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組工會不再是難事!律點通帶您掌握設立關鍵
您正考慮為勞工爭取更好的權益,計畫成立工會嗎?成立工會是凝聚勞工力量、提升勞資議價能力的關鍵第一步。然而,設立工會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與要件,讓許多發起者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以最清晰、實用的方式,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基礎、核心程序、實務眉角,並透過真實案例,助您順利完成工會登記。
一、工會設立,您必須知道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勞工擁有憲法賦予的結社自由,這是組織工會的根本權利。 《憲法》第14條明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而 《工會法》 正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而制定。這項權利是普世價值,不應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
《工會法》第4條第1項明確指出: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代表只要是勞工,就有權利發起並加入工會。依據 《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或關係企業內的勞工。
-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
-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組織區域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限。
二、設立工會的關鍵程序與人數門檻
無論哪種類型的工會,設立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與人數要求。這是確保工會合法性與代表性的基礎。
1. 發起與籌備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了工會設立的核心步驟: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這表示,新設工會至少需要30位勞工連署發起。發起後,應組成籌備會,負責公開徵求會員、草擬工會章程,並籌備成立大會。
2. 登記與時限
完成成立大會後,務必把握時間進行登記!
《工會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您必須在30天內備齊所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逾期可能導致不予登記。
3. 合併或分立的特例
若您的工會是因為組織變動(如企業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則有特別的豁免規定: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指出: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這項規定非常重要,它確保了即使因企業分割導致新成立公司勞工人數不足30人,原工會仍可依決議分立成立新工會,不受30人連署發起及公開徵求會員的限制,避免勞工團結權受損。
三、企業工會「廠場」獨立性:實務判斷大解密
對於想在大型企業內特定「廠場」成立工會的您,「廠場」的獨立性認定是個常見的挑戰。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對此有明確定義: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然而,實務上對於「獨立」的程度,法院採實質從寬解釋。這意味著,即便總公司對人事、預算、會計有最終核定權,只要該廠場在日常運作中對這些事務有實質的參與、提報或部分決定權,且有獨立的營運編號及財務報表,仍可能被認定具備獨立性。
案例故事:某電信公司屏東分公司工會的啟示
過去,某大型電信公司的屏東營運處勞工欲設立企業工會,卻被主管機關以該營運處不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為由不予登記。公司形式上將人資、會計單位調整為「駐點」並改隸總公司,試圖影響獨立性認定。然而,法院經實質考察後,認定屏東營運處在人事進用、解職、預算編列與執行、設帳計算盈虧等方面仍有實質的參與及決定權限,且有獨立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最終撤銷了不予登記的訴願決定。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主管機關應從實質而非形式面判斷,雇主也不得以形式上的組織調整來妨礙勞工結社自由。
四、企業重組下的工會設立:不再受限30人門檻
案例故事:集團子公司分立工會的成功經驗
某集團將公司分割為數家子公司,導致原工會部分會員移轉至新成立的子公司。這家新子公司因人數不足30人,面臨無法獨立設立工會的困境。然而,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原工會決議分立成立新工會,並順利獲得登記。法院判決強調,此舉是為了避免雇主藉企業分割手段,將勞工分散至各子公司,使其人數不足而無法成立工會,嚴重侵害勞工團結權。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時,不受30人連署發起及公開徵求會員的限制,為企業重組下的勞工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工會設立實務操作指南
- 發起人資格與人數:確認發起人均為勞工,新設工會需至少30人連署發起。若為合併或分立而成立的新工會,則不受此人數限制。
- 籌備會程序:組成籌備會後,應依序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召開成立大會。公開徵求會員務必在籌備會成立後進行,並保留證明文件。
- 章程擬定:章程內容應符合《工會法》規範,載明工會宗旨、會員權利義務、理監事名額與職權等。特別注意, 《工會法》第17條對理監事名額有相關規定。
- 成立大會與登記:成立大會後30日內,備齊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名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聯絡方式,並載明理事長住居所,同時應檢附工會圖記印模一式三份供主管機關備查。
- 「廠場」獨立性證明(企業工會):準備該廠場的營業登記資料、內部權責劃分表、預算編列與執行紀錄、獨立會計報表等,證明具備實質的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權限。
- 「同種類」區隔性證明(職業工會):明確界定會員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證明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現有同種類職業工會具有足夠的區隔性。
總結與提醒
設立工會是一項嚴謹的法律程序,務必遵守時效性與文件完整性。在籌備過程中,應密切注意雇主是否透過組織調整或行政手段干預,並保留相關證據。透過掌握這些法律要件與實務操作指引,您將能更自信、高效地推動工會設立,為勞工權益築起堅實的堡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設立的基本人數門檻是多少?
A: 依《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新設工會原則上需有30人以上勞工連署發起。但若為既有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則不受此人數限制。
Q: 企業工會的「廠場獨立性」該如何證明?
A: 證明廠場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權限是關鍵。實務上應準備該廠場的營業登記資料、內部權責劃分表、預算編列與執行紀錄、獨立會計報表等。法院採「實質從寬」解釋,即使總公司有最終核定權,只要廠場在日常運作中有實質參與或決定權,就有機會被認定。
Q: 如果我的公司進行了企業分割,原工會的會員被分到新子公司,新子公司人數不足30人,還能成立工會嗎?
A: 可以。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工會因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因此不受30人發起人數的限制。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在企業組織變動下的結社權益。
Q: 職業工會設立時,如何避免與現有工會「同種類」重複?
A: 您必須明確界定所欲設立工會會員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並證明其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已成立的同種類職業工會具有足夠的區隔性。這需要詳細說明您的會員群體獨特的專業性或工作範疇,以避免違反《工會法》第9條第2項的單一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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