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生活無憂!您的退休金權益,律點通來為您說清楚
辛苦工作了大半輩子,終於迎來期待已久的退休生活。然而,面對複雜的勞工退休金制度,您是否對自己的權益感到有些模糊?新制舊制怎麼分?什麼時候可以領?萬一我不在了,家人可以領嗎?別擔心!律點通將用最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您完整解析勞工退休金的請領條件、時效與繼承問題,讓您的退休金不再是難懂的法律條文,而是實實在在的保障。
釐清您的退休金制度:新制與舊制大不同
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在民國94年7月1日劃分了「新制」與「舊制」。
- 勞退舊制: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且選擇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這筆退休金是由雇主提撥,並在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退休條件時,由雇主給付。
- 勞退新制: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才開始工作,或選擇從舊制轉為新制的勞工。新制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雇主每月至少提繳您工資的6%到您的專戶,這筆錢是您的,即使換工作也能帶著走。
重點提醒:如果您是從舊制轉新制的勞工,您在轉換前的舊制年資是會被保留的!
《勞工退休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這代表,您的舊制年資退休金並未消失,而是在您勞動契約終止時(例如自請退休、雇主資遣等),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給付這筆舊制退休金。
何時可以自請退休?掌握您的「退休權」
如果您想主動申請退休,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以下任一條件:
- 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者。
只要您符合其中一項,您就有了「自請退休」的權利。這是一種形成權,意思是您一旦明確向雇主表達退休意願,即使雇主不同意,退休的效力也已經發生了!
退休金請領的「時效」與「保障」
退休金是您辛苦工作的成果,屬於您的既得權利,不論是舊制或新制,法律都給予高度保障。
- 舊制退休金請領時效:自您退休的次月起,五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 新制退休金請領時效:
- 勞工本人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沒有時效限制。只要您年滿60歲,無論在職與否,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請領,而且可以選擇一次領或月領。
- 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若勞工不幸身故,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2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這兩條法規都明確規定,您的退休金是受到保護的,雇主或其他債權人不能隨意抵銷、扣押或要求您將退休金轉讓或作為擔保。這是為了確保您的退休生活保障,不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影響。
實務案例解析:保障您的退休金權益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狀況:
情境一:張伯伯的退休申請之路
張伯伯在公司服務了25年,今年58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二款「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自請退休條件。他決定退休,但擔心口頭告知雇主會被拖延或否認,於是寫了一封退休申請書,並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給公司,明確表達了自請退休的意願,並要求公司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
公司收到信後,雖然一開始有些推託,但因為張伯伯的退休意思表示已經透過存證信函合法送達,且他確實符合退休條件,最終公司仍須依法辦理退休手續並給付退休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明確且有證據的書面意思表示,是保障您自請退休權益的關鍵。
情境二:李阿姨為亡夫請領退休金
李阿姨的先生王先生,在新舊制交替時選擇了新制,但他轉換前在公司累積了27年的舊制年資並未結清。王先生在62歲時不幸過世,當時他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退休條件(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但還來不及辦理退休。
李阿姨擔心先生的舊制退休金會因此領不到。經過了解,她得知即使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後過世,其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也不會因此喪失,而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請領。法院實務上也認為,這種情況可以**類推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視為勞動契約因勞工死亡而終止,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王先生過世時的平均工資,計給其保留的舊制年資退休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勞工本人未能親自請領,已符合退休要件的舊制退休金權利仍能由家人繼承,為家庭提供保障。
退休勞工朋友請注意!實用建議總結
- 確認您的退休條件:務必清楚自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資格。
- 書面表達退休意願:如果您決定自請退休,請務必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明確告知雇主,並保留相關證明,避免日後爭議。
- 妥善保存重要文件:您的薪資單、工作年資證明、勞保投保紀錄等,都是計算退休金的重要依據,請務必妥善保管。
- 留意舊制退休金時效:舊制退休金請領時效為五年,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出申請。
- 新制個人專戶無時效:您的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錢,是您的既得財產,沒有時效限制,可以隨時請領。
- 了解繼承權益:如果勞工不幸在請領前身故,其符合退休要件的舊制退休金及新制個人專戶餘額,都可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規定請領。請注意遺屬請領新制退休金的十年時效。
了解自己的退休金權益,是保障退休生活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退休金的相關規定,讓您的退休生活更加安心、有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新舊制交替時選擇了新制,那我的舊制年資退休金是不是就沒有了?
A: 不是的,即使您選擇了勞退新制,您在新制實施前所累積的舊制年資是會被保留的。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當您的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終止時(例如自請退休、資遣),雇主仍應依照當時的平均工資,計算並給付您保留的舊制年資退休金。
Q: 我符合退休條件,但還沒辦退休就過世了,我的退休金家人可以領嗎?
A: 可以的。如果勞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的退休條件,但在未及自請退休前不幸過世,其舊制退休金請領權利不會因此喪失,而是屬於金錢債權,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行使。對於新制個人專戶的退休金,也會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這為您的家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Q: 雇主說我犯了錯把我解僱,我的舊制退休金會因此被取消嗎?
A: 不會。退休金被視為一種「延期後付」的工資,是勞工的既得權利。只要您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定的退休要件,即使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對您進行懲戒性解僱,雇主仍不能剝奪您請領舊制退休金的權利。
Q: 雇主可以從我的退休金裡扣掉我欠公司的錢嗎?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2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因此雇主不能以您對公司有其他債務為由,主張從您的退休金中扣除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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