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了大半輩子,終於盼到可以享受退休生活。然而,退休金的領取卻不時傳出爭議,讓不少準備退休的朋友感到焦慮。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和勞資關係,您是否擔心自己的退休金權益受到影響?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退休金爭議的處理程序,從調解、仲裁到強制執行,以及您必須知道的關鍵法律概念,幫助您安心守護自己的退休金。
退休金爭議,從「調解」開始保障權益
當退休金權益發生爭議時,第一步往往不是直接上法院,而是透過「勞動調解」來解決。
勞動事件法強制調解前置原則
根據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這表示,勞工朋友在向法院提起退休金訴訟之前,原則上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即使您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會先將您的訴訟視為調解聲請。這個機制的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透過協商,在訴訟前解決爭議,省去冗長的訴訟時間和費用。
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與強制執行
如果勞資爭議經過調解,並且雙方達成共識而「調解成立」,這份調解紀錄在法律上可是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明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這意味著,如果雇主在調解成立後沒有依照約定給付退休金,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且在聲請時還可以暫免繳交裁判費和執行費,大大減輕您的負擔。法院在審查時,只會看調解內容是否合法、與爭議標的相關且適於執行,而不會重新審查雇主是否真的欠錢。
認識退休金的本質與重要概念
了解退休金的本質,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
退休金是「遞延工資」的既得權利
在法律實務上,不論是舊制或新制退休金,都被視為勞工在職期間付出勞務後,雇主尚未足額給付的「工資」,具有遞延工資給付的性質。這代表退休金是勞工「當然享有」的既得權利。雇主不能隨意剝奪或扣減您已取得的退休金,即使勞工有過失,雇主也應該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主張權利,而非直接從退休金中扣除。
舊制與新制退休金的區別
- 舊制退休金:適用 《勞動基準法》 ,採「確定給付制」。由雇主依勞工工作年資( 《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事由發生時的「平均工資」計算並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
- 新制退休金: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 ,採「確定提撥制」。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若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可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退休金請求的時效:五年
您必須特別留意退休金請求權的「時效」問題。
《民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表示,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從您可以行使請求權時( 《民法》第128條)開始計算。一旦超過這個時效,您的權利就可能因為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不過,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仲裁,是具有中斷時效的效力的( 《民法》第129條),所以及早處理非常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調解成立不履行,法院強制執行不手軟
曾有位陳先生(化名)與任職多年的公司因舊制退休金給付發生爭議。雙方透過政府機關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和解,公司同意給付陳先生一筆高達981萬元的和解金。然而,公司在約定時間屆期後卻遲遲沒有履行。陳先生於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公司雖提出抗告,主張自己已支付部分款項或有其他債務抵銷,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抗告。
法院認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只會形式上審查調解內容是否合法、可執行,而不會重新審查公司是否真的欠錢。公司若有其他實體上的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成立的協議具有強大法律效力。對勞工而言,一旦調解成立,就有了強而有力的保障;對雇主而言,則必須認真履行承諾,否則將面臨強制執行。
案例二:優惠退休金不能隨意扣減,勞工權益受保障
另一案例是李女士(化名)與其公司約定了優惠退休方案,包含一筆可觀的提早退休特別慰勞金。公司核准李女士的優退申請後,卻突然以李女士過去涉嫌違反工作規則為由,扣留了部分優惠退休金。李女士認為這筆錢是她應得的權利,公司無權扣減,因此提起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必須給付李女士被扣留的優惠退休金及利息。法院強調,優惠退休金方案一旦約定,就構成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且退休金本質上是延期後付之工資,屬於勞工的既得權利。即使勞工有違失行為,導致公司受損,公司也應該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直接從勞工的退休金中扣除。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再次凸顯退休金的「遞延工資」性質。公司不能以懲戒或任何理由,任意扣減勞工已約定或應得的退休金。這為退休準備者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退休準備者的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退休金爭議,您可以這樣做:
- 優先啟動勞動調解: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也是解決爭議最經濟有效的方式。
- 注意時效,及早處理: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五年,請務必在時效內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聲請調解具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 詳實蒐集證據: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退休金提繳明細、公司規章、與雇主的溝通紀錄等,這些都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
- 了解舊制與新制計算方式:特別是舊制下的「平均工資」和「工作年資」認定,若曾受同一雇主調動或涉及家族關聯企業,應主張年資併計。
結論:安心退休,從了解權益開始
退休金是您辛勤工作一生的累積,保障其順利領取是您應有的權利。透過本文,我們了解了退休金爭議的解決途徑、重要的法律概念,以及實際案例的啟示。掌握這些知識,能讓您在面對潛在爭議時更有底氣,確保您的退休生活無後顧之憂。請記得,積極了解並捍衛自己的權益,是您邁向安心退休生活的最佳準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舊制與新制退休金有什麼不同?我怎麼知道自己適用哪一種?
A: 舊制退休金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採「確定給付制」,由雇主依您的工作年資和平均工資計算並給付。新制退休金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採「確定提撥制」,雇主每月會提撥不低於您工資6%的金額到您的個人專戶。一般來說,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就已在職的勞工,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改選新制;之後才開始工作的勞工,則一律適用新制。您可以查閱勞保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資料或向公司確認。
Q: 如果雇主不願意給付我應得的退休金,我該怎麼辦?
A: 第一步是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根據《勞動事件法》,這是提起訴訟前必須經過的程序。如果調解成立,且雇主仍不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不成立,您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記得要保留所有與工作、薪資、退休金相關的證據,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提繳明細等。
Q: 退休金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超過時間就不能要了嗎?
A: 是的,根據《民法》規定,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這表示從您可以請求退休金的那一刻起算,如果您在五年內沒有行使這個權利,您的請求權就可能消滅。不過,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都可以中斷時效的計算,所以務必及早行動。
Q: 什麼是「平均工資」?為什麼它對我的舊制退休金很重要?
A: 平均工資是計算舊制退休金的關鍵基礎。它指的是在退休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您所領取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許多獎金、津貼或加班費是否計入「工資」來計算平均工資,常是爭議點。這會直接影響到您舊制退休金的金額,因此確認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正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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