟。
Q: 我們公司有總工會,但我們分公司想針對自己的特殊狀況,成立一個獨立的工會,現在可行嗎?
A: 過去《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的認定較為嚴格,但憲法法庭已宣告該細則違憲失效。這意味著現在只要符合《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的定義,且有足夠的勞工人數(至少30人),就可以組織工會。即使總公司已有工會,分公司仍有可能成立獨立的廠場工會,但需評估其獨立運作的需求與實質條件,並注意《工會法》第9條第1項「一企業工會為限」的原則在實務上的挑戰與演變。
Q: 公司說我們總工會的同意權只適用於總公司員工,分公司員工要自己跟勞資會議談,這是對的嗎?
A: 這是錯誤的說法!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企業工會的同意權效力及於該企業內所有勞工,包括非會員及各分支機構員工。如果總公司有企業工會,公司在涉及《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及延長工時等事項,就必須優先取得總工會的同意,不能以分公司勞資會議或個別勞工同意來取代。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