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組織改革者」們,您是否曾在推動工會事務時,感受到來自雇主的無形壓力甚至直接打壓?當雇主以各種手段干預工會運作、阻礙會員參與,甚至對積極的工會幹部採取不利措施時,我們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權益?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工會法》下的「不當勞動行為」及其救濟之道,讓您在改革的道路上更有底氣!
掌握法律武器:認識「不當勞動行為」
在台灣,保障勞工團結權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為了確保工會能獨立自主地運作,法律嚴格禁止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簡而言之,這就是指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了妨礙或限制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或進行團體協商、爭議行為所做出的任何不當舉動。
工會法第35條:保障工會權的核心條款
這條法規是我們工會改革者必須熟稔的法律基石,它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為的行為,並賦予勞工強大的保障: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白話解釋:
- 第一款:針對個人的打壓 雇主若因勞工組織、加入、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這些行為法律直接宣告無效!這代表你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因此終止,雇主仍需支付工資,你也能要求恢復原職。此類行為,特別是在勞工籌組工會的初始階段,若雇主採取不利措施阻止工會成立,亦可能同時構成對工會的「支配介入」效果。
- 第五款:針對工會整體的干預 這款保護工會的自主性,禁止雇主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例如安插自己人、監控活動等。只要客觀上存在不當干預工會自主性的行為,即使未對個別勞工造成不利待遇,也可能構成。
誰是你的「雇主」?集團企業的實質管理權
在複雜的集團企業中,工會改革者常疑惑:我的直接雇主是子公司,但母公司卻在背後操控一切,我該如何向母公司主張權利?台灣法律實務已發展出「實質雇主」的概念。
情境故事:金融集團的差別待遇 某大型金融集團擁有子公司工會A,而集團內另一家規模較大的子公司工會B,早已獲得集團無償提供辦公室等資源。當工會A也向集團提出同樣的資源請求時,卻遭到拒絕。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指出,若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實質管理權(如百分之百持股、指派董監事),則母公司也應被視為《工會法》第35條所指的「雇主」。雇主必須對所有工會保持中立,不得無合理理由地給予差別待遇,否則就構成對工會的「支配介入」行為。
辨識「支配介入」:雇主干預工會的隱形之手
「支配介入」是《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核心概念,指的是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情境故事:會員大會上的「不速之客」 某銀行工會召開會員大會,預計約10人出席。然而,會議當天銀行卻突然指派數十位員工(不乏主管級),集體到場要求「加入工會」。這些人出現,不僅遠超預期,其行為也顯得異於一般自發性參與,導致工會大會嚴重干擾。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認為,這種「集體性、一致性」且「比例懸殊」的行為,客觀上足以影響工會運作,即使形式上是「要求加入工會」,目的若在於干預工會自主,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改革者的反擊:法律救濟途徑
當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發生時,我們並非束手無策。台灣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管道: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 (行政救濟)
這是目前最直接且有效的救濟途徑。勞工或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44條、第46條、第51條規定辦理。
- 關鍵時效: 應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
- 裁決效果: 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將進行調查,並作成裁決決定。裁決決定不僅能確認雇主的不當行為,還能命令雇主停止行為、恢復原職、給付工資,甚至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工會法》第45條)。
2. 工會提起不作為之訴 (民事救濟)
- 法條依據: 《勞動事件法》第40條。
- 適用情境: 當雇主侵害「多數會員」利益時,工會可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請求法院命令雇主停止侵害行為。這是一種預防性和停止侵害的集體訴訟手段。
實務操作指引:給工會改革者的建議
- 積極行使權利: 勇於組織、加入工會並參與活動。
- 證據保全最重要: 蒐集書面文件、電子郵件、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是裁決或訴訟的關鍵。
- 留意裁決時效: 90天的申請期限非常重要,請盡快行動。
- 尋求專業協助: 及時向勞動主管機關、工會聯合組織或專業人士尋求協助。
結語:捍衛工會自主,改革之路不孤單
工會組織改革之路充滿挑戰,但法律是我們堅實的後盾。透過理解《工會法》第35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以及「實質雇主」和「支配介入」等概念,並善用勞動部的裁決程序與民事訴訟,我們就能有效反擊雇主的不法干預。團結就是力量,法律是我們的武器,讓我們共同為更公平的勞動環境而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它和一般的勞資爭議有什麼不同?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了妨礙或限制勞工組織工會、參與工會活動、進行團體協商或爭議行為所做的任何不當行為,核心在於侵害勞工的集體權利。一般的勞資爭議可能涉及薪資、工時等個人權益或契約履行問題,但不當勞動行為更著重於雇主對工會運作和勞工團結權的干預或打壓。
Q: 雇主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支配介入」工會活動?
A: 支配介入是指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常見行為包括:指使非工會成員或主管級人員假意加入工會或干擾工會會議;無正當理由對工會活動進行監視或刺探;在同一企業內有多個工會時,無合理理由地對特定工會給予差別待遇,導致其他工會被弱化;甚至透過提供不當資源來影響工會的獨立性等。判斷時主要看客觀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干預。
Q: 我們工會如何證明雇主有「反工會意圖」?
A: 根據最新法律實務,特別是針對「支配介入」行為,不一定需要證明雇主有主觀的「反工會意圖」。法院或裁決委員會更傾向於採客觀判斷原則,只要雇主的行為客觀上已構成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即可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然而,若涉及對個別勞工的不利待遇(如解僱),雇主若能提出與工會活動無關的「正當理由」,仍可能被採納。因此,蒐集所有相關的客觀證據,如書面文件、電子郵件、錄音、證人證詞等,遠比臆測雇主內心意圖更為重要。
Q: 如果我的公司屬於大型集團,我該向哪一個「雇主」主張權利?
A: 台灣實務已發展出「實質雇主」概念。即使您的直接雇主是子公司,但若母公司對子公司具有實質管理權(例如百分之百持股、指派董監事、實質控制人事或營運),那麼母公司也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法》第35條所指的「雇主」。在申請裁決時,您可以將對工會成員所屬私法上雇主具有實質管理權的公司一併列為被申請人,以確保權利能被全面保障。
Q: 工會活動的範圍很廣,例如勞資會議、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這些活動受法律保護嗎?
A: 是的,法律對「工會活動」的解釋趨於廣泛。除了傳統的工會組織、團體協商、爭議行為外,勞工在籌組工會的初始階段就受到保障。此外,工會幹部或代表在勞資會議、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場合中,為勞工權益發言或參與決策的行為,以及透過社群媒體發表與工會事務相關的合理言論,若非惡意誹謗,也都屬於《工會法》所保護的工會活動範圍。雇主對這些活動的不當干預,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