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退休金,企業真的有好好提撥嗎?
辛苦工作一輩子,退休金是保障未來生活的重要支柱。但您是否曾想過,企業為您提撥的退休金,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如果企業沒有確實提撥,您的權益又該如何維護?
作為企業員工,了解勞工退休金的相關法規,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勞資爭議。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從新舊制差異到雇主義務,讓您對自己的退休保障有更清晰的認識!
退休金制度大解密:新舊制一次搞懂
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兩種:適用於 《勞動基準法》 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俗稱舊制)以及適用於 《勞工退休金條例》 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俗稱新制)。兩者在法規依據、資金管理和請領方式上都有顯著差異。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企業的錢包,你的保障
舊制退休金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前就職,且選擇適用舊制的勞工。這筆錢由雇主提撥到一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由政府代為管理,專款專用,目的在於確保勞工在符合退休條件時,能領到一筆一次性的退休金。
雇主提撥義務與罰則
- 按月提撥: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這表示雇主必須每月從公司營收中,提撥一定比例的金額存入專戶。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無論公司營運狀況或勞資關係如何,都必須按時履行。
若雇主未按月提撥,依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年度估算與補足差額: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除了每月提撥,雇主每年底還需評估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付隔年預計退休員工的退休金。如果不足,必須在隔年3月底前一次性補足差額。這項規定已獲憲法法庭確認合憲,雇主不得以財務困難為由規避。
若雇主未依規定補足差額,依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公布違規事業單位:
依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若違反上述規定遭處罰鍰,主管機關將會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這對企業的商譽影響甚鉅。
新制勞工退休金:專屬於你的個人帳戶
新制退休金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後就職,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這筆錢由雇主按月提繳至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這個專戶是專屬於勞工個人的,即使轉換工作,帳戶也會跟著您,年滿60歲即可請領。
雇主提繳義務與罰則
- 按月提繳與最低比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必須每月為每位適用新制的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到個人專戶。這也同樣是強制性規定,且必須足額提繳,不得高薪低報。
- 未足額提繳的後果:
若雇主未按時或未足額提繳退休金,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除了會被加徵滯納金,勞保局還會限期要求繳納,屆期未繳者將移送行政執行。
若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情節嚴重者同樣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
- 勞工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雇主短少提繳退休金,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將短少的金額補繳至個人專戶。這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有5年的時效。
真實案例故事:當企業未盡義務時...
案例一:王老闆的退休金迷思(舊制)
王老闆經營一家傳統工廠,員工們都跟了他幾十年,感情融洽。然而,勞工局檢查時卻發現,王老闆的公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王老闆覺得很委屈,他認為公司和員工關係很好,從未發生勞資糾紛,而且員工也沒抱怨,應該可以免罰吧?
判決結果:法院駁回了王老闆的訴求。法院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是強制性規定,雇主必須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這與勞資關係好壞或有無糾紛無關。只要有未提撥的事實,就必須依法受罰。這個案例清楚提醒我們,法律義務不容打折,即使是「人情味」也無法取代法律的強制性。
案例二:南山人壽的教訓(新制)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因未為其部分保險業務員提繳勞工退休金,經勞保局認定業務員與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後,要求公司限期改善。然而,南山人壽對此不服,未依限改善。結果,勞保局對其按月處以高額罰鍰,並持續處罰。南山人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裁罰不合理。
判決結果:法院最終駁回了南山人壽的訴訟。法院認為,勞保局的限期改善函具有法律效力,南山人壽未履行義務,且多次裁罰後仍拒不改善,主觀上顯有可歸責性。勞保局考量公司規模及違規情節,按月處罰並無不當。這個案例警示所有企業,對於主管機關的認定及改善要求,應積極配合,否則將面臨連續且高額的罰鍰,並可能損害企業形象。
員工必知!保護你的退休金權益
了解了這些法規和案例,身為員工的您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的退休金權益呢?
- 確認您的退休金制度:了解自己是適用舊制還是新制,這通常與您的入職時間有關。
- 定期查詢個人專戶:
- 新制勞工:您可以透過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系統(需自然人憑證、勞動保障卡或健保卡),或前往勞保局臨櫃查詢,確認雇主是否有按月足額提繳退休金。
- 舊制勞工:舊制退休金是公司帳戶,員工無法個人查詢。但您可以留意公司是否有依法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可向委員會或工會詢問相關資訊。
- 留意薪資變動:新制退休金提繳是依據您的每月工資計算。如果您的薪資有調整,應確保雇主也同步調整提繳金額,避免「高薪低報」導致退休金短少。
- 遇到問題不害怕:若發現雇主有未提撥、未足額提撥或高薪低報的情形,您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諮詢。
結語
勞工退休金是您未來生活的重要保障,了解企業的提撥義務和您的權益,是每位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知識。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這項重要的權益,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守護自己的退休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舊制和新制勞工退休金的主要差別是什麼?
A: 舊制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準備金)是雇主提撥到公司專戶,由政府監理,屬於公司資產但專款專用,勞工需符合特定退休條件才能請領一次性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雇主按月提繳到勞工個人名下的專戶,屬於勞工個人資產,即使轉換工作也會跟著勞工,年滿60歲即可請領。
Q: 雇主若以公司財務困難為由,不提撥或不足額提撥退休金,合法嗎?
A: 不合法。無論是舊制或新制,雇主提撥/提繳退休金都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實務已多次強調,雇主不得以財務困難、已與勞工協議分期給付,或勞資關係和諧等理由,規避其法定義務。違反者仍會面臨罰鍰、滯納金,甚至被公布名稱等處罰。
Q: 我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幫我足額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查詢:1. 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勞動保障卡登入勞保局網站查詢。2. 攜帶身分證件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3. 使用郵政金融卡在郵局ATM查詢。4. 透過智慧型手機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查詢。查詢後請核對提繳金額是否符合您的實際工資及至少6%的提繳比率。
Q: 如果發現雇主短少提繳我的新制勞工退休金,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向雇主反映,要求補足。若雇主不願處理,您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您也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將短少金額補繳至您的個人專戶。請注意,這項請求權自您離職時起,有5年的時效。
Q: 我的公司有很多外籍員工,他們也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嗎?
A: 是的,只要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核准工作,且具備本國籍或外國籍勞工身分者,雇主都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其提繳退休金。這項義務不因國籍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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