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行動的夥伴們,您是否曾為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而考慮發動罷工或參與其他爭議行為?在勞資關係中,工會是勞工團結力量的展現,而爭議行為則是工會維護勞工權益的重要手段。然而,這些行動並非毫無限制,法律為其劃定了明確的界線。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規如何保障您的權益,並提醒您在行動中應注意的法律眉角,確保您的每一步都站得住腳!
你的法律靠山:工會權益的基石
在台灣,保障勞工集體權益的核心法規是《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其中, 《工會法》第35條是防止雇主打壓工會活動的重要盾牌,禁止雇主對勞工的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採取不利待遇,甚至干預工會的自主運作。
《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確保了雇主不能因為你參加工會、擔任職務、或支持罷工等爭議行為,就對你進行懲罰或報復。如果雇主這麼做,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要求雇主改正。
發動爭議行動,這些程序不能少
發動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確保其合法性,並享有法律上的免責保護。這主要規範在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中。
1. 必須先經過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 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這表示,除非是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否則工會必須先將勞資爭議提交調解,待調解不成立後,才能合法發動爭議行為。此外,如果是「權利事項」的爭議(例如,要求雇主給付已約定的工資、加班費等),原則上是不能罷工的。罷工通常適用於「調整事項」的爭議(例如,要求提高薪資、改善勞動條件等)。
2. 罷工投票程序要民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發動罷工是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讓「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且需有「過半數」會員同意,才能合法宣告罷工並設置糾察線。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有規定,對於特定勞工或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不得罷工或需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行動的界線:什麼是合法,什麼會出事?
合法發動的爭議行為,法律會給予免責保護。但這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仍應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是工會行動者的重要保護傘。只要爭議行為是合法的,即使對雇主造成損失,雇主原則上也不能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求償。但請注意,如果您的行動涉及「強暴脅迫」或「侵害他人生命、身體」,那就不受免責保護了。此外,如果爭議行為逾越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例如破壞公司財物、非法佔據營業場所,也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喪失免責權。
從實務案例看懂眉角
律點通為您整理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讓您更了解法律的實際運作:
情境一:雇主提告求償,工會就沒轍了嗎?
某航空公司在工會發動罷工後,對工會幹部及參與罷工的會員提起高額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聲稱罷工造成公司巨大損失。工會認為這是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意圖打壓工會。然而,法院最終認為,雇主提起民事訴訟本身,如果具有「正當合理的事實及法律基礎」 ,並非惡意報復或濫用訴訟權來壓制工會,那麼這屬於雇主合法行使訴訟權,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提醒我們,雇主提告不代表工會就一定輸,但工會也需確保自己的行動合法且有正當性,才能有效抗辯。
情境二:罷工時,可以佔據公司資產嗎?
某客運公司的工會因勞資爭議發動罷工,部分會員在罷工期間,將公司營運中的車輛集中停放並洩氣,甚至圍堵場站,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公司因此向工會幹部求償營業損失。法院判決指出,雖然罷工行為本身是合法的,但將公司車輛佔用、洩氣,以及圍堵場站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疇,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屬於侵權行為。因此,工會成員需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明確劃清了界線:罷工是「不提供勞務」,而非「積極破壞或佔用雇主財產」。
給工會行動者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工會行動合法有效,並將風險降到最低,律點通有以下建議:
- 嚴格遵守程序: 發動罷工前,務必確認已完成調解程序,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經「全體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 堅守正當性原則: 爭議行為應限於「暫時拒絕提供勞務」,避免採取暴力、破壞財物、非法佔據營業場所或嚴重妨礙公共秩序及人身安全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讓您失去法律的免責保護。
- 妥善記錄證據: 詳細記錄爭議行為的過程、雇主的回應(例如公告、聲明、不利待遇等)及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裁決或訴訟之需。
- 識別不當勞動行為: 留意雇主是否因您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不當曠職註記等),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結論
工會行動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是確保每次行動都能站穩腳步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所有工會行動的夥伴們,在爭議中更有信心、更明智地維護勞工權益,為更公平的勞動環境共同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動罷工前,最重要的是完成哪些程序?
A: 工會發動罷工前,最關鍵的程序有兩項:首先,必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確保勞資爭議已提交調解且「調解不成立」。其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且獲得「過半數同意」,才能合法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完成這些程序是罷工合法性的基礎。
Q: 如果雇主因為我參加罷工而解僱我,這樣合法嗎?
A: 依《工會法》第35條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給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如果雇主因此解僱您,很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此時,工會或您個人可以向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要求雇主撤銷解僱並恢復您的職位。
Q: 罷工時設置糾察線,有沒有什麼法律限制?
A: 設置糾察線是合法的爭議行為之一,但仍受法律限制。除了必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的罷工投票程序外,糾察線的設置也應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這意味著不能使用暴力、脅迫、非法圍堵或阻礙交通等方式,且應避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若逾越界線,可能喪失免責保護,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Q: 雇主可以因為罷工造成損失,就向工會或參與者求償嗎?
A: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原則上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但如果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例如涉及暴力、惡意破壞財物、非法佔據營業場所,或逾越了「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行為,雇主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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