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當您為自身權益參與工會活動時,是否曾擔心遭到不公平對待?台灣法律為保障勞工團結權,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本文將帶您了解這項制度,從法條依據、核心概念到實際案例,助您勇敢捍衛勞動權益。
雇主哪些行為是「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其代表,為打壓工會或阻礙勞工行使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所為的行為。判斷關鍵在於雇主行為背後是否有 「反工會動機」 。
《工會法》第35條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有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或是擔任工會職務,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不參與爭議行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於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採取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之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言之,只要雇主因為您參與工會相關活動,給予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利待遇,甚至口頭警告或排擠,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其中,解僱、降調或減薪更直接被法律宣告為「無效」。
實務案例解析:判斷雇主「反工會動機」的關鍵
要證明雇主有「反工會動機」並不容易,但實務上有幾個重要原則可循:
寒蟬效應:別讓恐懼噤聲
當雇主對工會成員或幹部採取不利待遇,若此行為可能讓其他勞工因害怕而不敢參與工會活動,進而影響工會發展,即為「寒蟬效應」。法院會認為此行為打擊勞工團結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案例故事:小陳的勇氣與公司的反彈】 小陳是公司裡唯一公開加入工會的內勤員工,積極向勞檢處申訴公司違法。不久後,公司以他「情緒失控」為由將他解僱。法院審查發現,公司主管曾勸阻小陳加入工會,且未經輔導即解僱,認定公司行為實質是打壓工會,造成其他員工的寒蟬效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原因競合:表面合法,實質打壓
有時雇主會提出看似「合法」的理由(如業務緊縮)來解僱工會成員。此時法院會檢視雇主行為的真實目的,判斷是否有「反工會動機」同時存在,這就是「原因競合」。
【案例故事:小美的困境與不續約】 小美剛加入工會並積極表態支持,不久公司就以「業務緊縮」為由不與她續約。法院審查後發現,公司不續約小美的必要性不高,但此舉對工會的打擊和報復意圖強烈,對其他員工產生極大嚇阻作用。因此,法院仍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啟動裁決程序與您的行動指南
當您認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時,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一個專門且快速的程序,旨在保障您的工會權益。
時效是關鍵! 申請裁決有嚴格時間限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申請應自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為之。」
這表示,一旦您知道或應當知道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必須在90天內提出裁決申請,逾期可能喪失權利。請務必把握時效!
裁決結果分為兩種:
- 行政處分:若裁決認定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為行政處分。不服者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私權爭議:若裁決認定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如解僱無效),則涉及私權爭議。若您或雇主在收到裁決決定書正本後30天內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裁決決定將被視為雙方達成合意,並送法院審核,具有類似法院判決的效力!
您的行動指南:
- 保存證據:任何與工會活動、勞資爭議、雇主言行相關的書面、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錄音、錄影等,都是您最有力的證據。
- 掌握時效:再次提醒90天及30天時效,務必留意。
- 尋求專業協助:可向勞動部申請法律扶助,或諮詢專業律師,獲取正確指引。
結論
了解「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規範與處理程序,是每位勞工捍衛自身權益的基石。當您或您的工會遭遇不公平對待時,請記住,法律是您堅實的後盾。積極蒐集證據、掌握時效,並尋求專業協助,您就能更有力地爭取應有的權利,讓職場環境更加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哪些行為會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A: 主要依據《工會法》第35條,例如雇主因為您組織、加入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就對您解僱、降調、減薪,或以不加入工會為僱用條件,甚至不當影響工會運作等,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雇主行為背後是否有打壓工會或阻礙勞工行使工會權利的意圖。
Q: 我怎麼證明雇主對我有「反工會動機」?
A: 證明「反工會動機」需要綜合判斷。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蒐集證據:1. 雇主對工會的態度(如曾勸阻加入工會)。2. 您在工會的職位或參與活動的頻率。3. 雇主對您不利待遇的程度與其聲稱理由的合理性。4. 該不利待遇是否可能造成「寒蟬效應」,讓其他員工不敢參與工會。5. 若雇主有看似合法的理由,但行為對工會權益影響甚鉅,也可能構成「原因競合」下的不當勞動行為。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什麼時間限制?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規定,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應自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提出。若涉及《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如解僱無效)的裁決決定,當事人若不服,需在收到裁決決定書正本後30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否則裁決將視為雙方合意。
Q: 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就一定是最終結果嗎?
A: 不一定。如果裁決認定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一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是行政處分,不服者可於30天內提起訴願,再於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若裁決認定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如解僱、降調、減薪無效),這屬於私權爭議。若當事人在30天內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裁決決定會被視為雙方達成合意,並送法院審核,此時才具有最終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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