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工會設立的神秘面紗:您的權利與義務
在台灣,工會是勞工團結、提升地位、改善生活的重要基石。然而,從無到有設立一個工會,其背後的法律程序與要件卻常讓許多熱心的勞工朋友感到卻步。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脈絡,從最基礎的法條精神到實務操作細節,助您一步步邁向成功。
為什麼要設立工會?法律精神是後盾!
設立工會不僅是勞工的權利,更是國家憲法所保障的基石。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這條文明確賦予人民組織團體的自由,工會正是其中之一。進一步,
《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國家有義務制定法律來保護勞工,而《工會法》正是基於此憲法義務所制定,旨在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工會法》第1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了解這些法律精神,能讓您在籌備工會的路上更有信心,因為您所做的一切,都是受到國家法律的堅實支持。
工會類型大解析:您該選擇哪一種?
在開始籌備前,首先要確認您想設立哪種類型的工會。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主要分為三種:
《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 工會類型 | 組織範圍 | 適用對象 | 備註 |
|---|---|---|---|
| 企業工會 | 同一廠場、事業單位或關係企業內 | 該企業內的勞工 | 每個企業原則上限設一個 |
| 產業工會 | 相關產業內 | 該產業內的勞工 | 跨企業、跨廠場皆可 |
| 職業工會 | 相關職業技能 | 具有該職業技能的勞工 | 組織區域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限,且同種類限設一個 |
特別要注意的是,
《工會法》第9條:「依本法第 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這就是所謂的 「一會一區」原則。尤其在設立職業工會時,主管機關會嚴格審查您的職業技能與工作性質是否與現有工會重疊,以避免資源分散與不必要的競爭。
工會設立的關鍵程序與法律要件
設立工會的核心流程,主要依循《工會法》第11條的規定。這一步步的程序,是確保工會合法性的重要環節。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根據這條文,設立工會必須符合以下五大要件:
- 勞工三十人以上連署發起:這是最基本的門檻。發起人連署名冊需詳載姓名、聯絡方式、足以證明勞工身分的資料及簽名。
- 組成籌備會:由發起人組成籌備會,負責後續的籌備工作。
- 辦理公開徵求會員:籌備會應公開向符合資格的勞工徵求會員。
- 擬定章程:章程是工會運作的憲法,必須符合《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保障會員權益。
- 召開成立大會:成立大會是工會正式誕生的標誌,會中將選出理事、監事等幹部。
成立大會後,還有一個關鍵的時程限制:
《工會法》第11條第2項:「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 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也就是說,籌備會必須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備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逾期或文件不齊,都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
主管機關在審查時,並非僅是形式上的檢查,而是具有實質審查權。他們會仔細核對發起人資格、工會名稱、組織區域是否符合「一會一區」原則,以及是否與現有工會重疊。若有需要補正之處,主管機關會限期要求補正,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常見的設立陷阱
了解法條是第一步,但實務操作中仍有許多眉角。以下透過兩個常見案例,提醒您設立工會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案例一:未經核准就偷跑,籌備工作白忙一場!
小張和一群熱心的攤販朋友,決定為維護自身權益,籌組「臺北市攤販臨時集中場職業工會」。他們憑著一股熱情,還沒向主管機關申請籌備許可,就急著開始招募會員、召開成立大會。結果,當他們信心滿滿地提交申請時,主管機關卻以他們「未經同意籌組」為由,不予備案及核發登記證書。小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終仍駁回了他的請求,強調工會發起人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籌備許可,才能進行後續的籌備工作。主管機關對此有實質審查權,並非只是形式審查。
實務提醒: 務必遵循「先申請籌備許可,後進行籌備工作」的順序。切勿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逕行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或召開成立大會,否則可能功虧一簣。
案例二:公開徵求會員的時機與「同種類」的認定
趙先生想為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從業人員設立「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業職業工會」。然而,他在籌備會尚未正式成立之前,就已經開始公開徵求會員。此外,主管機關審查後發現,該工會所欲服務的會員工作性質,與臺北市已登記的多個不動產相關職業工會有所重疊。最終,主管機關以不符《工會法》第9條(一會一區原則)及第11條(程序要件)等規定,不予登記。法院也支持主管機關的決定,指出公開徵求會員應在籌備會成立之後,且職業工會的組織必須能與其他已登記的同種類職業工會明確區隔,否則將違反「一會一區」原則。
實務提醒: 「公開徵求會員」的程序應在籌備會成立之後進行。同時,設立職業工會必須仔細評估其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的獨特性,確保不與現有工會重疊,以符合「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的規定。
設立工會的實務操作重點整理
綜合以上法規與實務經驗,為您歸納設立工會的實務操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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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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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組織類型:明確您想設立的是企業、產業或職業工會,並確認發起人資格符合該類型工會的組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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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數:確保有至少三十名勞工連署發起(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可豁免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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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與區域:預先查詢工會名稱是否與現有工會重複。特別是職業工會,應確保其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具有獨特性,且組織區域符合「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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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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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籌備許可:務必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籌備許可,切勿在未經許可前逕行籌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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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籌備會:依規定組成籌備會,並由籌備會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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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會員:此程序應在籌備會成立之後進行,並確保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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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章程:章程內容應符合《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保障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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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大會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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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成立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成立大會,並選出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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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內登記: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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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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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齊備:備齊所有應檢具的文件,包括發起人連署名冊、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名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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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程序:若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應在期限內完成,以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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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理解主管機關有權進行實質審查,對於發起人資格、工會名稱、組織範圍等都會進行嚴格審核。
結論:掌握要點,合法成立工會不是夢!
設立工會是一項需要細心規劃與執行的大工程。從確認工會類型、遵循法定程序、確保發起人數,到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每一步都馬虎不得。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工會設立的法律要件和實務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只要按部就班,仔細核對每個環節,您的工會就能合法、順利地成立,為廣大勞工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設立有哪些基本類型?
A: 根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1.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或關係企業內的勞工。例如,某科技公司的員工為該公司而組織的工會。 2.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例如,全國金融業的從業人員為金融產業而組織的工會。 3.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例如,計程車司機或保母為其職業而組織的工會,其組織區域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限。
Q: 設立工會最關鍵的程序有哪些?
A: 設立工會的核心程序與要件包括: 1. 至少三十名勞工連署發起:這是基本門檻。 2. 組成籌備會:負責後續的籌備工作。 3. 辦理公開徵求會員:需在籌備會成立後進行。 4. 擬定工會章程:章程是工會運作的依據。 5. 召開成立大會:正式宣告工會成立,並選出幹部。 6. 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請領登記證書: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這是最後的法定時限。
Q: 主管機關對工會設立申請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A: 主管機關對工會設立的申請具有實質審查權。這意味著他們不僅會檢查文件是否齊備(形式審查),還會深入審核發起人資格是否符合籌組條件、工會名稱是否與現有工會重疊、組織區域是否符合「一會一區」原則,以及職業工會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是否具有獨特性等。若有不符規定之處,會要求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
Q: 如果工會是由合併或分立而成立,設立程序有何不同?
A: 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但書,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時,可以豁免「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這兩項要件。然而,仍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應在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同時新成立工會的權利義務承繼方式也需一併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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