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行動者必看!罷工權益全攻略:掌握法律界線,捍衛您的權利
各位工會夥伴、行動參與者,您是否曾好奇,當勞資協商陷入僵局,工會發動罷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罷工的界線又在哪裡?罷工權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是爭取勞動條件的重要武器。然而,要讓罷工行動既有效又合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理解相關法規至關重要。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罷工權的法律規範,讓您在行動時更有底氣!
罷工權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在台灣,人民享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而罷工權作為集體勞動權的核心,受到憲法的保障。它賦予勞工在與雇主協商破裂時,透過集體停止提供勞務的方式,向雇主施壓,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符合法律所定的要件,才能在勞工權益、雇主經營權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罷工前必懂!勞資爭議的兩種類型
發動罷工前,首先要釐清您所面對的勞資爭議屬於哪一種類型,因為這直接關係到罷工的合法性。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勞資爭議分為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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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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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指勞資雙方對於既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的內容,在解釋或適用上產生爭議。例如,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特休假計算有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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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這類爭議因為有明確的法律或契約依據,可以透過司法途徑(如訴訟)解決,因此法律明文禁止為爭議行為,包括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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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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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福利等)的維持或變更,產生協商上的爭議。例如,要求公司加薪、縮短工時、改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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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這類爭議無法透過司法解決,只能透過協商達成共識,因此法律允許工會透過罷工等爭議行為施壓,以達成協商目的。實務上,對於「勞動條件」的範圍採廣義解釋,不限於工資、工時,也包含勞工參與企業經營等事項,擴大了工會可罷工的議題範圍。
簡而言之,只有「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罷工。
發動罷工,程序不能少!
即使是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工會發動罷工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可能影響罷工的合法性。
1. 調解前置原則
這是發動爭議行為的第一道門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 白話解釋:工會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且在調解不成立後,才能合法發動罷工。這個程序是為了給勞資雙方一個和解的機會,避免直接進入激烈的爭議行為。
2. 工會民主投票程序
罷工是集體行動,必須經過充分的民主程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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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工會要宣告罷工或設置糾察線,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讓所有會員以直接、無記名的方式投票,並且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行。這裡的「全體」是指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的會員。這個規定旨在確保罷工的民意基礎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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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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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罷工對象: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法律明文禁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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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事業: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工會罷工前應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
罷工的界線在哪?合法手段與非法行為
當罷工程序都合法了,罷工期間的行為也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才能受到保護。這關係到工會及參與者是否能享有「免責」的保障。
1. 合法罷工的「保護傘」:民事與刑事免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是保障合法罷工權益的關鍵條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 白話解釋:只要您的罷工是合法的(符合上述目的和程序),雇主就不能因為罷工導致的營業損失,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請求民事賠償。此外,如果合法罷工的行為不小心觸犯了刑法(例如妨害自由),只要具有正當性,通常也不會被處罰。但請注意,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絕對不適用免責規定!
2. 手段合法性原則:誠實信用與權利不得濫用
罷工行為仍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這意味著,雖然可以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但不能無限上綱。
- 和平勸說:罷工手段應限於消極停止提供勞務,並以和平勸說方式進行。設置糾察線是合法的附隨行為,但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
- 維持通道:設置糾察線時,應預留足夠通道供人員及車輛進出,確保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正常運轉,避免完全封鎖出入口。
- 禁止行為:
- 強暴脅迫:絕對禁止對他人施加暴力、威脅。
- 佔據、破壞財產:佔據雇主廠房、生產或營運設備,使雇主無法營運,或將雇主財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已逾越單純停止勞務之範圍,構成侵權行為。
- 禁制區限制:罷工糾察線雖無需申請許可,但不得在集會遊行禁制區(如國際機場、港口)舉行,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
從案例看罷工:成功與失敗的關鍵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罷工合法性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某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案
- 情境:某航空公司空服員職業工會因與公司就加薪、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日支費等「勞動條件」協商破裂,經調解不成立後,發動罷工並設置糾察線。公司主張罷工不合法,導致航班取消及巨額損失,請求工會及幹部連帶賠償。
- 法院判決:法院最終認定工會的罷工行為合法,駁回了公司的求償。法院認為,工會的訴求屬於「調整事項」,目的合法;罷工投票程序雖有部分爭議,但未達「明顯且一望即知之重大瑕疵」,不影響罷工合法性;罷工手段以和平勸說為主,雖初期有造成部分阻礙,但工會後續配合警方協調讓出通道,未構成顯著妨礙或侵害,未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原則。
-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對於罷工合法性的判斷傾向於寬鬆,特別是在工會內部程序瑕疵的容忍度上。只要罷工目的合法,手段未達強暴脅迫或嚴重侵權程度,工會就能受到免責保護。
案例二:某客運公司罷工案
- 情境:某客運公司工會會員因里程津貼、保養獎金等爭議發動罷工。然而,部分參與者不僅停止勞務,還佔據公司車輛、對車胎放氣並圍堵場站出入口,導致公司營運完全停擺,受有營業損失。公司因此向工會幹部求償。
-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工會為里程津貼等事項罷工,目的上並無不法。但佔據公司車輛並放氣,以及圍堵場站使公司無法營運的行為,已逾越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屬於侵權行為。因此,法院判決工會幹部需對公司損失負賠償責任。
-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明確劃定了罷工手段的紅線。即使罷工目的合法,但若採取侵佔、破壞財產、暴力圍堵等逾越「消極停止勞務」範圍的行為,就不受民事免責保護,工會及參與者仍需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工會行動者必看!罷工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您的罷工行動既有力又安全,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確認罷工目的:您的訴求必須是關於調整事項的勞動條件爭議,例如加薪、改善福利、縮短工時等,而非針對已存在權利義務的爭議。
- 嚴格遵守程序:
- 調解先行:務必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才發動爭議行為。
- 民主投票:確保罷工投票程序符合「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的法定要件。雖然實務對內部程序瑕疵容忍度較高,但仍應盡力避免爭議,以強化罷工正當性。
- 合法行使手段:
- 和平勸說: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主,避免肢體衝突、暴力、脅迫。
- 維持通道:設置糾察線時,務必預留足夠通道供人員及車輛進出,確保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正常運轉,切勿完全封鎖出入口。
- 不佔據、不破壞:絕對禁止佔據雇主廠房、生產或營運設備,或破壞任何公司財產。
- 遵守禁制區:特別注意機場、港口等集會遊行禁制區的規定,避免違法。
結論
罷工是勞工爭取權益的強大工具,也是憲法賦予的重要權利。身為工會行動參與者,深入理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規範,掌握罷工的合法目的、程序與手段,是您成功發動罷工、有效捍衛勞工權益的基石。知法守法,才能讓您的行動更有力量,同時保護自己與工會免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讓我們一起為更好的勞動環境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罷工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這意味著工會必須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後,才能合法發動罷工。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目的是提供勞資雙方一個協商解決爭議的機會。
Q: 罷工投票要怎麼才算合法?「全體過半數」是什麼意思?
A: 罷工投票必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的規定,即「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直接、無記名投票:指每一位有投票權的會員親自投票,且投票內容不能被辨識是誰投的,確保投票的公正性。 全體過半數同意:這裡的「全體」是指在投票時,所有具有投票權的工會會員人數。例如,工會有100名會員,即使只有80人出席投票,也必須至少有51票同意(100人的過半數),罷工決議才算通過。如果只計算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Q: 罷工時可以設置糾察線嗎?有什麼限制?
A: 工會經合法程序決議後,可以設置糾察線。糾察線的目的是以和平勸說方式,向其他勞工、廠商或社會大眾說明罷工訴求,並勸阻非罷工會員進入工作場所提供勞務。 然而,設置糾察線有其限制: 1. 和平勸說:應以非暴力、非脅迫的方式進行,避免肢體衝突或妨礙人身自由。 2. 維持通道:糾察線不應完全封鎖出入口,必須預留足夠的通道供人員和車輛進出,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及衛生設備正常運轉。 3. 遵守法令:不得違反《集會遊行法》等其他相關法規,特別是禁制區的規定(如機場、港口等)。若有違反上述限制,糾察線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進而失去免責保護。
Q: 罷工會不會被公司告求償?什麼情況下會?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如果工會及其會員是依本法所為的「合法爭議行為」,雇主不得以罷工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這就是所謂的「民事免責」。 然而,在以下情況,工會或參與者可能仍會被公司提告求償: 1. 罷工本身不合法:例如,罷工目的屬於「權利事項」爭議、未經調解前置、未經合法投票程序等。 2. 罷工手段逾越合法界線:即使罷工目的合法,但若採取了不法手段,例如佔據公司廠房、破壞設備、施以暴力或脅迫、嚴重阻礙他人人身自由或交通等,這些行為已超出「消極停止勞務」的範圍,構成侵權行為,則不適用民事免責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罷工期間務必保持理性,避免採取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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