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權益,中高齡員工必知!讓您安心規劃未來
很多辛苦打拼了大半輩子的朋友,在規劃退休生活時,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的「退休金」夠不夠用、能不能順利領到。尤其是勞退新舊制交替後,不少人對於自己的舊制年資該怎麼算、退休金權益會不會受影響,都感到有些迷茫。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大家詳細解析勞工退休金的請求權,讓您清楚掌握自己的權益,安心迎接退休生活!
您的退休金,是您努力的「後付工資」與「既得權利」!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將退休金視為一種「後付性工資」,也就是您在職期間,雇主將原本應給您的工資,節省一部分累積起來,等到您符合退休條件時再支付給您。因此,退休金更是您「當然享有」的「既得權利」,一旦您符合法定條件,這筆錢就是您的了,不會因為其他原因而輕易喪失。
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分為勞退舊制(民國94年7月1日前適用)和勞退新制(民國94年7月1日後施行)。如果您在舊制實施期間就已工作,並在之後選擇適用新制,那麼您在適用新制前的「舊制年資」是會被「保留」下來的。這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的重要保障,確保您的舊制年資不會憑空消失,當您離職、資遣或退休時,雇主仍需依當時的「平均工資」計算並給付這段年資的退休金。
功成身退的條件: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許多朋友最關心的就是,我到底什麼時候可以自己提出退休申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53條明確規定了勞工「自請退休」的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您就可以主動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請,公司是不能拒絕的: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請注意,這是您的「權利」,即使您離職時沒有明確說要「退休」,但只要您符合上述條件,您的退休金請求權依然存在。另外,還有「強制退休」的情況,通常是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要求您退休,但這就不是您主動提出的了。
舊制退休金怎麼算?一次搞懂計算原則
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依照您的「工作年資」和「平均工資」來決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會按您的工作年資給與「基數」,例如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後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而「退休金基數之標準」是指您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這個平均工資通常是您退休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這個數字會直接影響您能領到的退休金多寡。
您的退休金,法律這樣保障!實務案例解析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幾個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有多重要:
案例一:就算被公司解僱,只要符合條件,舊制退休金還是您的!
一位在公司服務了20多年、年齡也超過55歲的資深員工,早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的條件。不幸的是,後來他因故遭到公司懲戒性解僱。公司認為他被解僱,所以不能領退休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員工勝訴!法院認為,退休金是勞工的「既得權利」,《勞基法》雖然規定被解僱不能領資遣費,但沒有說不能領退休金。只要員工符合自請退休的條件,即使是被公司解僱,他領取舊制退休金的權利依然存在,公司不能剝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您的退休金權益非常堅固,不會輕易因為公司單方面的行為而消失。
案例二:別輕易放棄!退休金權益不能隨便拋棄或被抵銷!
有位員工在職期間曾因故,被公司要求簽下「拋棄退休金請求權」的聲明。後來他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請求退休金時,公司卻拿出這份聲明拒絕給付。另外,也有公司想用員工可能欠公司的錢,來抵銷其退休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勞工在「勞動契約終止前」所做的拋棄退休金權利,是「無效的」!因為退休金是強制規定保障的權利,不能在還沒確定領取前就輕易放棄。
此外,針對「勞退新制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也明確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這表示您的新制退休金是受到嚴格保護的,公司不能用您可能欠公司的錢或其他理由來「抵銷」您的退休金。即使是舊制退休金,在相關法規修正後,也原則上不得抵銷。所以,千萬不要隨便簽署放棄退休金的文件,也不用擔心公司會隨意扣除您的退休金。
案例三:萬一不幸身故,家人也能領到舊制保留年資的退休金!
一位資深員工在公司服務多年,舊制年資已保留,也符合自請退休的條件,但還來不及辦理退休就不幸過世了。他的家人向公司請求這筆舊制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公司卻說法律沒有規定勞工死亡可以領舊制退休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繼承人勝訴!法院認為,退休金具有「強制儲蓄」的性質,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後,這筆退休金請求權就不會因為死亡而消失,而且這筆錢可以由繼承人繼承。法院基於「平等原則」,類推適用相關法規,認定勞工死亡導致勞動契約終止,雇主仍應給付舊制保留年資的退休金。這個案例給了許多家庭很大的保障,讓辛苦一輩子的努力不會白費。
中高齡員工必看:保護退休金的實用建議
- 了解您的自請退休條件:務必清楚《勞基法》第53條規定的「工作年資」和「年齡」條件,知道自己何時可以主動提出退休。
- 確認舊制年資是否保留:如果您有舊制年資,請向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勞退條例》第11條規定妥善保留,並了解其結算方式。
- 妥善保存薪資證明:退休金的計算與「平均工資」息息相關,請保存好您的薪資單、出勤記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 切勿輕易簽署「拋棄」文件:在勞動契約終止前,任何要求您拋棄退休金權利的聲明都是無效的,請不要簽署。
- 注意退休金請求權時效:退休金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一般為五年),請在符合條件後及時行使。
結語:掌握權益,安心退休!
退休金是您職涯奮鬥的成果,也是您安心退休生活的基石。透過今天的解析,相信您對勞退新舊制、自請退休條件以及退休金的各項保障有了更清楚的認識。請務必主動了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建議向當地勞工局或專業人士諮詢,確保您的退休生活無憂無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舊制年資保留」?我怎麼知道我的舊制年資有沒有被保留?
A: 如果您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就已在公司工作,並在之後選擇適用新制,那麼您在舊制下的工作年資就會被「保留」下來。這段年資在您符合退休條件或契約終止時,雇主仍需依《勞基法》標準給付退休金。您可以向公司的人事部門查詢您的勞工退休金選擇紀錄,或查看您的薪資單、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證明等文件。
Q: 如果公司倒閉了,我的舊制退休金還領得到嗎?
A: 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在台灣銀行。即使公司倒閉,只要雇主有依法提撥,您仍可向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理委員會申請給付。但若雇主未依法提撥,您可能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Q: 我已經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了,但公司不讓我退休怎麼辦?
A: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的自請退休是勞工的「形成權」,只要您符合條件並向雇主提出退休的意思表示,就已生效,不需要雇主同意。如果公司拒絕,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尋求調解或仲裁,甚至提起訴訟來保障您的權益。
Q: 退休金請求權有期限嗎?我多久內要提出申請?
A: 退休金請求權的時效,依據《民法》規定,一般為五年。也就是說,當您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後,必須在五年內向雇主提出請求。因此,建議您在符合條件後,儘早確認並行使您的權利,避免超過時效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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