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生活不煩惱:您的退休金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辛苦一輩子,終於到了退休享清福的時候,但如果這時候遇到退休金領不到、或跟公司有爭議,該怎麼辦呢?別擔心!「律點通」今天要來跟您分享,當退休金權益受到影響時,您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使用,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讓您安心享受退休生活。
勞資爭議第一步:強制調解不可少
當您與公司發生勞資糾紛,例如退休金給付問題時,法律規定在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通常都必須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如果您跟公司有勞動方面的糾紛,像是退休金問題,原則上在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 「勞動調解」程序。就算您直接去法院提告,法院也會先將您的案子轉為調解,並請您補繳調解費用。這是希望大家能透過協商,更快速、省錢地解決問題。
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如果調解成功,並且公司承諾給付退休金或其他款項,那恭喜您!這份調解紀錄就具有非常強大的法律效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這條法律非常重要!它代表當您與公司透過調解達成協議,並且調解紀錄上清楚寫明公司應該給付您退休金或其他款項,如果公司事後不履行,您就可以直接拿著這份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就像法院判決書一樣有效力!而且,您還能暫時免繳裁判費和執行費,大大減輕您的負擔,讓您更快拿到應得的錢。
訴訟費用有減免,減輕您的經濟壓力
萬一調解不成,您決定要走上訴訟一途,法律也為勞工朋友設想周到,提供訴訟費用的減免優惠。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這條規定表示,當您是為了退休金、工資或資遣費等權益打官司時,可以暫時免繳三分之二的裁判費,這能大大降低您打官司的經濟壓力,讓您更有底氣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簽署協議要小心:反悔撤銷,條件很嚴格
有時候,在調解或和解的過程中,您可能因為一時的急迫、輕率,或者對情況不了解,簽下了一份事後覺得不公平的協議。這時候,法律上雖然有「撤銷」這些協議的機會,但條件其實很嚴格。
- 《民法》第74條 規定,如果協議是在您急迫、輕率或沒經驗的情況下,讓您做出了顯失公平的財產給付或約定,法院可以撤銷或減輕。但要注意,這條文通常只適用於「給付財產」的情況,如果是放棄某項權利(法律上稱為「不作為」),實務上很難適用這條來撤銷。
- 《民法》第88條 則說,如果您是因為對重要的事情有錯誤的認知,而且這個錯誤不是您自己疏忽造成的,您也可以撤銷您的意思表示。
然而,不論是依民法第74條
或民法第88條
主張撤銷,都必須在您做出意思表示後,一年內 行使這個撤銷權,超過一年就無法再主張了,這是民法第90條
的規定。因此,簽署任何文件前一定要看清楚、想明白,並在發現問題時盡快尋求協助。
實際案例分享:讓法律不再遙遠
案例一:張伯伯的退休金爭議,調解紀錄助他討回公道
我們來看看張伯伯的例子。張伯伯在一家公司服務多年後退休,公司卻遲遲不給付他應得的舊制退休金。張伯伯心急如焚,於是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過調解委員的協助,公司終於同意給付張伯伯23萬元的退休金,並將這個協議內容寫進了調解紀錄。
然而,公司在調解成立後,還是沒有依約給錢。張伯伯這時想起「律點通」說的,調解紀錄有法律效力!他立刻拿著這份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審查後認為,這份調解紀錄確實有效,公司也確實沒履約,於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很快地,張伯伯就透過法院的協助,成功拿回了這筆辛苦錢。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成功後,如果公司不給錢,調解紀錄就是您最有力的武器!
案例二:李阿姨放棄權利的兩難,撤銷協議的挑戰
另一個案例是李阿姨。李阿姨在與公司發生糾紛時,因為覺得壓力很大,在調解過程中簽署了一份協議,內容是她同意「不再向雇主請求任何資遣費或退休金等任職期間之法律上權利」。事後李阿姨覺得這樣很不公平,想依「顯失公平」的規定(也就是民法第74條
)來撤銷這份協議。
但是,法院審理後卻駁回了李阿姨的請求。法院解釋說,民法第74條
主要適用於「給付財產」的情況,而李阿姨簽署的是「放棄權利」,這在法律上屬於「不作為」的約定,不符合民法第74條
所指的「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調解或和解時,如果協議內容是要求您放棄某些權利,要特別小心,因為事後要反悔撤銷,會非常困難。
退休勞工朋友,實用建議給您!
綜合以上,給退休勞工朋友幾點實用建議:
- 積極參與調解: 勞資爭議先走調解是法律規定,也是解決問題最快、最省錢的方式。
- 仔細審閱文件: 無論是調解紀錄還是和解書,簽名前務必看清楚每一個字,特別是關於金額、給付方式以及是否放棄權利等條款,有疑問立刻提出。
- 保留所有證據: 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退休金計算方式等,這些都是您維護權益的重要依據。
- 注意法律時效: 如果公司不履約,或您想撤銷協議,務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例如撤銷權通常是一年內)採取行動,以免錯失良機。
結語
退休生活應該是無憂無慮的,不該被勞資糾紛所困擾。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知道如何透過調解、訴訟來保護自己,是每位退休勞工朋友的重要功課。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助您更有信心地面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讓您的退休金安穩入袋,享受應有的美好人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公司不給錢怎麼辦?
A: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並且調解紀錄上載明公司應給付您退休金,但公司卻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拿著這份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份紀錄具有與法院判決書相同的效力,能讓您快速追討欠款,而且您還可以暫時免繳裁判費和執行費。
Q: 打退休金官司,費用會不會很高?
A: 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訴訟時,可以暫時免繳三分之二的裁判費,大幅減輕您的經濟負擔。調解聲請費則會依爭議金額大小有不同收費標準,但通常不高。
Q: 調解時簽的協議,事後可以反悔撤銷嗎?
A: 法律上雖然有撤銷協議的規定(如因錯誤或顯失公平),但條件非常嚴格。您必須證明簽署時有非因自身過失的錯誤,或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下簽署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更重要的是,這些撤銷權通常有「一年」的行使期限,逾期就不能主張了。特別提醒,如果協議內容是放棄權利,實務上要撤銷會更困難。
Q: 勞資糾紛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是的,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大部分的勞動事件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即使您直接起訴,法院也會先將案件轉為調解。這是為了鼓勵勞資雙方透過協商解決爭議,節省時間和成本,也是法律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所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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