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您的權益與力量
身為團體協商的參與者,您深知這不僅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途徑,更是建立和諧勞資關係的基石。然而,協商過程並非總是一帆風順,有時雇主可能採取拖延、敷衍甚至拒絕的態度,讓您感到無助。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團體協商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特別是 「誠實信用原則」 與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的義務。了解這些規範,將是您在談判桌上最強大的後盾。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協商權利?
團體協商的核心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其中,最關鍵的條文是《團體協約法》第6條,它明確了勞資雙方在協商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團體協約法》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這條文告訴我們兩件重要的事:
- 誠實信用原則:協商不僅是形式上的坐下來談,更要求雙方都要真心誠意地努力達成共識。這意味著要積極回應、充分討論,不能刻意杯葛或敷衍了事。
-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雇主不能隨意拒絕工會提出的協商要求。條文更具體列出了三種「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例如:
- 拒絕工會提出的合理協商條件(內容、時間、地點、方式)。
- 收到協商通知後,超過60天還不提出具體回應或開始協商。
- 拒絕提供協商所需的必要資料(例如薪資結構、財務狀況等)。
此外,《團體協約法》第2條定義了團體協約的範圍,而第12條則列舉了協約中可以約定的事項,從工資、工時到福利、工會活動等,範圍非常廣泛。若雇主違反上述誠信協商義務,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實務案例:當協商遭遇阻礙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看看這些原則在實務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表面協商,實則拖延
想像一下,某金融業的工會為了改善勞動條件,向公司提出了團體協商的請求。公司表面上答應協商,但實際上卻遲遲不給出實質回應,只是發發電子郵件,或舉辦幾場「說明會」,卻不願意針對工會提出的具體訴求進行深度討論,也不提出任何對應方案。工會感覺公司只是在「演戲」,根本沒有誠意協商。
法律怎麼說? 這種情況,法院會認為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即使公司有參與「會議」,但若缺乏實質的討論、回應與達成合意的努力,就屬於「佯裝協商、拖延協商或刻意杯葛協商程序」,仍會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協商必須是實質且真誠的。
案例二:談妥了,卻拒絕簽字
再想像一個情境:某電信公司的工會與公司經過了十多次馬拉松式的協商會議,終於針對團體協約的各項條款達成共識,甚至連協約草案都準備好了,就等雙方代表簽字生效。然而,就在簽約前夕,公司卻突然反悔,以內部程序未完成、部分條款不符規定等理由,拒絕簽署已達成合意的協約,並要求重新協商。
法律怎麼說? 法院認為,既然雙方已經就協約內容達成合意,卻無故拒絕簽訂書面協約,這將使得之前所有的協商努力都白費,原則上這也構成違反誠信協商義務的不當勞動行為。除非公司能提出高度合理且正當的理由,否則這種行為是難以被接受的。
您在協商中可以怎麼做?
作為團體協商的參與者,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確認協商資格:在發起協商前,確保您的工會符合《團體協約法》規定的協商資格。
- 提出合理訴求:準備充分、內容合理且具體的協商提案,並指定明確的協商時間、地點與方式,讓雇主沒有藉口拒絕。
- 妥善記錄協商過程:每一次的協商會議紀錄、往來函文、電子郵件等,都應詳細記錄並妥善保存。這將是未來舉證的重要依據。
- 識別虛假協商:如果雇主只是單方面說明、不願實質討論、拖延時間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這可能就是不誠信協商的跡象。
- 善用裁決機制:若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例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假協商真拖延、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等,您可以依法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 不接受單方變更:在協商進行期間,若雇主單方面變更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這也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協商,您應立即提出異議並記錄。
結語
團體協商是一場馬拉松,需要耐心與智慧。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與雇主的義務,是您在這場協商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當您面對雇主的不當行為時,請記住,您並非孤單無援。法律是您的後盾,積極且有策略地運用它,將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為勞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一直拖延協商進度,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在收到協商書面通知後,超過60天仍未提出對應方案或進行實質協商,就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此時,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協商通知、會議紀錄、往來郵件等),向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裁決委員會可能會命令雇主限期進行協商,並可能處以罰鍰。
Q: 我們要求雇主提供資料,但他們說涉及個資保護,怎麼辦?
A: 您可以向雇主說明所要求資料與協商議題的「必要性」和「關聯性」,例如,若協商議題是薪資調整,則要求提供平均薪資、獎金結構等資料是合理的。若資料確實涉及個人隱私,您可以建議雇主提供「去識別化」或「彙整後」的資料,在不洩漏個資的前提下,仍能達到協商所需資訊的目的。如果雇主仍無故拒絕,這也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協商,您可以申請裁決。
Q: 雇主開了「說明會」,但我們覺得不是真的協商,該如何判斷?
A: 判斷是否為實質協商,不能只看會議名稱。您應觀察會議的客觀實質:雙方是否有真誠討論、意見交流、回應對方訴求,並努力達成共識的意圖?如果會議僅是雇主單方面告知或解釋政策,沒有給予工會充分表達意見或討價還價的機會,且缺乏締結團體協約的意圖,那麼它很可能只是「說明會」,而非「團體協商」。妥善記錄會議內容,將有助於後續判斷。
Q: 協商期間,雇主可以單方面改變勞動條件嗎?
A: 在團體協商進行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單方面變更或決定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勞動條件。這種行為會被視為規避協商、破壞誠信原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例如,若正在協商薪資調整,雇主卻在協商未果前逕自公告新的薪資方案,這就是違反誠信協商。您可以立即提出異議,並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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