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是您辛勞一生的果實,領取權益不可不知!
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終於要迎接退休生活了!然而,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您是否曾擔心自己的退休金權益會不會受損?或者,萬一雇主在退休金給付上與您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台灣勞工退休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常見爭議處理方式,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輕鬆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退休金權益,讓您安心退休,樂享晚年。
退休金知多少?舊制與新制一次搞懂
在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兩種:舊制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和新制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了解兩者的差異,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
1. 舊制退休金:適用於94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資
如果您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有工作年資,就可能適用舊制退休金。請領舊制退休金,您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當您符合上述條件並決定退休時,雇主應依您的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白話解釋: 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是您退休時的「平均工資」,雇主必須在您退休後的30天內一次給付。如果雇主真的有困難,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給付,但這必須經過核定。
2. 新制退休金:適用於94年7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資
新制退休金則是雇主每月為您提繳到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這筆錢是屬於您個人所有,不會因為公司經營狀況而消失。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白話解釋: 新制退休金是雇主每月從您的薪水中,提撥至少6%的金額到您的專屬帳戶。這筆錢在您年滿60歲時,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領回。
退休金,我的權利!請領時效與中斷
退休金是您應得的權利,但請務必注意「請求權時效」!如果超過時效沒有提出,您的權利可能就會消失喔。
- 舊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從勞工退休的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新制退休金未足額提繳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從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中斷時效的方法: 如果您發現雇主沒有給付或提繳退休金,但擔心超過時效,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這可以中斷時效的進行。
《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您有五年時間可以去請領或要求雇主補足退休金。如果在這期間內,您有提出調解申請,那麼這五年的計算就會暫停,讓您有更多時間處理。
雇主不給退休金?勞資爭議調解是您的第一步
如果您在退休金請領上與雇主發生爭議,例如雇主不願給付、給付金額不符或新制退休金提繳不足額等,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機制來解決。
什麼是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第2款:「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白話解釋: 退休金爭議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也就是基於法律或契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這類爭議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等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調解成立的效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非常重要!如果勞資爭議經過調解成立,並且調解書上寫明雇主應給付您退休金或其他款項,但雇主卻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官司,而且還能暫時免繳裁判費和執行費,大大減輕您的負擔!
實務案例分享:調解成立真的有效力嗎?
案例一:王伯伯的退休金調解紀錄,直接變強制執行!
王伯伯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多年,退休時發現公司積欠他部分薪資,連新制退休金提繳也短少。他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雙方在調解會上達成共識,公司同意支付王伯伯積欠的薪資並補繳勞退金,總計約12萬元。調解紀錄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但沒想到公司事後卻遲遲不付款。
王伯伯心急如焚,以為還要再打官司。後來經人提醒,他帶著這份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調解紀錄確實載明了公司應給付的義務,且公司未履行,因此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王伯伯最終透過這個機制,成功追回了他應得的款項。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果內容是關於金錢給付等義務,且雇主不履行,它的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是勞工保障權益的有力工具!
案例二:陳阿姨的「斷尾條款」經驗,權利拋棄要謹慎!
陳阿姨在一家文教機構任職多年,因職務調動問題與公司產生爭議。在勞資爭議調解時,雙方達成和解,陳阿姨選擇領取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當時調解紀錄中載明了一條「斷尾條款」,大致意思是陳阿姨拋棄了與該勞雇關係存續期間相關的所有民事、刑事及行政申訴權利。事後,陳阿姨發現自己其實已符合舊制退休條件,認為當初應有舊制退休金未領,且簽調解時不清楚法律,於是再次向法院請求舊制退休金。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陳阿姨的請求。法院認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就視為雙方簽訂了和解契約,具有法律拘束力。由於陳阿姨在簽訂調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且選擇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領取資遣費,其退休金請求權已涵蓋在當時的和解範圍內,因此不能再重新主張。法院也強調,通常情況下,勞工領取資遣費後,就不能再請求退休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在勞資爭議調解時,特別是當調解內容包含「斷尾條款」(拋棄所有權利)時,務必仔細審閱,確認所有應得權益都已納入考量並達成共識。一旦簽署,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事後要再翻案會非常困難。
保障您的退休金權益,實用操作指引
- 了解自身權益: 在退休或離職前,主動了解您在舊制及新制下的退休金請領條件、計算方式。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諮詢。
- 保存完整證據: 妥善保管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歷年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調解紀錄、匯款證明等所有相關文件。
- 參與調解要謹慎: 參與勞資爭議調解時,務必仔細審閱調解內容,特別是涉及權利拋棄的條款。確認所有權益都已考量清楚再簽署。
- 注意請求權時效: 舊制退休金與新制退休金未足額提繳的請求權時效均為五年。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或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中斷時效。
結論:積極保障,安心退休
退休金是您老年生活的重要保障,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積極保障自身權益,是每位退休手續辦理者都應重視的課題。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機制,您可以有效率地解決與雇主之間的爭議,而調解成立的紀錄更具有強制執行力,為您的權益提供堅實後盾。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文件,並在處理任何協議時保持謹慎,確保您的退休生活無後顧之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舊制退休金和新制退休金有什麼不同?我該怎麼知道自己適用哪一種?
A: 舊制退休金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有工作年資的勞工,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符合條件時向雇主請領。新制退休金則適用於94年7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資,雇主每月提繳不低於工資6%到您的個人專戶,年滿60歲即可向勞保局請領。您可以檢視自己的勞保明細或向勞保局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資料,以確認適用狀況及年資區間。
Q: 如果雇主沒有依法提繳我的新制退休金,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未按月或未足額提繳您的新制退休金,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勞保局會依法對雇主開罰並要求限期補繳。此外,您也可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並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保障您的權益。請注意,此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離職時起五年。
Q: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雇主不履行怎麼辦?
A: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如果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且調解內容包含雇主應負的私法上給付義務(例如給付退休金),但雇主未依約履行,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紀錄和法院的強制執行聲請狀,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此時您可以暫免繳裁判費和執行費,大幅簡化追討程序。
Q: 我在勞資爭議調解時簽署了「斷尾條款」,會不會影響我未來請領退休金的權利?
A: 「斷尾條款」通常指勞工拋棄所有與勞雇關係相關權利的約定。如果您的退休金請求權在簽署調解時已經具備(例如已符合退休條件),且您在充分理解條款內容後自願簽署,那麼該條款可能具有法律拘束力,導致您事後無法再主張該筆退休金。因此,在簽署任何調解或和解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確認所有應得權益都已納入考量,並確保您完全理解其法律效力,避免日後權益受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