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商,到底能談什麼?搞懂議題範圍與誠信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在台灣的職場中,勞資雙方透過協商來解決爭議、共創雙贏,是現代勞動關係的重要一環。然而,許多勞資協商當事人常會疑惑:「到底哪些事情可以談?」「如果對方不給資料怎麼辦?」甚至「談好的事情可以反悔嗎?」這些問題都牽涉到《團體協約法》的核心精神。
身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勞資協商的議題範圍、誠信原則,以及處理爭議時的關鍵點,讓您在協商桌上更有底氣!
勞資協商,到底能談什麼?(議題範圍大解析)
首先,我們要了解團體協約的「範圍」。根據 《團體協約法》第2條,團體協約的目的是「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這句話看似簡單,卻為協商議題設定了廣泛的基礎。更具體來說, 《團體協約法》第12條明確列舉了可以納入協商的七大類事項,幾乎涵蓋了您在工作上會遇到的所有面向:
《團體協約法》第12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有效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簡單來說,從最基本的薪水、工時、休假、退休金等「勞動條件」,到工會如何運作、如何參與公司決策、申訴制度、獎懲規定,甚至雙方合意的其他事項,原則上都可以納入協商。只要是與勞工的勞動條件直接或間接相關,且是雇主有權處理的事項,都有機會成為協商的議題。這賦予了勞資雙方極大的彈性與自主空間。
您也可以參考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其中列舉了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這些內容也都是廣義的「勞動條件」,可作為判斷團體協約議題是否相關的重要參考。
誠信協商:勞資雙方都該遵守的黃金原則
談判桌上,除了談什麼,怎麼談也一樣重要。 《團體協約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勞資雙方都必須遵守的「誠信協商義務」: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這代表,協商不只是形式上的開會,更要求雙方都要帶著真誠的態度,積極地提出方案、回應對方的提議,真心實意地尋求共識。如果一方無故拒絕協商,或是消極應付,就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了誠信原則,甚至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協商不能沒有資料?「必要資料」的提供義務
協商要有效率,資訊透明是關鍵。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更進一步指出: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這表示,如果協商議題需要特定資料才能有效進行,掌握這些資料的一方(通常是雇主)就有義務提供。這些「必要資料」通常是指與協商議題高度相關,且若沒有這些資料,協商將難以或無法進行的資訊。例如,當工會要討論退休金結清方案時,員工的年資、薪資結構等,就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資料。
實務案例故事:當「個資」遇上「協商需求」
在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爭議就是雇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員工的薪資、年資等資料。但法院怎麼看呢?
想像一下,某保險公司工會為了替會員爭取舊制退休金結清方案,向公司提出協商,並要求公司提供會員的在職狀況、業務合約簽訂時間、近六個月平均薪資等資料,以便計算結清方案的適用範圍和金額。公司卻以這些資料涉及員工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工退休金舊制年資結清屬於重要的勞動條件,當然可以透過團體協約來協商。 而工會要求的這些資料,正是評估結清方案能否實施、如何計算的 「基本且必要」資訊。即使這些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但《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雇主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因此,公司拒絕提供這些資料,就被認定為違反了誠信協商義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資料與協商議題高度相關且是不可或缺的,雇主就不能輕易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類似的,關於員工考核標準、績效評量等與報酬息息相關的議題,其相關資料也常被認定為協商的必要資料。
給勞資協商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勞方代表還是資方代表,掌握以下原則,能讓您的協商過程更順利:
對於勞方 (工會)
- 明確界定議題: 在提出協商請求前,務必清楚說明您想協商的具體事項,並確認其符合《團體協約法》第12條的範圍,或與勞工勞動條件有明確關聯。
- 具體說明資料需求: 如果需要資方提供資料,請具體列出所需資料的內容、時間範圍,並解釋這些資料為何對協商至關重要。
- 保留協商紀錄: 每次會議的討論內容、雙方意見、達成共識或未達共識的點,都應該詳細記錄下來,作為未來可能的佐證。
對於資方 (雇主)
- 不得無故拒絕協商: 對於工會提出的合理協商要求,切勿無正當理由拒絕,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 誠實提供必要資料: 對於工會要求提供與協商議題相關且必要的資料,請本著誠信原則提供。即使涉及個人資料,只要符合「必要性」且有《團體協約法》等法律依據,就應提供。
- 避免反覆變更共識: 一旦雙方就特定議題達成共識,原則上應予尊重。無故反覆或變更已達成的協議,可能被視為不誠信協商,延滯協商進度。
結語:透過協商共創雙贏
勞資協商並非零和遊戲,而是勞資雙方溝通、理解、尋求共識的過程。透過了解《團體協約法》所規範的議題範圍、誠信協商義務以及資料提供原則,無論您是勞方或資方,都能更有策略地參與協商,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為企業與員工創造更穩定、和諧的未來。
記住,清晰的溝通、真誠的態度,以及對法律規範的掌握,是達成成功協商的關鍵要素。祝您的協商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誠信協商義務」?它對勞資雙方有什麼影響?
A: 「誠信協商義務」是指勞資雙方在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必須本著真誠、善意的態度,積極提出方案、回應對方提議,以期達成協議。這不只是形式上的參與,更要求實質上的努力。如果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拖延協商進度,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協商義務,構成《團體協約法》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進而面臨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或行政訴訟。
Q: 雇主可以拒絕提供工會要求的員工個人資料嗎?
A: 不一定。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個人隱私,但若工會要求提供的資料(如員工薪資、年資、考核紀錄等)對於團體協商的進行是「必要」的,且《團體協約法》第6條可被視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那麼雇主就有義務提供。法院實務見解傾向於認定,只要資料與協商議題高度相關且不可或缺,雇主就不能單純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哪些事項屬於團體協商的「議題範圍」?有沒有什麼是不能談的?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2條和第12條,團體協商的議題範圍非常廣泛,涵蓋了「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具體包括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考核、升遷、獎懲、安全衛生、福利、工會運作、參與企業經營、申訴制度等。只要是與勞工的勞動條件直接或間接相關,且雇主有權處分的事項,原則上都可以談。然而,不能談的通常是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事項,例如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的勞動條件,或涉及公司核心經營權且與勞動條件無直接關聯的事項。
Q: 如果勞資雙方已經就某個議題達成共識,之後還可以反悔或重新討論嗎?
A: 原則上,一旦勞資雙方就特定議題達成共識,應予尊重,不宜無故反覆或變更。法院實務傾向於維護協商的穩定性,若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已達成共識的條文重提並堅持變更,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協商義務。除非有重大情事變更,或雙方再次合意重新討論,否則應避免反覆,以免延滯協商程序並被認定為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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