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商,是勞工與雇主之間建立和諧關係、共創雙贏的重要橋樑。然而,當協商陷入僵局,甚至破裂時,許多當事人往往感到無助與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規範團體協商,以及在協商破裂後,您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運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協商破裂怎麼辦?先懂這些法律基礎!
1. 誠實信用原則:協商的基石
團體協商並非形式上的會議,而是要求勞資雙方都必須真心誠意地努力達成合意。這就是《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所規範的「誠實信用原則」。它要求雙方:
- 積極回應:對方的合理要求,不能置之不理,必須提出具體的回應或替代方案。
- 提供必要資訊:協商所需的關鍵資料,在合理範圍內應予提供。
- 避免拖延:不得無故拖延進度或重複已達成共識的議題。
- 不片面變更:在協商期間,不得單方面改變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
2. 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法律不允許的行為
如果對方只是敷衍了事,甚至拒絕協商,那可能就觸犯了法律。《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明確列舉了三種「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具體情形: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勞資雙方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除了上述三種,實務上,佯裝協商、刻意杯葛、已達成共意卻拒絕簽約,或在協商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3. 不當勞動行為:保障工會與勞工權益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旨在保障工會的組織與活動自由,其中與團體協商最相關的有:
- 第3款: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協商要求或參與協商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
- 第5款:雇主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例如,透過威脅恫嚇或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削弱工會的協商能力。
這些行為一旦發生,勞方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救濟。
4.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協商破裂後的處理方向
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可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團體協約的協商,通常屬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也就是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有所爭議。這類爭議不能直接上法院,而是應透過調解、仲裁等程序來處理。
這些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如何映照出法律精神:
案例一:協商達成共識,卻拒絕簽約?
某電信公司與其企業工會,針對團體協約內容歷經十多次會議,終於就協約草案達成共識。工會多次去函請求公司簽署協約,但公司卻置之不理,反而要求就部分內容「續行協商」。工會認為公司已拒絕簽署協約,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於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法院最終認定,勞資雙方一旦就團體協約內容達成實質合意,原則上就應履行簽約義務。公司在協商後期,以董事會不同意等理由拒絕簽約,難謂合理、正當,有違誠信原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協商不是兒戲,一旦達成共識,就應尊重並履行。
案例二:協商需要資料,公司卻不給?
某人壽公司與其企業工會,就結清舊制年資議題進行團體協商。工會為了精確評估方案,要求公司提供具舊制年資會員的任職、簽約時間、6個月平均薪資等資料。但公司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導致協商破裂。工會因此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法院指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已明定,雇主有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的義務。即使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若與協商議題高度相關且為達成協商所必需,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雇主不得僅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這個案例強調,協商的基礎是資訊對等,雇主不能以個資法為擋箭牌,拒絕提供必要資訊。
協商破裂後的下一步:如何尋求救濟?
當團體協商不幸破裂,勞資雙方仍有法律途徑可以尋求解決:
1. 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 調解: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居中協調。
- 仲裁:若調解不成立,雙方可共同申請仲裁;在特定情況下(如調整事項爭議),任一方或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 裁決:若雇主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不當勞動行為」的情形,勞方(工會)可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1項準用第39條第2項,申請裁決的時效是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
2. 給勞方(工會)的實務建議
- 明確協商訴求:協商前充分準備,明確提出議題、內容、時間、地點及方式,並確保工會具備協商資格。
- 完整記錄過程:詳細記錄每次會議內容、出席人員、提案、回應及共識,並留存所有書面文件,以備日後舉證。
- 適時申請裁決:若資方有拒絕協商或不當勞動行為,務必在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
3. 給資方(雇主)的實務建議
- 本誠實信用原則協商:展現達成合意的誠意,積極回應工會提案,提出具體對應方案,避免佯裝協商或拖延。
- 提供必要協商資料:對於工會提出與協商議題相關且必要的資料請求,應予提供。即使涉及個人資料,若與協商目的合理關聯,且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合理利用,仍應依法提供。
- 避免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在團體協商期間,應避免片面公告或實施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變更,這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確保協商代表授權充足:指派的協商代表應具備足夠授權,避免在達成共識後,因授權不足而推翻協商結果。
風險提醒:勞資雙方都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並保持內部溝通順暢,避免因資訊落差或意見不一而導致協商破裂。
結論
團體協商破裂雖然令人沮喪,但並非無解。透過了解《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等相關規定,勞資雙方都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在必要時,透過調解、仲裁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等機制,尋求公正的解決方案。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是您在勞資關係中保障自身權益、維護和諧勞動環境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時,雇主說代表沒權力,一直拖延怎麼辦?
A: 如果雇主代表在協商中聲稱沒有足夠授權,導致協商進度停滯或已達成的共識被推翻,這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建議勞方(工會)應將此情況完整記錄,並可考慮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指派具備充分授權的代表參與協商,以促進合意達成。
Q: 工會要求提供員工薪資資料,雇主能拒絕嗎?
A: 雇主有義務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即使這些資料涉及員工個人薪資。法院實務認為,若這些資料與協商議題高度相關,且為達成協商所必需,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雇主不得僅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若雇主拒絕,可能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稱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勞方可申請裁決。
Q: 協商期間,雇主可以隨意更改勞動條件嗎?
A: 不行。在團體協商期間,特別是針對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雇主應避免片面公告或實施任何變更。此舉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削弱工會的協商能力。勞方可針對此行為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勞資爭議調解失敗後,下一步該怎麼做?
A: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勞資雙方可以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若爭議屬於「調整事項」,在特定情況下(如涉及影響公眾生活利益),任一方當事人或主管機關也可依職權交付仲裁。此外,若協商破裂涉及雇主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工會)應把握時效(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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