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中,罷工真的合法嗎?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眉角
當勞資關係緊張,無法透過協商達成共識時,「罷工」往往成為勞工爭取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許多勞工朋友和雇主對於罷工的合法性、界線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責任,仍感到困惑。究竟,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罷工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受保障?雇主又有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勞資爭議中的關鍵法條與實務見解,幫助您在面對罷工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釐清「爭議行為」與「罷工」:您的權利範圍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爭議行為」與「罷工」。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本法所稱爭議行為,謂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本法所稱罷工,謂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簡單來說,爭議行為是勞資雙方為達成各自主張而採取的行動,而罷工則是勞工暫時停止提供勞務的特定爭議行為。但並非所有爭議行為或罷工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合法性需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1. 罷工的程序與目的必須合法
發動罷工並非隨意為之,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
- 調解先行原則: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這表示,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調解程序,且調解失敗,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罷工。
- 罷工投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代表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並透過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合法宣告罷工。
- 目的限制:罷工目的必須是針對「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例如要求調整薪資、改善工作條件等。如果是要求雇主履行既有契約或法令義務的「權利事項」爭議,則不得罷工。
2. 罷工的手段必須合法
即使罷工程序和目的都合法,其採取的手段也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明確指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這代表罷工應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如果採取暴力、破壞財物、非法佔據、阻礙他人通行或危害人身安全等行為,就可能逾越合法界線,構成侵權行為,甚至觸犯刑事責任。
雇主不得為的「不當勞動行為」
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法律嚴格禁止雇主以其優勢地位,對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的勞工施加不利待遇。這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列舉了多種雇主不得為的行為,其中與爭議行為最相關的是: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您參與了合法的罷工,就對您進行解僱、降職、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利的待遇。甚至,如果雇主惡意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意圖打壓工會活動,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參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
合法罷工的保護傘:免責與復工權益
如果您的罷工行為符合上述程序、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您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 民事及刑事免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意味著,只要罷工合法,雇主就不能因為罷工造成的損失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求償。即使行為符合刑法構成要件,只要有正當性,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暴力行為除外)。
- 合法罷工非曠職:參與合法罷工期間,勞工是依法停止提供勞務,因此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以此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僱勞工。
- 復工權與工資請求權:當合法罷工結束,勞工準備復工時,雇主應當接受。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工復工,就構成「受領遲延」(《民法》第487條),此時勞工雖然沒有提供勞務,但仍有權請求罷工結束後的工資。
實際案例分享:合法與違法的界線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合法罷工與違法罷工的差別。
案例一:合法罷工,雇主不能隨意解僱!
某運輸公司因與工會就里程津貼、保養獎金等問題談不攏,工會依法發動罷工。小陳作為工會成員,也參與了這次合法的罷工行動。沒想到,罷工期間公司竟然以小陳「曠職」為由將他解僱。罷工結束後,小陳準備復工,公司卻拒絕讓他回到工作崗位。小陳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是依工會決議並踐行法律程序參與合法罷工,屬於行使受保障的權利。因此,他在罷工期間的缺勤並非「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以此為由解僱是無效的。此外,當小陳準備復工時,公司拒絕受領其勞務,已構成「受領遲延」,公司必須支付小陳罷工結束後,直到他能順利復工期間的工資。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罷工合法,勞工的權益就受到法律的強力保護,雇主不能隨意打壓。
案例二:手段逾越界線,合法罷工也可能要賠償!
另一家客運公司的工會也曾因勞資糾紛發動罷工。這次罷工的訴求是合法的,但在罷工過程中,部分工會會員不僅停止提供勞務,還將公司的車輛集中保管、惡意放氣,甚至圍堵場站,導致公司營運嚴重受阻。公司因此向參與這些行為的工會理監事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雖然認定工會罷工的目的合法,但強調將公司車輛放氣、圍堵場站等行為,已經逾越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屬於侵權行為。因此,儘管罷工目的合法,但由於手段違法,參與這些違法行為的工會幹部仍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罷工的手段必須理性且合法,一旦逾越界線,即使目的正當,也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勞資爭議中,勞資雙方應注意的實務建議
對於勞工或工會成員:
- 確認罷工合法性:在參與任何罷工行動前,務必確認工會是否已完成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並經由會員過半數投票同意。這是您受到法律保護的基礎。
- 堅守和平理性:罷工期間,請務必遵守法律,僅限於停止提供勞務。避免任何暴力、破壞行為,或阻礙他人正常通行的舉動,以免從合法走向違法,承擔不必要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 保留證據:若雇主在罷工期間有任何不利待遇(如口頭威脅、解僱通知),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益。
對於雇主:
- 尊重爭議權:在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期間,以及勞工合法罷工期間,不得以勞工參與爭議行為為由,對其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 審慎評估訴訟:若要對工會或參與爭議行為的勞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必須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精確計算損害金額。若被認定為「顯不相當」的訴訟,反而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影響企業聲譽。
- 接受合法復工:對於合法罷工後準備復工的勞工,應即時接受其勞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將構成受領遲延,仍需支付勞工工資。
結論
罷工是勞工在勞資爭議中行使集體力量的重要工具,但其合法性判斷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需要同時兼顧程序、目的、手段的合法性。勞工朋友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在法律框架內行使爭議權;雇主則應尊重勞工的合法爭議行為,避免觸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唯有雙方都遵守法律規範,才能在勞資爭議中,找到解決之道,維護勞資關係的穩定與和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是不是一定合法,雇主都不能求償?
A: 不一定。罷工必須符合「程序合法性」(例如經調解不成立、工會會員過半數投票同意)、以及「目的合法性」(針對調整事項而非權利事項),更重要的是「手段合法性」(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不得有暴力、破壞等行為)。如果罷工不合法,雇主仍可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Q: 雇主說我罷工就是曠職,要解僱我,這樣對嗎?
A: 不對。如果您的罷工是「合法」的,那麼您是依法停止提供勞務,這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能以此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僱您。如果雇主因此解僱您,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解僱會被認定為無效。
Q: 如果我參與罷工,雇主對我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我該怎麼辦?
A: 首先,確認您的罷工是否完全合法。如果罷工合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您請求賠償。若雇主仍提起訴訟,且其請求金額顯不相當、或起訴對象不合理,甚至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建議您應積極應訴,並尋求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主張您的合法權益。
Q: 罷工時,我能做哪些事?哪些事不能做?
A: 您可以合法地停止提供勞務、設置糾察線進行和平勸說(但不得阻礙他人通行或危害人身安全)。您不能做的事包括:採取暴力行為、破壞公司財物、非法佔據公司場所、惡意阻礙公司正常營運(例如故意造成設備損壞、圍堵出入口導致交通癱瘓)、或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或威脅。這些行為都可能導致您或工會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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