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破裂怎麼辦?認識你的法律武器
親愛的團體協商參與者夥伴們,您是否曾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遭遇僵局甚至破裂的困境?面對這樣的挑戰,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並依法採取行動,是每位參與者都必須掌握的關鍵。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團體協商破裂的法律處理機制,讓您在關鍵時刻,能運用法律武器,自信應對!
協商破裂的定義與類型:權利還是調整?
團體協商破裂,通常是指勞資雙方經過多次協商,仍無法就協商內容達成共識,導致團體協約無法簽訂或履行。此時,勞資爭議可能升級,進入法定處理程序。
在台灣,勞資爭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主要分為兩大類,這點至關重要: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基於現行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簡單來說,就是「已經有規定,但對方沒做到」的爭議。這類爭議通常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福利等)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這類爭議是「希望改變或維持現狀」的爭議,無法直接透過司法解決,常需透過協商、調解、仲裁或爭議行為來達成共識。
為什麼區分這兩類這麼重要? 因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明確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而調整事項之爭議在調解不成立後,工會始得為爭議行為。搞清楚爭議性質,才能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
協商不成的下一步:法定處理程序
當團體協商破裂,勞資爭議可進入以下法定處理程序:
- 調解:由主管機關或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介入,協助勞資雙方溝通,尋求共識。這是發動爭議行為前的必要前置程序。
- 仲裁:調解不成立後,雙方可共同申請仲裁。在特定情況下,甚至一方即可申請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拘束力。
- 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主要處理雇主或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當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或《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行為時,工會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這條法規設立了「冷靜期」,在爭議處理期間限制雙方行為,避免衝突擴大。
爭議行為與罷工:行使權利的底線
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的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的行為。而罷工則是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行為。
罷工的合法性要求嚴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簡單來說,您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且不成立,爭議性質必須是「調整事項」,工會必須經過合法投票程序,且爭議行為本身要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才能合法罷工並享有民事免責的保護。若雇主有《工會法》第 35 條所列之不當勞動行為,工會亦得為爭議行為。
《工會法》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或是參與工會活動,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擔任工會職務,或為工會會員,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法規是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的核心,禁止雇主以各種方式打壓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
真實案例:從故事中學習協商與爭議
故事一:勇敢的罷工行動與法律保障
在一個夏天,某航空公司與其空服員職業工會就多項勞動條件進行團體協商,但歷經多次協商與調解仍無共識。工會依循法定程序,召開會員大會進行罷工投票,最終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罷工決議,並在特定時間點發動了為期數日的罷工行動。罷工期間,工會在機場周邊設置糾察線,和平勸說其他組員不要執勤,同時也造成部分航班延誤。
航空公司認為工會的罷工訴求不合法,且罷工造成公司鉅額損失,因此向工會及其幹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數億元的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工會的罷工行動在主體、程序、目的、手段上均具備正當性,是合法的罷工。法院特別指出,工會提出的例如「增設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等訴求,雖然看似非傳統的「工資、工時」,但依據法律精神,都屬於廣義的「勞動條件」,可以作為罷工目的。此外,工會的罷工投票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設置糾察線也未採取強暴脅迫手段。
因此,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合法罷工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及其會員請求賠償。**最終,法院駁回了航空公司的鉅額求償。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只要工會依法行使爭議權,確保罷工程序與手段的合法性,即使對雇主造成損失,法律也會給予強力的保障,雇主不能隨意求償。
故事二:雇主拒絕誠信協商的代價
某瓦斯公司的工會,為了保障員工權益,向公司提出就「績效考核方式」進行團體協商的請求。公司一開始同意協商,也提出了初步草案,但當工會要求提供更詳細的職務說明書與考核標準等必要資料時,公司卻表示無法提供,且之後便不再積極參與協商,甚至在未與工會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單方面公告實施了新的考核作業要點。
工會認為公司行為已構成拒絕誠信協商,嚴重侵害了工會的團體協商權,因此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裁決委員會與法院怎麼說?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該瓦斯公司在團體協商期間,未積極參與協商、拒絕提供必要資料,並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已違反了《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誠實信用協商原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也維持了裁決委員會的決定。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團體協商不僅是形式,更要求雙方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參與。雇主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拖延協商或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將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並面臨法律責任。
團體協商參與者的實用指引
以下是給予團體協商參與者的實用建議,讓您在面對協商破裂時能有所依循:
工會方:確保你的權利行使「合法」
- 誠實信用協商:積極參與協商,提出合理訴求,並對雇方提出的方案保持開放態度。所有協商過程的文件、會議紀錄都應妥善保存。
- 確認爭議性質:發動爭議行為前,務必確認爭議屬於調整事項,且已調解不成立。這是罷工合法性的基礎。
- 嚴守罷工程序:嚴格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規定的罷工投票程序,包括「直接、無記名投票」及「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導致罷工不合法。
- 手段合乎分寸:爭議行為應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設置糾察線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避免使用強暴脅迫手段,以免喪失法律保護。
- 應對不當勞動行為:若雇主有打壓工會、報復參與者等不當勞動行為,應及時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保障自身權益。
雇主方:避免不當勞動行為的陷阱
- 積極參與協商:對工會提出的合理協商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協商所需必要資料,並避免拖延或杯葛協商程序。
- 避免不利待遇:在協商及爭議處理期間,切勿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提出協商要求或參與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
- 遵守冷靜期限制: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行為。
- 謹慎評估訴訟風險:若考慮對工會或其會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應仔細評估訴訟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若訴訟被認定為「顯不相當」,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結論:掌握法律,自信協商
團體協商破裂並不可怕,關鍵在於您是否了解其中的法律眉角,並懂得如何運用這些知識來保護自己。從區分爭議類型、遵守爭議處理程序,到合法行使罷工權,每一個環節都與您的權益息息相關。透過本文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未來的團體協商中,更有底氣、更從容地面對挑戰,最終為勞資雙方創造一個更加和諧共贏的局面。
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了解它,就能讓您在談判桌上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破裂後,我們工會可以直接罷工嗎?
A: 不行,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規定,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後,才能發動爭議行為。此外,罷工的爭議性質必須是「調整事項」,且工會需經過「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合法宣告罷工。
Q: 如果雇主在協商期間對參與者不利,該怎麼辦?
A: 若雇主因您參與工會活動、提出協商要求或參與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這可能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您應立即蒐集證據(如書面通知、對話紀錄等),並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Q: 什麼是「調整事項」的爭議?為什麼它很重要?
A: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福利、工作規則、甚至參與企業經營等)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它很重要,因為只有「調整事項」的爭議,在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如果是「權利事項」的爭議(如雇主未依契約給付工資),則不得罷工,應循調解、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
Q: 雇主告我們罷工損害賠償,我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工會罷工是依循合法程序(調解不成立、調整事項、合法投票、手段合乎分寸),那麼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第 2 項,雇主不得以合法罷工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及其會員請求賠償。您應妥善保存所有證明罷工合法性的文件,並積極應訴,主張法律免責。但若罷工行為涉及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則可能不適用免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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