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勞工團結力量: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指引
身為勞工,您是否曾感到在職場上面對資方時,個體力量的渺小?勞動權益的爭取,往往需要集體的力量。在台灣,成立工會不僅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更是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途徑。然而,工會的設立並非毫無章法,其中涉及多項法律規定與實務眉角。
「律點通」深知您在籌備工會時可能面臨的疑問與挑戰。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保障、關鍵概念、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助您自信踏出團結的第一步。
1. 勞工結社自由的法律基石
台灣的工會設立權,根植於憲法對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保障。這項基本權利,在《工會法》中得到具體落實,並受到國際勞動公約的強化。
- 憲法第14條:明確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是勞工組織工會最根本的權利來源。
- 工會法第4條:進一步保障「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現役軍人、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教師則明確被允許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的公務人員,其結社組織則依其他法律規定。
2. 工會類型與設立流程
了解工會的種類與設立步驟,是成功籌組的第一步:
- 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組織分為三種類型:
-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企業內部的勞工。例如,某科技公司的員工成立的工會。
-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例如,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會。
-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且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例如,台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特別提醒:教師雖然可以組織及加入工會,但僅限於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不能組織企業工會。
- 工會法第9條:明確規範了組織工會的程序:
- 應有30人以上勞工連署發起。
- 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
- 召開成立大會,會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3. 關鍵概念解析:保障您的權益
在設立工會的過程中,有幾個核心法律概念您必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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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會「廠場」認定標準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企業工會的「廠場」定義,要求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然而,實務上法院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認為其獨立程度僅需彰顯該廠場相對具有一定規模即可,而非要求高度獨立性。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工作場所並非完全獨立的公司,只要在人事、預算或會計上有一定的區分權限,仍有機會成立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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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能干預工會 工會法第35條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關鍵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等行為。即使工會尚未完成登記,處於發起及籌組階段,其組織工會的行為亦受此條文保護。雇主若有以下行為,即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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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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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職務為僱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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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會提出的團體協商要求,無正當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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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給予不利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而要求或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排斥、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於工會之成立、組織、活動或內部事務,施予影響或干預。」
4.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權益保障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中運作:
案例一:籌組工會期間的言論自由保障
某航空公司的員工們正在籌備成立企業工會,其中幾位發起人透過網路和媒體對公司管理層提出批評。公司認為這些言論違反了員工規範,因此對這些員工進行記過處分。勞動部裁決認定,公司此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也支持此裁決,認為即使工會尚未正式登記,仍在籌備階段,員工為維護權益而發表的言論也屬於「組織工會」的行為,應受《工會法》第35條保護。雇主應對工會針對其所為的批評言論負有容忍義務,不得因此給予不利待遇。
律點通解讀: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在工會籌備期間,勞工的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同樣受到法律保障。雇主不能以「尚未正式成立」為由,打壓籌備中的工會或其發起人。
案例二:企業工會的同意權範圍
一家大型零售企業的總公司設有企業工會,但其位於新竹的一家分公司在未經總公司工會同意的情況下,就安排員工加班。地方主管機關對此分公司進行裁罰,但分公司不服,主張他們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廠場工會,所以應該透過勞資會議同意即可。然而,法院駁回了分公司的上訴。法院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關於延長工時需經工會同意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經濟弱勢影響個別勞工。既然總公司已有企業工會,那麼各分支機構在延長工時等勞動條件變更時,必須經由總公司的企業工會同意,不能繞過工會,逕自透過分支機構的勞資會議來規避工會監督。
律點通解讀:這個案例凸顯了企業工會的廣泛代表性與重要性。即使是大型企業的分支機構,只要總公司設有企業工會,該工會的同意權就能涵蓋所有分支機構的勞工,有效防止雇主「分而治之」的策略。
5. 工會設立實務操作指引
若您正準備籌組工會,請參考以下實用建議:
- 確認類型與人數:決定要成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並確保有至少30位發起人。若為企業工會,初步評估您所屬的工作場所是否具備相對獨立的人事、預算、會計權限。
- 成立籌備會:由發起人組成籌備會,負責公開徵求會員、擬定工會章程(章程內容應符合《工會法》規定)及籌備成立大會。
- 召開成立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選出理監事,並通過章程。
- 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成立大會後30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如發起人名冊、章程、理監事名冊、成立大會紀錄等),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 警惕不當勞動行為:在籌備及成立過程中,若遭遇雇主任何形式的干預或不利待遇,請務必蒐集證據(如對話錄音、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並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結論:團結是力量,法律是後盾
成立工會是勞工行使基本權利、集體爭取勞動條件的重要途徑。從憲法到《工會法》,台灣的法律為勞工組織工會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掌握設立流程,並學會識別與應對不當勞動行為,將能讓您的工會籌備之路更加順遂。記住,團結是勞工最大的力量,而法律則是這股力量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立工會需要多少人?如果我們公司人數不夠怎麼辦?
A: 根據《工會法》第9條規定,組織工會至少需要30人以上連署發起。如果您的公司人數不足30人,或者您希望結合更多勞工,可以考慮成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是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職業工會則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這兩種工會通常沒有單一事業單位的人數限制,只要符合其組織區域及產業/職業範圍即可。
Q: 我們分公司想成立企業工會,但總公司說我們沒有獨立的「廠場」,這樣就不能成立嗎?
A: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廠場」的定義是要求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此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認為只要您的分公司在人事、預算或會計上有「相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分權限,就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廠場」的要件。建議您蒐集分公司在這些方面的獨立運作證明,例如獨立的預算編列、人事聘用與考評權限、或獨立的會計帳務處理等資料,以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Q: 雇主若阻撓我們籌組工會,我們可以怎麼做?
A: 雇主若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即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即使工會仍在籌備階段,這些行為也受到法律保護。您可以: 1. 蒐集證據:記錄雇主言行、保留相關文件(如解僱通知、調職命令、會議紀錄、通訊紀錄等)。 2.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最直接的救濟途徑。勞動部勞資爭議處理委員會會進行調查與裁決。若裁決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將面臨罰鍰,並被要求停止不當行為或恢復勞工權益。
Q: 工會成立後,我們最快能行使哪些重要權利?
A: 工會成立並取得登記證書後,立即能行使多項重要權利: 1. 團體協商權:工會可代表會員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就勞動條件、勞資關係等事項達成協議,簽訂團體協約,其效力優於個別勞動契約。 2. 勞動基準法上的同意權:《勞動基準法》多處規定雇主變更勞動條件(如延長工時、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等)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工會的同意權能有效制衡雇主。 3. 爭議權:工會可在勞資爭議無法解決時,依循法定程序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以集體力量爭取權益。 4. 參與勞資會議:工會可推薦勞工代表參與勞資會議,共同討論事業單位的勞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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