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是勞資雙方共創雙贏的關鍵途徑。然而,當協商陷入僵局甚至破裂時,無論是工會、勞工朋友還是雇主,該如何有效應對?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處理團體協商破裂的困境,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在協商僵局中保護自身權益。
團體協商破裂:核心法規解析
當團體協商面臨困難,我們主要會依循《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來尋求解決。以下是幾個您必須了解的關鍵法條:
《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的基石
這條法規確立了勞資雙方必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這條文要求勞資雙方要「真誠地談」。如果雇主拒絕合理協商、未在60天內回應、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若協商超過六個月,且經裁決認定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主管機關甚至有權直接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處理法》:爭議處理與權利保障
- 第51條: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機制 當雇主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誠信協商原則時,工會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可能發布救濟命令,要求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或採取特定行動。
- 第25條:仲裁的啟動 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時,雙方可共同申請仲裁。在特定情況下(如爭議影響重大公共利益),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啟動仲裁。
- 第53條:爭議行為的發動時機 原則上,發動爭議行為(如罷工)需經調解不成立。然而,若雇主經裁決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則不受調解不成立的限制,得直接發動爭議行為,這大大強化了工會的協商籌碼。
核心法律概念,您必須懂!
- 誠實信用原則: 協商中必須真誠以對、開放溝通,努力尋求共識,而非僅為形式。
- 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 除了法條明列情形,實務上會判斷雇主行為是否有阻礙協商達成合意的意圖。例如,無故撤回已談好的條款、拖延、拒絕提供必要資訊等。
- 不當勞動行為: 指雇主為打壓工會、妨礙勞工行使集體權利(如團體協商)所為的行為。
- 裁決: 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爭議的專屬機制,由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負責調查、認定,並可發布救濟命令。
協商破裂的實務情境:真實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情境:談妥了卻不簽字,算不算拒絕協商?
某電信公司與工會歷經多次協商,已就團體協約草案達成共識。工會多次函請公司簽約,但公司卻突然以「公司制度調整」等理由,要求重新協商部分內容,拒絕簽署已達成合意的草案。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這種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最終法院也維持了裁決決定。
給我們的啟示: 一旦勞資雙方對條款達成合意,就應本著誠信原則簽署書面協約。無故反悔或要求重談,會被視為不尊重協商結果,是明顯的不當勞動行為。協商的成果應被珍視與履行。
團體協商破裂時,我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對於勞方(工會)
- 詳細記錄協商過程: 每次會議的日期、出席者、討論內容、提出的方案及對方回應,都應詳實記錄,並盡可能留下書面證據。
- 明確提出訴求與對案: 確保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合理,並在收到對方通知後,於60天內提出對應方案。
- 善用爭議處理機制: 若雇主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應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若無不當勞動行為,則可考慮申請調解。
- 注意爭議行為發動時機: 除非雇主經裁決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否則發動爭議行為前應先經調解不成立。
對於資方(雇主)
- 秉持誠實信用原則: 真誠參與協商,避免拖延、杯葛或假意協商。
- 確保協商代表授權充分: 協商代表應具備足夠的權限,能對協商議題做出實質承諾或決定。
- 提供必要資訊: 依工會要求提供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必要資訊。
- 遵守裁決決定: 若經裁決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應立即遵守裁決委員會發布的救濟命令。
結論:掌握法律,共創和諧勞資關係
團體協商的成功,仰賴勞資雙方的誠意與努力。當協商面臨挑戰,甚至破裂時,了解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與義務,善用裁決、調解、仲裁等機制,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將能助您在協商桌上更有底氣,促進更健康、更穩定的勞資關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團體協商中的具體要求?
A: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勞資雙方必須以真誠、開放的態度進行協商,努力尋求共識。這不僅是形式上的出席會議,更重要的是,要對他方提出的議題進行實質討論,提出合理方案,並避免拖延、杯葛或假意協商。
Q: 如果雇主一直拖延協商進度,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工會可以怎麼辦?
A: 雇主若有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稱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這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裁決委員會會調查並可能發布救濟命令,要求雇主改正。
Q: 裁決委員會發布的「救濟命令」有什麼效力?雇主不遵守會怎樣?
A: 救濟命令是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強制性要求,命令雇主停止不當行為、回復原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如果雇主不遵守,勞動部可以依法處以罰鍰,且罰鍰可連續處罰,直到雇主遵守為止。
Q: 勞資雙方已達成口頭合意,但雇主遲遲不簽署書面協約,這算不算不當勞動行為?
A: 根據實務案例,若勞資雙方已就團體協約內容達成實質合意,雇主卻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署書面協約,這會被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