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稅務爭議,您可能遇到的幾種情況
許多退休朋友在享受悠閒生活之餘,偶爾也會遇到一些與退休金相關的稅務或給付爭議。這些問題可能讓人感到困擾,甚至影響到您的退休規劃。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規,提供您清晰的指引,讓您在面對這些爭議時,能更有自信地維護自身權益。
情況一:不小心多繳了退休金的稅,能退回來嗎?
這可能是許多勞工朋友會遇到的情況。如果您是在特定期間內(民國73年8月1日後至《所得稅法》修正施行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或非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並且當時不小心多繳了稅,法律是允許您申請退還的。
關鍵法條: 所得稅法第125-1條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提出申請發還溢繳之稅款;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發還之稅款,應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按發還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發還。依前項規定申請發還原已繳納之稅款,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未逾五年期限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已逾五年期限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具體證明申請。」
白話解釋: 這條文是為了保障在特定歷史時期,因法規變動而多繳稅的勞工。重點在於勞工身份、領取時間、確實有溢繳,以及最重要的申請期限。通常,您必須在法規修正施行後的五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五年,則需要提出「具體證明」,證明為何當時未能及時申請,這會增加申請的難度。請注意,退回的稅款還會加計利息喔!
生活情境故事: 王伯伯年輕時在一家工廠服務多年,於民國85年退休領取了一筆退休金。當時他依規定繳了稅,但後來聽說有朋友因為法規調整,申請退回了部分稅款。王伯伯心想,自己是不是也多繳了?他翻箱倒櫃找出當年的扣繳憑單和退休金證明,發現確實有溢繳的可能。這時,他需要留意的是,雖然已經過了很久,但如果能提出充分的「具體證明」,證明當年的溢繳事實,仍有機會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
情況二:我的退休金給付金額好像不對,該怎麼辦?
這類爭議可能發生在您與前雇主之間,或是國民年金的繳款問題。
勞工與雇主爭議: 如果您是勞工,在終止勞動契約後,對雇主給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有疑慮,可以尋求協助。
關鍵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8-1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白話解釋: 這表示如果您與雇主在退休金或資遣費上有爭議,甚至需要打官司,政府是可以提供法律扶助的,減輕您的負擔。
雇主或國民年金繳款爭議: 如果是雇主對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金額有異議,或是您對國民年金繳款單金額有疑義,法規都規定要「先繳後核」。例如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及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發現繳款單金額不對時,要先按照單子上的金額繳納,然後再向相關單位(如勞保局或保險人)提出說明,他們查證後會在下次繳款時一併調整。
情況三:我是公務員/政務人員,被通知溢領要追繳,怎麼辦?
如果您是公務人員或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可能因某些原因(例如身分變更未及時告知、機關計算錯誤等)而多領了退撫給與或優惠存款利息,這時相關機關會發出追繳處分。
關鍵法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前四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服務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白話解釋: 當您被通知多領錢時,發放機關會發一份書面行政處分,要求您在期限內繳回。如果逾期不繳,可能會被強制執行。這裡有個重點:是否會加計利息,取決於「是否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多領是您自己造成的(例如未主動告知身分變更),就可能要多付利息。如果您對處分不服,公務人員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政務人員則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生活情境故事: 李奶奶的先生是退休公務員,不幸離世後,李奶奶開始領取遺屬年金。幾年後,她收到一紙公文,通知她因某項資格變動,導致過去兩年溢領了部分年金,並要求追繳。李奶奶很疑惑,她從未接獲相關通知,也未主動要求變更。這時,李奶奶可以仔細審視這份追繳處分,特別是關於「溢領原因」和「是否加計利息」的部分。如果溢領是機關單方面錯誤,且李奶奶並不知情也無從得知,則她可以主張不應加計利息,並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面對爭議,您可以這樣做! (實用操作指引)
溢繳稅款的申請步驟
- 確認資格與時效: 檢視您是否符合
所得稅法第125-1條的勞工身分、領取時間及是否仍在五年申請期限內。 - 備妥文件: 準備好所有相關證明,如退休金核定函、扣繳憑單、繳稅證明、銀行入帳明細等。若已逾五年,更需充分的「具體證明」。
- 向稅捐機關申請: 備齊文件後,向原繳納稅款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退休金給付爭議的處理流程
- 勞工朋友: 若與雇主有退休金或資遣費爭議,建議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可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8-1條申請法律扶助,並提起訴訟。 - 雇主或國民年金繳款人: 對繳款單金額有異議時,請務必先依單據金額繳納,再向勞保局或保險人提出調整理由,避免產生滯納金。
公務員/政務人員溢領追繳的救濟途徑
- 仔細核對處分: 收到追繳處分時,務必仔細核對溢領事由、金額、計算方式,以及是否加計利息等細節。
- 提起行政救濟: 若不服處分,公務人員可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政務人員則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請務必在法定不變期間(通常為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內提出。 - 確認管轄機關: 留意追繳處分是否由具備管轄權的機關(依據
法律字第10803515440號函釋,原則上為發放機關/原服務機關)所作成。
結論:安心退休,權益不打折
退休生活是您辛勞一生應得的享受。面對退休金相關的稅務或給付爭議,不必慌張。了解您的權利、掌握處理流程,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退休後的生活中,面對這些問題時,能更加從容不迫,安心享受每一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請問《所得稅法第125-1條》提到的「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是指哪一段時間?
A: 該條文是針對民國73年8月1日以後至《所得稅法》修正施行(即民國90年1月1日)之前領取特定退休金的勞工。因此,五年申請期限應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算至民國95年12月31日止。若您是在此期限內未申請,但能提出「具體證明」,仍有機會,但難度較高。
Q: 如果我對勞保局寄來的國民年金繳款單金額有疑義,可以直接不繳嗎?
A: 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您應該先按照繳款單上的金額全數繳納,然後再向保險人(勞保局)敘明理由提出異議。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會在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調整,避免產生滯納金或影響權益。
Q: 公務人員溢領退撫給與被追繳時,什麼情況下會被加計利息?
A: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等規定,只有在「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才會加計年息百分之二的利息。這通常指當事人明知不應領取卻未告知、提供不實資料,或因自身過失導致溢領。若完全是機關單方錯誤,且當事人無從得知,則通常不會加計利息。
Q: 收到行政機關的追繳處分書,我應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仔細閱讀處分書內容,核對溢領事由、金額及計算方式。如果您認為處分有誤或不合理,應在法定不變期間(通常為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公務人員可提起復審,政務人員則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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