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當事人必看:罷工權利義務與法律保障全解析
勞資爭議是職場中常見的挑戰,而「罷工」作為勞工集體爭取權益的最終手段,其影響力不容小覷。然而,您是否真正了解在台灣發動或面對罷工時,有哪些法律規範、權利與義務呢?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罷工權的相關法規,讓您在勞資關係的十字路口上,能做出最明智的判斷。
什麼是罷工權?憲法保障的集體力量
罷工權,簡單來說,就是勞工為了改善勞動條件,透過集體力量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以對雇主施加壓力,促成團體協商的達成。這項權利受到我國憲法結社自由及生存權的保障,是勞工重要的集體爭議權。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條, 「爭議行為」 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而 「罷工」 則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合法罷工的四大關鍵要素
要讓罷工行為獲得法律保護,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主體、目的、程序及手段的合法性:
1. 主體合法性
原則上,所有勞工都享有罷工權。但有少數例外,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明確規定, 「教師」及「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此外,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工會宣告罷工前須與資方約定 「必要服務條款」 ,以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
2. 目的合法性
罷工的目的必須是為了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白話來說,就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薪資、工時、福利等)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這點非常重要!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這表示,如果是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規定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加班費),屬於「權利事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發動罷工。
3. 程序合法性
罷工並非隨意發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 調解前置: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 「調解不成立」 的程序,才能發動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
- 民主決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裡的「全體」是指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的全體會員,而非僅出席投票的會員。這確保了罷工決議的民主正當性。
- 爭議期間限制:在勞資爭議進入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勞方不得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4. 手段合法性
罷工應以 「消極停止勞務」 為原則,並遵守誠實信用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這意味著,罷工行為不得逾越合理界線,例如佔據公司財產、破壞設備、暴力脅迫、阻礙非罷工員工或客戶進出等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進而失去法律保護。
罷工的法律保障與限制:免責與責任的界線
合法罷工的民事免責
如果工會及其會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是合法的,即使造成雇主營業損失,雇主也不得請求賠償。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罷工權,避免雇主透過損害賠償訴訟來壓制合法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合法罷工的刑事免責
合法罷工行為若符合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的構成要件,但具有正當性者,則不罰。但請注意,如果以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則不適用刑事免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如果因為勞工組織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支持爭議行為,而對勞工採取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活動,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甚至,雇主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來施壓勞工,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從真實案例看罷工:合法與非法的判斷
案例一:飯店工會的罷工投票爭議
某飯店工會因公司經營重組及員工留用問題發動罷工,並設置糾察線,導致飯店部分業務受阻。雇主認為工會的罷工投票程序有瑕疵,主張罷工不合法並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結果:法院最終駁回了雇主的請求。法院指出,罷工投票程序雖然是工會內部事務,但只要工會的罷工在主體、目的及手段上都符合法律規定,即使投票程序中對「全體會員過半數」的認定有些爭議,雇主也不能以此為由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案例再次確認了合法罷工的民事免責原則,強調對勞工罷工權的保障。
案例二:客運工會的罷工界線
某客運公司工會因里程津貼、保養獎金等勞動條件爭議發動罷工。在罷工過程中,部分工會會員不僅停止提供勞務,還佔據了公司車輛、將車胎放氣並圍堵場站,導致公司營運嚴重受損。公司因此向工會幹部及參與者請求營業損失賠償。
法院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工會為勞動條件發動罷工,其目的並無不法。然而,將公司車輛佔據、放氣及圍堵場站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屬於非法行為。雖然最終因時效問題駁回了部分請求,但法院明確指出,這些逾越合法界線的行為不享有民事免責,行為人仍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清楚劃分了合法罷工與非法行為的界線:罷工權的行使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任何積極的、破壞性的行為都將失去法律保護。
勞資爭議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勞方還是資方,了解罷工相關法律規範,是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糾紛的關鍵。
對於工會與勞工朋友:
- 嚴守程序正義:發動罷工前,務必嚴格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罷工投票程序,確保「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
- 目的明確合法:罷工目的應聚焦於「調整事項」的勞動條件爭議,避免涉及「權利事項」爭議。
- 手段和平理性:罷工行為應以「消極停止勞務」為限,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破壞、非法佔用公司財產或阻礙他人進出等逾越合法界線的行為,以免失去民事及刑事免責保護。
對於雇主方:
- 尊重合法罷工權: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罷工,雇主應予尊重,不得以罷工造成營業損失為由,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 避免不當勞動行為:在罷工期間,雇主應特別注意《工會法》第35條的規定,不得對參與罷工的勞工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應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避免被認定為「顯不相當」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若罷工行為逾越合法界線,例如涉及暴力、破壞財物、非法佔用等,雇主仍可依法對這些非法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可對違法行為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結論
罷工是勞資關係中一個複雜且影響深遠的議題。無論您身處勞資爭議的哪一方,充分理解罷工權的法律規範、構成要件以及相關的權利與義務,都是至關重要的。合法罷工受到法律的保障,但不合法的行為則可能招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罷工,在面對爭議時,能更理性、合法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一定要由工會發動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宣告罷工的主體是「工會」,且必須經過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個別勞工或未經工會決議的集體行動,不屬於法律所保障的罷工行為,也無法享有相關的民刑事免責保護。
Q: 罷工期間,雇主可以找替代人力或要求非罷工員工加班嗎?
A: 可以。目前台灣法律並未禁止雇主在罷工期間尋找替代人力或要求未參與罷工的員工加班,以維持基本營運。除非勞資雙方有簽訂團體協約,對此有特別約定,否則雇主有權採取措施減少罷工造成的損失。但雇主不得因此對參與罷工的員工施壓或為不利待遇。
Q: 參與合法的罷工會被扣薪水嗎?
A: 會。罷工的本質是「暫時拒絕提供勞務」,因此在罷工期間,勞工沒有提供勞務,雇主也無需支付薪資,這符合「無工作即無報酬」的原則。但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合法罷工而給予額外的懲罰性扣薪或不利待遇。
Q: 如果罷工訴求被雇主拒絕,工會可以一直罷工下去嗎?
A: 從法律層面來看,如果罷工目的是針對「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薪資、工時等),且符合所有合法要件,法律並未設定罷工的時長限制。理論上,工會可以持續罷工直到訴求達成或雙方達成協議。然而,實務上罷工的持續性會受到多重因素影響,包括工會的資源、會員的意願、社會輿論以及雇主的承受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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