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工會爭議權如何行使?保障勞工權益的關鍵
身為勞資爭議當事人,您是否曾感到困惑,當勞資雙方意見不合、協商破裂時,究竟有哪些合法途徑可以爭取權益?特別是當涉及集體行動,例如工會發動罷工時,法律上究竟有哪些規定和限制?「爭議權」是勞工團結權的重要一環,但其行使並非毫無限制。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工會爭議權行使的關鍵要件,讓您在面對勞資糾紛時,能更清楚地知道如何合法地保護自己或公司的權益。
什麼是爭議權與爭議行為?
爭議權,簡單來說,就是勞工為了改善勞動條件或維護自身權益,透過集體力量與雇主進行對抗的權利。而爭議行為,則是爭議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最常見的就是罷工,也包括設置糾察線、怠工等阻礙事業正常運作的行為。
勞資爭議的兩大類型: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
在談爭議權行使前,首先要區分勞資爭議的類型,因為這會影響到能否合法發動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 項目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
| 定義 | 基於現有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 | 對於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福利)主張維持或變更的爭議 |
| 例子 | 雇主未依約給付加班費、未依勞基法給予特休假等 | 工會要求加薪、縮短工時、改善福利等 |
| 爭議行為 | 不得罷工,應循調解、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 | 可以發動爭議行為(含罷工),但須符合法定程序 |
重要提醒: 只有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在符合法定程序後,才能發動爭議行為(包括罷工)。權利事項的爭議,則應透過調解、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不得罷工。
發動爭議行為的關鍵門檻與程序
工會要合法發動爭議行為,有幾個重要的前置程序與要件:
- 調解不成立為前置要件 除了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的特殊情況外,工會發動爭議行為前,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且調解必須「不成立」。這是為了促使勞資雙方優先透過協商解決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前段:「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 罷工的會員投票程序 工會要宣告罷工,不是少數人說了算,而是必須經過嚴謹的民主程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代表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讓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的方式投票,並且要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合法宣告罷工並設置糾察線。這是罷工合法性的最重要基石。
爭議行為的行為準則與法律保障
合法發動的爭議行為,法律給予了相當的保障,但也設下了行為界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 誠實信用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爭議行為的手段、目的和範圍都應合理,不得逾越社會一般可接受的界線。例如,不得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
- 損害賠償豁免:只要工會及其會員的爭議行為是合法且正當的,雇主就不能以其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這是對勞工爭議權的強大保障。
- 刑事責任豁免:合法且具正當性的爭議行為,即使可能觸犯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的構成要件,原則上也不會被處罰。但暴力行為(如強暴脅迫致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則不在此限。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與和平義務
法律不僅規範勞方,也約束資方。雇主有義務尊重勞工的爭議權,並在特定期間遵守「和平義務」。
- 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如果雇主有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或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更重要的是,若經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甚至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受「調解不成立」的限制!
- 和平義務: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這表示在勞資爭議進入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期間,勞資雙方都有義務保持冷靜,不得採取進一步的爭議行動或不利對方的行為。但請注意,此限制僅針對「該勞資爭議事件」本身,雇主對於勞工其他違反工作規則的行為,仍可能行使懲處權。
實務案例解析:合法爭議行為的保障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律如何應用:
案例一:工會合法罷工,雇主無權求償的保障
某高爾夫球場公司因經營策略調整,欲分割部分業務,引發公司工會不滿。工會經由全體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獲得過半數同意後,決議發動罷工並設置糾察線。罷工期間,導致公司部分營收受到影響,高爾夫球賽被迫取消。公司認為工會的行為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向工會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工會的罷工決議及行為完全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要件,且在罷工過程中,工會並無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濫用情事。最終,法院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駁回了公司對工會的損害賠償請求。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只要工會的罷工程序合法,雇主就不能以罷工造成的損失為由,向工會請求賠償,這為工會行使爭議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案例二:罷工手段的界線,和平勸說的重要性
某航空公司與其空服員職業工會因團體協商破裂,工會決定發動罷工。工會同樣經過了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的合法程序。罷工期間,許多航班因此取消,公司主張蒙受了巨額損失,並對工會及相關幹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最高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審判決,認定工會的罷工程序完全合法,其訴求也屬於法律保障的團體協商事項。法院特別指出,工會的罷工手段並未逾越和平勸說的範圍,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等不法行為,因此並未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原則。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再次無權請求賠償。此案例進一步鞏固了工會合法爭議行為的免責原則,並闡明了罷工行為應以和平勸說為原則,避免過激手段。
勞資爭議當事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無論您是勞方或資方,了解這些規則都能幫助您在爭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勞方當事人(特別是工會或集體勞工)該怎麼做?
- 嚴守程序要件:若要發動罷工,務必確保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這是罷工合法性的基石。
- 區分爭議類型:清楚辨別所涉爭議是「權利事項」還是「調整事項」。若為權利事項,應尋求調解、仲裁或裁決,不得罷工。
- 履行前置程序:除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外,發動爭議行為前應先經調解程序,並待調解不成立後方可為之。
- 行為界線:爭議行為應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避免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以免喪失合法性並承擔刑事責任。
- 善用裁決機制:當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所列之不當勞動行為時,應積極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以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並可作為發動爭議行為的合法依據。
資方當事人該注意什麼?
- 尊重爭議權:雇主應認知工會合法爭議行為受法律保障,不得以其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
- 遵守和平義務: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對勞工為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行為。
- 避免不當勞動行為:嚴格禁止《工會法》第35條所列之不當勞動行為,例如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或不當干預工會運作,否則將面臨裁決處分,甚至可能成為工會發動爭議行為的理由。
- 誠信協商: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應本誠實信用原則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結論
勞資爭議的處理是一門學問,瞭解工會爭議權的行使要件與法律界線,對於勞資雙方都至關重要。勞方能依循合法途徑爭取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資方則能理解自身的義務與限制,避免觸法。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勞資關係中,更有智慧地應對挑戰,共同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爭議權」?它和一般的勞資糾紛有什麼不同?
A: 「爭議權」是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指的是勞工為了改善勞動條件或維護權益,透過集體力量與雇主對抗的權利。它與一般勞資糾紛的主要不同在於,爭議權通常涉及集體行動,例如工會發動的罷工,且主要針對調整事項(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等)的爭議。一般的勞資糾紛可能僅限於個人層面或權利事項(如未給付加班費),解決方式也多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
Q: 如果我們公司沒有工會,勞工可以自己發動罷工嗎?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發動爭議行為(包括罷工)的勞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工會。然而,對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若您是未加入工會的勞工,但具有相同主張者達十人以上,或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的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成為勞方當事人,進而依循法定程序發動爭議行為。但這仍需經過調解不成立等前置程序。
Q: 雇主可以因為我參加工會活動或罷工,就解僱我或給我不利待遇嗎?
A: 不行。《工會法》第3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以及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給予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這些都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如果您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維護您的權益。
Q: 如果工會發動罷工,導致公司有損失,公司可以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勞工求償嗎?
A: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只要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是合法且正當的,雇主就不得以其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請求賠償。這是法律對合法爭議權的重要保障。但請注意,如果爭議行為逾越了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例如涉及暴力、脅迫等),則可能喪失此免責保護。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