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一輩子,退休金卻遲遲沒下文?勞工家屬請看!
當家中長輩或親友辛苦奉獻多年,終於到了可以安心退休的時刻,卻發現雇主遲遲不願給付應得的退休金,這份焦慮與不安,身為家屬的您一定感同身受。別擔心!在台灣,勞工的退休權益受到嚴格的法律保障。本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當雇主拒絕給付退休金時,勞工家屬可以怎麼做,確保您家人的權益不被犧牲。
台灣退休金制度,您分得清楚嗎?
首先,我們要了解台灣的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兩種:
- 舊制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適用於2005年7月1日以前到職,且選擇適用舊制的勞工。這筆錢是由雇主按月提撥到一個專戶,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由雇主一次性給付。
- 新制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於2005年7月1日以後到職,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的金額到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年滿60歲,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領回。
重點提醒:不論是舊制或新制,雇主都有明確的給付或提繳義務。如果雇主沒有履行,就是違法!
雇主不給退休金?法律怎麼說?
當雇主拒絕給付退休金時,相關的法律條文會是我們尋求協助的依據。以下是幾個關鍵的法律規定:
- 舊制退休金的給付標準與期限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延期給付;其延期給付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得分期給付。」
這條法規明確要求,雇主必須在勞工退休後的30天內,一次性給付退休金。如果雇主有困難,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或延期,但必須經過核准。如果雇主未經核准就拖延或拒絕給付,就已經違法了。
- 雇主不給退休金的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這表示,如果雇主違反了勞基法第55條關於退休金給付的標準或期限,將會被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這筆罰鍰是針對雇主違法行為的懲罰,並不能直接拿來支付勞工的退休金,但它顯示了政府對此類違法的重視。
此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對於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雇主,同樣會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新制退休金未提繳的損害賠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新制退休金到勞工的個人專戶,導致勞工的退休金權益受損,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這筆請求權在勞工離職後的五年內有效。
實務案例解析:雇主拒付退休金的教訓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雇主拒付退休金可能面臨的後果:
案例一:雇主同意退休卻反悔,法院判決仍需給付
有一位在公司擔任廠長超過12年的丙先生,因故遭到公司強制退休。公司雖然曾分期給付部分退休金,但仍有90萬元遲遲未付。公司後來辯稱丙先生是自請退休,且年資不符自請退休條件,是公司人員疏失才誤發部分退休金。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不論是勞工自請退休或雇主強制退休,只要勞動契約終止,雇主就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即使丙先生的年資不完全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但公司負責人已在申請表上批示同意,且在勞工局協調時也未否認應給付金額,僅以營運不佳為由請求緩發。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必須支付丙先生未給付的90萬元退休金,並加計利息。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一旦同意或發動退休,就不能事後反悔。勞工家屬應該妥善保存所有與退休相關的文件(如退休申請書、協調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證據。
案例二:遲延給付退休金,飯店遭重罰
某知名飯店因未能在勞工退休後的30日內給付退休金,遭到地方政府勞工局裁處高額罰鍰。飯店方辯稱勞工沒有配合辦理手續,且意思表示不明確,沒有故意拖延。然而,法院查證發現,勞工在簽署辭職申請書時已明確表達退休意願,並在勞資爭議調解中也訴求給付退休金,飯店對此是知情的。即使飯店曾表示願意依《勞基法》規定辦理,但勞工實際前往辦理時仍遭拒絕。因此,法院認定飯店確實違反了《勞動基準法》規定的30日給付期限,判決駁回飯店的訴訟,維持了政府的罰鍰處分。
這個案例強調了30日給付期限的重要性。雇主不能以各種理由推託,否則將面臨嚴厲的行政罰鍰。身為勞工家屬,如果發現雇主有拖延行為,應盡早採取行動。
勞工家屬可以怎麼做?爭取權益的實用步驟
當雇主拒付退休金時,您可以循著以下管道為家人爭取權益:
- 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這是最直接且常見的第一步。您可以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介入了解,並安排勞資爭議調解。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規定,勞工發現雇主違反規定時,可以向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做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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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會召開調解會議,邀請勞工和雇主雙方出席,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如果調解成立,調解紀錄具有法律效力,雇主若不履行,勞工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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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調解不成立,或者您認為有必要直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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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扶助:如果您擔心訴訟費用或不了解法律程序,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法律扶助。這將能減輕您的經濟負擔,並獲得專業的法律協助。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3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8-1條都規定,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家人退休生活
退休金是勞工辛勤一生的成果,也是保障退休生活的重要支柱。當雇主拒絕給付時,勞工家屬不必感到孤單無助。台灣的法律提供多重保障,從行政申訴、勞資調解到民事訴訟,都有明確的途徑可循。最重要的是,要主動了解權益,蒐集相關證據,並及早採取行動。透過上述步驟,您將能有效為家人爭取應得的退休金,讓他們安享晚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公司沒錢,所以不能給退休金,這樣合理嗎?
A: 不合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在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即使公司財務困難,也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分期或延期給付。如果雇主未經核准就以沒錢為由拒絕給付,仍然是違法的行為,會面臨行政罰鍰,勞工家屬仍可循法律途徑追討。
Q: 如果家人已經過世,還能追討他未領到的退休金嗎?
A: 可以。退休金屬於勞工的財產權,如果勞工在世時未領取,在勞工過世後,其法定繼承人(通常是配偶、子女等)可以繼承這筆退休金,並循上述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追討時可能需要提供繼承證明文件。
Q: 勞工局調解不成立,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A: 不是的。勞工局調解不成立,只是表示雙方未能達成共識,但這並不代表權益無法爭取。您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透過司法程序來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此外,您也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扶助,減輕訴訟負擔。
Q: 新制退休金雇主沒提繳,我現在還沒退休可以要求他補繳嗎?
A: 可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雇主未按月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實務上對於「損害」的認定有些討論,但勞工可以要求雇主將應提繳而未提繳的金額補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以彌補損害。這項權利在勞工離職後五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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