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團結,力量無限!工會設立申請人必讀指南
您是否正懷抱著為勞工爭取權益、凝聚團結力量的熱情,準備在台灣籌組一個專屬的工會?恭喜您!這不僅是憲法賦予勞工的結社自由,更是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的重要途徑。然而,工會的設立並非隨意,必須依循《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嚴謹規範。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提供一份清晰、實用的指引,助您順利完成工會的設立。
您的結社權利與工會類型選擇
首先,讓我們釐清哪些人可以組織工會,以及工會有哪幾種類型:
1. 誰可以組織工會?
《工會法》明確保障勞工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不過,有少數例外情形:
《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這表示,除了現役軍人、軍火工業員工及公務人員(依特別法規)外,所有勞工,包括教師,都享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2. 三大工會類型,您該選哪一種?
工會的類型決定了您的會員組成與組織範圍。選擇正確的類型是設立工會的第一步:
《工會法》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 工會類型 | 會員組成與範圍 | 組織區域限制 |
|---|---|---|
| 企業工會 | 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 | 無特別區域限制,依企業所在地。 |
| 產業工會 | 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 | 無特別區域限制。 |
| 職業工會 | 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 |
特別提醒: 教師僅能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設立工會的黃金步驟:從零到有,步步為營
了解工會類型後,接下來就是設立工會的核心程序。請務必仔細遵循以下步驟:
1. 設立工會的核心要件與程序
這是《工會法》中關於工會設立最關鍵的條文,請您務必牢記:
《工會法》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白話解釋:
- 發起門檻: 一般工會設立,需要至少 30位勞工 連署發起。這個人數是硬性規定,缺一不可。
- 籌備會: 發起人必須組成「籌備會」,負責後續所有籌備工作,例如公開徵求會員、擬定工會章程、召開成立大會等。
- 公開徵求會員: 籌備會成立後,必須公開徵求會員。這是一個重要的程序,確保工會成立的公開性與代表性。
- 擬定章程: 制定符合法規的工會章程,這是工會運作的根本大法。
- 成立大會: 召開工會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等幹部,正式宣告工會成立。
- 申請登記: 在成立大會召開後的 30天內,籌備會必須備齊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名冊等文件,向工會會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登記證書。如果是全國性的工會聯合組織,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 主管機關不予登記的六大原因
《工會法施行細則》明確列出了主管機關不予登記的常見情況,這些都是您在籌備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地雷」: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二、未組成籌備會。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四、未擬定章程。五、未召開成立大會。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這些條款與《工會法》第11條的程序環環相扣,任何一個環節出錯,都可能導致申請失敗。
避免踩雷!設立工會的實務提醒
在實際操作中,有幾個常見的陷阱和法律眉角,務必留意:
案例一:籌備前的「超前部署」可能無效
小張和小李兩位熱心的勞工,急著想成立一個職業工會。在還沒正式向主管機關申請籌備登記、組成籌備會之前,他們就已經迫不及待地開始對外公開徵求會員,甚至私下召開了所謂的「成立大會」。結果,當他們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時,卻被駁回了。
律點通解析: 根據法院判決,工會的籌備工作並非完全自由。您必須先依循法定程序,由 30人以上連署發起並組成籌備會,然後才能由這個籌備會去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等後續步驟。在籌備會正式成立之前就搶先進行這些工作,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程序不符,導致申請不被接受。
案例二:職業工會不能「撞衫」!同種類限制與公開徵求會員的重要性
一群從事「租賃住宅服務」的專業人士,想在台北市成立一個職業工會。他們雖然也組織了籌備會,但卻忽略了「公開徵求會員」的程序要求,沒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更重要的是,主管機關在審查時發現,他們所聲稱的會員職業技能和工作性質,與台北市已經存在的其他職業工會高度重疊,難以區分。最終,他們的申請也因此被駁回。
律點通解析:
- 公開徵求會員的時機: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公開徵求會員」的重要性,而且必須在籌備會成立後才進行,程序不可顛倒。
- 同種類工會限制: 《工會法》第9條第2項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主管機關在審查時,會實質審核您申請的職業工會,其會員的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與現有的同區域職業工會存在明顯區隔。如果重疊性太高,就可能被認定為「同種類」,而無法獲准設立。
主管機關的實質審查權
雖然工會設立採用「登記制」而非「許可制」,但這不代表主管機關只做形式上的審查。實務上,主管機關對於工會的申請,仍有權進行 實質審查。這包括審查發起人及會員資格是否符合《工會法》規定、章程內容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同種類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等規定。因此,確保所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至關重要。
掌握關鍵,成就您的工會夢
設立工會是一項嚴謹的法律程序,但只要您掌握了關鍵要點,並仔細遵循法規,就能為勞工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請務必確認發起人數、依序完成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召開成立大會,並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同時,切記避免程序上的瑕疵,並仔細評估您的工會類型是否與現有工會重疊,特別是職業工會。
祝您的工會籌備之路一切順利,成功凝聚勞工力量,為更好的勞動環境奮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起人資格有什麼限制嗎?
A: 《工會法》第4條規定,只要是勞工,原則上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主要限制是現役軍人、軍火工業員工及公務人員(依其他法律規定)。因此,只要您是受僱勞工身份,且非上述限制對象,就可以成為工會發起人。
Q: 如果發起人數不到30人怎麼辦?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款,組織工會必須有30人以上連署發起。如果人數不足,主管機關將不予登記。因此,您必須確保在發起階段就達到或超過30人的門檻。唯一的例外是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時,才不受此限制。
Q: 籌備會的角色是什麼?何時才能開始徵求會員?
A: 籌備會是工會成立前的核心組織,由30人以上的發起人組成。其職責包括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依據實務見解,籌備會應在正式組成後,才能開始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在籌備會未成立前就徵求會員,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
Q: 如何確認我申請的工會類型不會與現有工會重疊?
A: 特別是職業工會,應避免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已登記的「同種類」職業工會重疊。《工會法》第9條第2項有此限制。建議您在申請前,先向工會會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查詢,了解是否有現存的同種類工會。您可以說明您預計招募的會員職業技能與工作性質,以獲得更明確的判斷。
Q: 申請登記時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2項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1條,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勞工身分資料及簽名)、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Q: 如果申請被主管機關駁回,還有補救機會嗎?
A: 如果申請文件有得補正的情形,主管機關會限期通知您補正。務必在期限內完成補正,否則將不予受理。若申請被直接駁回,您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在收到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但最好的方式是在申請前就確保所有程序與文件符合規定,避免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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