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為自己的勞動權益發聲,凝聚同事力量,成立一個屬於你們的工會嗎?在台灣,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自由,這是憲法賦予的重要權利。然而,從最初的發起連署到最終的成功登記,整個過程充滿了法律細節與實務挑戰。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工會設立許可申請的法律眉角,讓您清楚掌握每個環節,為您的工會之路鋪平道路!
為什麼要組織工會?
工會不僅是勞工團結的象徵,更是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力量。 《工會法》第1條 便開宗明義指出,本法旨在「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而 《工會法》第4條第1項 更明確保障:「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這項權利不僅受到我國憲法保障,也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相關公約的精神,是勞工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
誰可以組織工會?
在台灣,工會主要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種。對大多數勞工而言,最直接相關的通常是企業工會。根據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這表示,只要您與同事在同一家公司、同一個廠場工作,就有機會組織企業工會。
設立工會的關鍵程序與要件
1. 發起與籌備:凝聚力量的第一步
成立工會的第一步,是凝聚志同道合的夥伴。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 規定: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這代表您需要至少30位勞工共同連署發起,並成立一個籌備會,負責後續的章程草擬、公開徵求會員等重要工作。籌備會成立後,務必公開徵求會員,這是法定程序,不可省略。同時,也別忘了準備一份詳盡的發起人連署名冊,內容需包含連署人的姓名、聯絡方式、以及足以證明其勞工身分的資料與簽名,這是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時的必備文件(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2項)。
2. 「廠場」獨立性:分公司工會的挑戰
對於在大型企業分公司或營運處工作的勞工來說,設立企業工會時常會遇到一個挑戰,那就是如何證明您的工作地點屬於獨立的「廠場」 。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 對「廠場」有明確定義,指的是「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過去,主管機關對於「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的認定較為嚴格,常要求有獨立的科室單位或終局決定權。然而,法院的實務見解已逐漸轉向,更注重實質審查。
案例故事:小陳與屏東分公司工會的奮鬥
想像一下,在某大型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工作的小陳,與30多位同事決定成立企業工會。他們依照程序提出申請,卻被主管機關以「屏東營運處不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權限」為由駁回,認為這些權限都集中在總公司。小陳和同事們不服氣,因為他們清楚知道,雖然許多決策需要總公司核准,但屏東營運處在日常的人事調動、預算編列與執行、甚至盈虧計算上,都擁有實質的參與權和一定的自主性。
他們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特別強調 《工會法》第4條 保障勞工結社自由的憲法及國際公約精神。法院認為,對於「廠場」獨立性的認定,不應只看形式上的組織名稱或隸屬關係,而應實質審究該廠場有無在權責範圍內參與全部或一部分的決定過程。即使人事、預算或會計事務受總公司審查、督導,只要該廠場有實際的參與權限,就可能符合獨立性要件。最終,法院撤銷了主管機關的駁回決定,小陳和同事們的工會得以成功設立。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在分公司或營運處組織工會時,如果遇到「廠場」獨立性被質疑,應積極準備證據,證明您的工作場所在人事、預算、會計方面擁有實質的權限,而非僅是形式上的從屬關係。這包括人事異動的核定權限、獨立編列及執行預算的文件、甚至獨立的財務報表等,都能作為有利的證明。
3. 單一工會原則:避免力量分散
在企業工會的設立上,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是 《工會法》第9條第1項 規定的「單一性原則」:
「依本法第6條第1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這表示在同一企業或同一廠場內,原則上只能有一個企業工會。這個設計是為了避免企業內勞資關係過於複雜,並確保團體協商的力量不被分散。
4. 申請登記:文件與時限
當您的工會成立大會圓滿落幕,並選出理事、監事後,接下來就是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 《工會法》第11條第2項 規定: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請務必注意這個三十日的時限,逾期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除了上述文件,也別忘了附上前面提到的發起人連署名冊(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如果您的文件有需要補正的地方,主管機關會限期通知您補正,屆期不補正才會不予受理,所以收到補正通知時請務必積極處理。
雇主干預與不當勞動行為
在工會設立過程中,雇主可能會透過各種方式來阻撓,例如調整組織架構、散佈不實訊息,甚至對發起人施壓。這些行為很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可依《工會法》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維護您的結社權益。
結論:團結力量大,掌握法律是關鍵
組織工會是一條充滿挑戰但意義深遠的道路。從發起連署、籌備運作、章程擬定,到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每個環節都涉及重要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掌握30人連署、公開徵求會員、30日內申請登記等程序要件,並在「廠場」獨立性認定上準備充分的實質證據,將是您成功設立工會的關鍵。記住,勞工團結的力量無可取代,勇敢踏出這一步,為自己和同事們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立工會最少需要多少人?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連署發起。因此,至少需要30位勞工才能合法發起成立工會。
Q: 籌備工會時,需要注意哪些程序?
A: 籌備工會應依序完成:1. 勞工三十人以上連署發起。2. 組成籌備會。3. 辦理公開徵求會員。4. 擬定工會章程。5. 召開成立大會。其中,公開徵求會員這個步驟是法定程序,不可省略,且應在籌備會成立後進行。
Q: 如果公司有不同分部,可以各自成立工會嗎?
A: 這取決於各分部是否符合「廠場」獨立性要件。若分部在人事、預算、會計方面具有實質獨立權限(如能自主決定人事進用解職、編列執行預算、單獨設帳計算盈虧),即使受總公司督導,仍可能被認定為獨立廠場而可組織企業工會。建議收集相關實質權限證明文件。
Q: 雇主如果阻撓我們成立工會,該怎麼辦?
A: 雇主若以組織調整、施壓或散佈不實訊息等方式阻撓工會設立,可能構成《工會法》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您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以維護您的結社權益。
Q: 工會章程要寫哪些內容?
A: 工會章程是工會運作的根本,應包含工會名稱、宗旨、任務、組織區域、會址、會員資格與權利義務、組織機構與職權、會議、經費、會計等重要事項,並需符合《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Q: 申請工會登記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會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務必留意這個30日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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