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退休金算對了嗎?勞基法退休金計算基數全攻略
辛苦工作一輩子,終於迎來退休生活,但您知道自己的退休金到底怎麼算,才符合法律規定嗎?許多退休金受益人常對「退休金計算基數」感到困惑,深怕權益受損。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退休金計算的關鍵概念,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退休金權益!
退休金的兩大關鍵:基數與平均工資
要了解退休金,首先必須搞懂兩個核心概念:「退休金基數」和「平均工資」。
1. 退休金基數怎麼算?
您的退休金會根據您的工作年資來計算基數。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簡單來說:
- 前15年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您 2個基數。
- 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您 1個基數。
- 基數總數上限: 最高以 45個基數 為限。
- 年資計算: 未滿半年算半年,滿半年算一年。
重要提醒: 這裡的「前15年」是從您 受僱的第一天 開始算起,而不是從《勞動基準法》實施後才開始算哦!
2. 什麼是「平均工資」?
每一個「退休金基數」到底值多少錢呢?這就牽涉到「平均工資」的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2項明確指出:「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而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則定義了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因此,您的退休金基數金額,就是以您 核准退休前六個月內 所領到的 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 總日數 所得的金額。這也是退休金計算中,最常產生爭議的部分!
哪些項目算「工資」?哪些不算?
「工資」的認定,是影響平均工資高低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 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是 經常性 給予的,無論名目為何,都應該計入工資。
但有些項目,即使您有領到,也不一定會被算進工資裡。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就列舉了幾種 不屬於 經常性給與的項目,例如:
- 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
-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的節金
- 醫療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
- 婚喪喜慶的賀禮、慰問金或奠儀
- 差旅費、差旅津貼
實務上判斷是否為「經常性給與」,法院會綜合考量給付目的、性質、是否固定發放、發放條件等,而非只看名稱。
生活案例解析:退休金計算的常見迷思
案例一:張伯伯的「前15年」年資爭議
張伯伯從民國72年就開始在一間科技公司服務,直到111年退休,總共工作了39年。他發現公司在計算退休金時,將他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直接接續計算,導致他退休後的所有年資,都只以「每年1個基數」來計算。張伯伯認為,應該從勞基法實施後,重新計算「前15年每年2個基數」。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工作年資」及「前15年」,都應該從勞工 「受僱之日」 起算,而不是從《勞動基準法》實施時才重新起算。因此,如果張伯伯在勞基法實施前的年資已經超過15年,那麼他勞基法實施後的年資,確實只能按每年1個基數計算。這個判決釐清了許多長期員工的共同疑問,避免了法規適用上的誤解。
案例二:李阿姨的獎金算不算工資?
李阿姨在一家工廠工作多年後退休。她發現公司計算她的平均工資時,沒有把她每個月領的「團體獎金」和「值夜津貼」算進去,但卻把「績效獎金」排除了。她不明白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斷,「團體獎金」雖然名稱是獎金,但若已形成 制度上經常性給與,且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就應該算作工資,計入平均工資。同樣地,「值夜津貼」也是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也應計入。但「績效獎金」如果屬於 競賽性質,帶有勉勵意味,且非勞務的直接對價,則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工資。這個案例說明了,判斷是否為工資,重點在於 實質內容,而非僅看名稱。
退休金受益人的實用建議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後,身為退休金受益人,您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 妥善保存薪資證明: 您的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等文件,都是日後計算退休金的重要依據,請務必妥善保管。
- 仔細核對薪資組成: 了解您的薪資中,哪些是屬於工資,哪些可能不計入。若有疑義,可向公司人資部門詢問清楚。
- 及時主張權利: 如果您發現退休金計算有短少或不符法令之處,請務必及時向原公司提出異議。您也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尋求協助。
結論
退休金是您辛勞大半輩子的重要成果,了解其計算方式,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勞動基準法》下的退休金基數、平均工資及工資認定等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主動了解、仔細核對,才能讓您的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有自己的退休辦法,跟勞基法規定不一樣,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的最低標準。所以,如果貴公司的退休辦法優於勞基法,則從其規定;但如果低於勞基法,則低於的部分無效,您仍然可以主張適用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建議您仔細比對兩者規定,若有疑慮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Q: 我退休前六個月內有請長假,導致薪水變少,這樣會影響我的平均工資嗎?
A: 是的,如果計算平均工資的期間內,有因傷病、事假、公假、例假、休假等非因工作而導致薪資減少的情況,實務上通常會將該段期間排除,以確保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平性。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排除該期間,重新計算平均工資。
Q: 我的績效獎金每月固定發放,且與我的工作表現直接相關,這樣會被算入工資嗎?
A: 儘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了某些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但法院實務對於「經常性給與」的認定趨於實質審查。如果您的績效獎金是每月固定發放,與提供勞務有對價關係,且非恩惠性質,即使名稱為獎金,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建議您檢視獎金發放辦法和實際發放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
Q: 如果我發現公司計算的退休金有錯誤,我應該在多久內提出?
A: 依據《民法》規定,對於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雖然法律有時效限制,但建議您一旦發現有疑慮,應盡早向公司提出異議,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及早處理有助於釐清事實,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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