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算對了嗎?勞工必知舊制權益與計算眉角
親愛的準備退休勞工朋友們,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台灣的法律與行銷大小事。當您辛勤工作一輩子,準備迎接美好的退休生活時,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的退休金是否能領好領滿。然而,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常讓許多人一頭霧水,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
別擔心!今天這篇文章,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舊制退休金的計算關鍵,讓您能清楚核對,安心退休!
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核心:工資與平均工資
要計算舊制退休金,首先必須了解兩個最重要的概念: 「工資」 和 「平均工資」 。這兩者是決定您能領多少退休金的基礎。
什麼是「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不是所有您從公司領到的錢都叫做「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工資」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性:
-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您因為「提供勞務」(也就是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 經常性給與: 這筆錢是您在一般情況下,經常性或固定會領到的。
有些獎金或津貼,雖然您有領到,但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工資」。例如,公司發的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如果不是固定發放、金額也不固定,且與您的工作表現沒有直接掛鉤,就可能被視為「恩惠性給與」,不計入工資。但如果獎金是與您的業績、績效直接相關且有一定規律,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是計算舊制退休金的基數。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這條文的意思是,當您準備退休時,會往前推算您退休前六個月內所領到的「工資總額」,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天數,得出的金額就是您的「平均工資」。這個數字非常關鍵,因為它直接影響到您退休金的總額。
舊制退休金的年資計算與基數標準
了解了「平均工資」,接下來就要看您的「工作年資」以及「基數」如何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這代表:
- 前15年: 每年給予2個基數。
- 超過15年後: 每年給予1個基數。
- 最高總數: 總共不能超過45個基數。
舉例來說,如果您工作了30年:
- 前15年:15年 x 2基數/年 = 30個基數
- 後15年:15年 x 1基數/年 = 15個基數
- 總計:30 + 15 = 45個基數 (達到最高總數)
新舊制交替,年資怎麼算?
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在民國94年7月1日有了重大變革,實施了「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如果您是在新制實施前就開始工作,且有舊制年資,那麼您的年資計算會比較特別,需要「分段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這表示,您的舊制年資會被保留下來,並在您退休時,以「退休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舊制退休金。您的總年資會從受僱日起算,但基數的計算會區分「勞基法實施前」和「勞基法實施後」的規定,並不是勞基法施行後又重新計算前15年2個基數。
實際案例分享:退休金計算的眉角
了解法規後,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貼近實務情況。
案例一:年資分段計算,權益不能少!
陳先生在一家研究機構服務多年,從民國73年9月21日就開始工作,直到106年11月29日才退休,他選擇適用舊制退休金。退休後,陳先生發現公司給付的退休金似乎有短少,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發現,陳先生的工作年資橫跨了《勞動基準法》實施前後(勞基法於民國73年8月1日實施,但部分行業是87年7月1日才適用)。因此,法院採「分段適用」原則:
- 適用勞基法前年資 (87年6月30日前): 依當時事業單位自己的規定來計算退休金基數。
- 適用勞基法後年資 (87年7月1日後): 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研究機構應補足陳先生短少的退休金差額。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的工作年資很長,橫跨不同法規實施時期,務必要確認公司有沒有正確地「分段」計算您的年資和基數。
案例二:獎金到底算不算工資?
李小姐在一家製造業公司工作,退休後她認為公司在計算退休金時,沒有把她領到的「年中獎金」和「季獎金」算進「平均工資」裡,導致退休金短少。
法院在審理時,會仔細檢視這些獎金的性質:
- 是否有勞務對價性? 也就是說,這些獎金是不是因為李小姐提供了工作勞務而獲得的報酬?
- 是否具備經常性? 這些獎金是不是有一定規律,經常性地發放?
本案中,法院認定李小姐的年中獎金和季獎金,是依據她的個人職能、年度考核、業務績效等因素發放,且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因此符合「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特性,應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資」,必須計入「平均工資」來計算退休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許多名稱是「獎金」的項目,如果實質上是因工作表現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就應該被納入退休金的計算基礎。
給準備退休勞工的實用建議
- 保存所有薪資證明: 薪資單、銀行轉帳明細、出勤紀錄等,都是您核對退休金的重要依據。請務必妥善保存。
- 檢視薪資結構: 仔細查看您的薪資單,了解哪些項目是「工資」,哪些是津貼或獎金。如果對某些項目的性質有疑問,可以向公司人資部門詢問。
- 確認工作年資: 如果您的工作年資橫跨勞基法或勞退新制實施前後,請特別留意公司是否正確採用「分段適用」原則計算您的年資和基數。
- 核對平均工資: 在退休前,您可以試算一下自己的平均工資,並與公司計算的數字進行比對。
- 及時主張權利: 如果您發現退休金有短少,務必在法定時效內(例如舊制退休金請求權實務上多採5年時效)向公司提出,可先透過內部溝通或勞資爭議調解。
結語
退休金是您辛苦一輩子的成果,也是您退休後生活的重要保障。了解舊制退休金的計算原則,並學會核對相關細節,是保障自己權益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退休金權益,讓您安心迎接美好的退休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公司給的「交通津貼」或「伙食津貼」到底算不算工資?
A: 這要看實際狀況。如果這些津貼是固定發放,且沒有要求您提供收據或證明,實質上是您工作報酬的一部分,那法院很可能認定它是工資。但如果需要實報實銷、或僅是補助性質,就可能不算工資。建議您仔細核對公司規定及實際發放方式。
Q: 我在舊制時期工作超過40年,退休金會領超過45個基數嗎?
A: 不會。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舊制退休金的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即使您的年資很長,達到或超過了45個基數的計算上限,也只能領到45個基數的退休金。
Q: 我在民國94年勞退新制實施前就工作了,後來選擇新制,那我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怎麼算?
A: 您的舊制年資會被保留下來。當您退休時,雇主會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以您「退休時的平均工資」來計算這段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並在契約終止後30天內給付。因此,您仍有權利領取這段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Q: 如果我覺得公司給我的退休金算錯了,我可以怎麼做?
A: 首先,您可以先自行核對薪資單、出勤紀錄,並試算您的平均工資和應得基數。如果仍有疑慮,可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提出詢問。若溝通無效,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