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上團結之路:工會設立,你準備好了嗎?
在台灣,勞工團結的力量日益受到重視。成立工會不僅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更是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途徑。然而,工會設立並非單純的「報備」程序,其中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眉角。本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色,為您深入解析工會設立的法律要點,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助您順利開啟工會之路。
法律基石:工會設立的法源依據
工會的設立,首先受到 《憲法》第14條的保障,明確賦予人民集會及結社的自由,這也是勞工組織工會最根本的權利依據。
而具體規範工會設立與運作的,則是 《工會法》 。其中幾項關鍵條文,您務必了解:
- 《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 《工會法》第7條:將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大類型。特別提醒,職業工會的組織區域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限。
- 《工會法》第9條第2項:這條對職業工會設立至關重要,規定:
《工會法》第9條第2項:「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這意味著,如果您想在某縣市成立職業工會,必須確保您的工會與該縣市已有的「同種類」職業工會有所區隔,否則將面臨不予登記的風險。
-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詳細規範了工會設立的法定程序: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這條文強調了發起人數、籌備會的組成、公開徵求會員、章程擬定及成立大會的順序與要件,每一步都不能馬虎。
-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保障工會免受雇主不當干預,規定: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對於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為不當之影響、妨礙或限制。」 若雇主有此行為,勞工或籌備中的工會可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設立工會,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是關鍵
許多人誤以為工會設立是「報備制」,只要文件齊全就能過關。然而,主管機關對工會設立申請具有實質審查權。這表示主管機關不僅會審查發起人數、程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更會就工會的組織區域、職業類別、章程內容等進行實質審核。特別是對於職業工會,「同種類職業工會」的認定,實務上會看會員所具有的職業技能、工作性質能否與其他已登記工會明確區隔。若區隔不明,就可能被認定為「同種類」而遭否准。
實務案例:避開工會設立的常見陷阱
為了讓您更了解實務上的挑戰,我們將分享兩個常見的案例情境:
情境一:程序不符與職業類別重疊的困境
小張與一群志同道合的夥伴,熱心想在台北市成立一個「租賃住宅服務業職業工會」。他們找齊了30位發起人,也擬定了章程。然而,在送件申請時,卻被主管機關駁回了。
問題出在哪裡?
- 程序順序錯誤:小張他們在組成籌備會之前,就已經開始「公開徵求會員」。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正確的順序是「組成籌備會」之後,才能「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 職業類別重疊:主管機關審查後發現,小張工會會員的「租賃住宅服務」相關技能與工作性質,與台北市現有的某些不動產相關職業工會,難以明確區隔。這就觸犯了《工會法》第9條第2項「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的規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設立工會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且職業工會的設立,務必確認其職業技能與工作性質的獨特性,避免與現有工會重疊。
情境二:籌備中工會,遭遇雇主打壓怎麼辦?
一群航空公司員工正在積極籌備成立新的企業工會。在工會尚未正式登記、取得證書前,公司卻開始對參與籌備的員工施壓,甚至拒絕提供會務假讓他們開會,也阻擋外部講師入廠進行勞工教育。籌備會成員認為這是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便以「工會籌備會」的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結果如何?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裁決,若申請主體是「工會」,則該工會必須是已向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的「合法設立工會」。由於這個「工會籌備會」尚未合法登記成立,因此不具備作為「工會主體」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適格性。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雖然《工會法》保障工會活動,但在工會尚未合法登記成立並取得證書前,其作為「工會主體」的法律地位可能較為薄弱。若在此階段遭遇雇主不當行為,建議受害的勞工個人仍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申請裁決,以保障自身權益。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工會之路更順暢
- 嚴謹遵循法定程序:務必確認發起人數達30人以上,並依序「組成籌備會」後,再「公開徵求會員」,接著擬定章程並召開成立大會。程序上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導致設立被否准。
- 精準界定組織範圍:特別是職業工會,應仔細評估會員的職業技能與工作性質,確保與同區域內現有工會具有明確區隔。事前可向主管機關諮詢,了解認定標準。
- 積極與主管機關溝通:在籌備階段,主動向主管機關諮詢,了解相關法規與實務認定,並配合審查與協調,有助於加速申請流程。
- 妥善保存證據:若在籌備或設立過程中遭遇雇主不當干預,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會議記錄、受影響的證明等,以利後續申請裁決或尋求救濟。
結語:團結力量大,但合法先行
成立工會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一步,但其過程涉及嚴謹的法律程序與實質審查。唯有充分了解相關法規,並謹慎遵循每一步驟,才能確保您的工會合法設立並順利運作。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的工會設立之路提供清晰的指引,讓勞工團結的力量得以合法且有效地發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設立的最低發起人數是多少?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連署發起。這是一個硬性規定,若發起人數不足,主管機關將不予登記。
Q: 籌備工會時,公開徵求會員的時機點很重要嗎?
A: 非常重要。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正確的程序是「組成籌備會」之後,才能「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如果順序顛倒,主管機關會認定程序不符而否准設立登記。
Q: 如何判斷我的職業工會是否會與現有工會「同種類」而遭否准?
A: 判斷標準主要在於您工會會員所具有的職業技能和工作性質,能否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已登記的職業工會明確區隔。若兩者之間缺乏顯著差異,主管機關可能認定為「同種類」而否准。建議在申請前,可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諮詢,了解現有工會的登記範圍與實務認定標準。
Q: 如果雇主在我們籌備工會期間打壓我們,我們該怎麼辦?
A: 若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列的「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行為,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注意,如果工會尚未合法登記,建議由受害勞工個人提出申請,以避免裁決申請適格性的爭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