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退休金算對了嗎?搞懂「平均工資」不再吃虧!
辛苦工作了大半輩子,終於迎來退休生活,這份辛苦錢該怎麼算,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縮水?許多退休金受益人常常會對「平均工資」這個名詞感到困惑,不確定哪些收入應該被計入,又該如何核對雇主的計算是否正確。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工資」與「平均工資」的定義,並透過真實案例,幫助您了解如何守護自己的退休金權益。
什麼是「工資」?哪些錢算您的薪水?
首先,要搞懂「平均工資」,就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判斷一筆給付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兩大關鍵:
- 勞務對價性:這筆錢是您因為提供勞務(也就是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嗎?
- 給與經常性:這筆錢在一般情況下是否經常可以領到,而且在制度上具有常態性?
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不論公司給付的名義是「薪水」、「獎金」、「津貼」或任何其他名稱,都應該被認定為工資。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被認定為工資的項目,才能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您的「本薪」、加班費、職務加給、輪班津貼等,只要是您付出勞力後固定或經常領到的錢,都屬於工資。
「平均工資」怎麼算?退休金的關鍵數字!
搞懂了工資,接下來就是「平均工資」了。平均工資是計算您的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等重要費用的基礎。它的計算方式是:
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 該期間之總日數
舉例來說,如果您是113年7月1日退休,那麼您的平均工資就是計算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這六個月內,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收入總和,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天數。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這條規定確保了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和方法是明確的。特別提醒,這裡的「所得工資總額」實務上通常被解釋為「應得工資總額」,而非「實際取得之工資總額」。這表示有些非按月發放的工資,如年度獎金,需要按其涵蓋的期間來分攤計算。
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標準
如果您適用的是舊制退休金,那麼平均工資更是直接影響您的退休金數額。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退休金的基數就是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準。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這表示您每多一個基數,就代表多一份平均工資,因此平均工資的正確計算,直接關係到您能領到多少退休金。
此外,如果您曾與公司約定結清舊制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這個約定必須**不低於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等規定的給與標準,否則約定是無效的。這顯示了勞基法對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公司不能透過約定來規避。
真實案例:看懂您的退休金如何被計算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法院實際判決過的案例:
案例一:加給、津貼到底算不算工資?
陳伯伯在一家大型企業服務多年,除了本薪外,還固定領有夜班津貼、兼任司機加給及領班加給。退休時,公司在計算他的舊制退休金與舊制年資結清金時,卻將這些津貼和加給排除在外,聲稱這些不屬於「工資」,甚至還拿出過去陳伯伯曾簽署的協議書,表示他同意這些項目不計入。陳伯伯覺得不合理,便尋求法律協助。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伯伯領取的夜班津貼、兼任司機加給、領班加給,都是因為他實際輪值夜班、提供駕駛勞務或肩負領班職責而獲得的報酬,且是經常性地發給。因此,這些項目都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的定義,應計入平均工資。至於陳伯伯簽署的協議書,因為其約定的計算標準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法院認定該協議書無效,公司仍應依法律規定重新計算並補足差額。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判斷是不是工資,不是看名稱,而是看實質內容:是不是因為工作而給的?是不是經常性給的?如果兩者都符合,那它就是工資。而且,任何降低法定標準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案例二:年度績效獎金,該怎麼計入平均工資?
王阿姨在退休前六個月內,收到了一筆金額不小的年度績效獎金。她認為這筆獎金應該全數計入她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以提高退休金數額。但公司卻主張,這筆獎金是針對王阿姨一整年的工作表現所發放,不該全部算進這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裡。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筆年度績效獎金雖然是在退休前六個月內發放,但它實際上是王阿姨過去一整年提供勞務的報酬。因此,為了公平起見,這筆獎金應該將其總額除以12個月,然後再將每個月的平均金額計入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中。這樣才能更精準地反映王阿姨每個月的實際工資水平,避免因發放時間點而造成計算上的偏差。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釐清了,對於非按月發放但屬於工資性質的款項,例如年度獎金,應該按其所涵蓋的期間進行合理分攤計算,而不是一次性全部計入,以確保平均工資的計算更為公平合理。
給退休金受益人的實用建議
- 仔細核對您的薪資單與給付項目:了解您每個月收到的款項,哪些是本薪、哪些是津貼、加給、獎金等。根據「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原則,初步判斷哪些可能屬於工資。
- 保留所有薪資明細與工作紀錄:這些都是未來核對退休金計算的重要證據。
- 不要輕易簽署放棄權益的協議:請記住,《勞動基準法》是保護勞工的最低標準,任何低於此標準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 如果對退休金計算有疑慮,務必提出:您可以向雇主詢問計算細節,或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甚至考慮法律諮詢。
結論
退休金是您老年生活的重要支柱,了解「工資」與「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透過本文的說明與案例,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退休金的計算眉角。請務必仔細核對您的退休金明細,確保您應得的權益一分不少。您的權益,由您自己來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項目會被算入「工資」來計算平均工資?
A: 判斷一筆給付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它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與「給與經常性」(經常性領取)。一般來說,您的本薪、職務加給、輪班津貼、夜點費、兼任司機加給、領班加給等,只要是您付出勞力後固定或經常領到的錢,都屬於工資,應該計入平均工資。但像非固定發放的年終獎金、競賽獎金,若不具備經常性或恩惠性質,則通常不計入。
Q: 我的平均工資具體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A: 您的平均工資是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來計算。舉例來說,如果您在7月1日退休,那麼就是計算1月1日至6月30日這六個月內,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收入總和,再除以這181天(或182天)的總日數。如果工作未滿六個月,則以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
Q: 如果我曾與公司簽署協議,同意某些津貼不計入平均工資,這個協議有效嗎?
A: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勞動條件是最低標準,具有強制性。如果公司與您簽署的協議書,約定的平均工資計算標準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那麼這個約定將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您仍然可以主張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將所有應計入的工資項目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Q: 年度績效獎金或分紅,會如何影響我的平均工資計算?
A: 年度績效獎金或分紅,如果實質上是您因提供年度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工資性質,那麼它應該被計入平均工資。但由於這類獎金通常是針對一整年的表現發放,法院實務上傾向於採取「年度分攤原則」。也就是說,這筆獎金的總額會被除以12個月,然後將每個月的平均金額計入您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中,以確保計算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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