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退休金稅務,為您的財務規劃加分
退休生活是每個人都嚮往的階段,而穩健的退休財務規劃更是實現理想的基石。作為一位專業的退休財務規劃者,您不僅要了解投資工具與資產配置,更必須精通台灣複雜的退休金稅務法規,才能為客戶或自身提供最優化的建議,確保退休金的實質購買力不被稅負侵蝕。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相關法規,助您成為退休金稅務規劃的專家。
企業主與財務規劃師必知:退休金提撥的稅務優勢
對於企業主而言,合規提撥員工退休金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有效的節稅策略。台灣的《所得稅法》明確規範了營利事業提撥退休金的費用列支上限,讓企業在照顧員工的同時,也能降低自身的稅負。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這表示: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可將提撥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15% 的範圍內列為費用。
-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
- 若有職工退休辦法,可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上限為薪資總額的 4%。
- 若設置與企業完全分離的職工退休基金,並符合財政部規定,則可享有更高的 8% 提撥上限。
善用此規定,企業可有效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財務規劃者應提醒企業客戶精確計算薪資總額,並確保職工退休基金的獨立性,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稅。
實例情境:企業的節稅規劃
林老闆經營一家小型科技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為了吸引並留住人才,他除了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外,也希望能透過額外提撥來為員工提供更好的退休保障,同時達到節稅目的。林老闆在財務規劃師的建議下,依據公司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12%提撥勞工退休金,此筆提撥金額完全符合《所得稅法》第33條的15%上限,因此可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有效降低了公司的應稅所得,實現了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勞工與執行業務者: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節稅妙方
對於個人而言,除了雇主強制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外,自願提繳退休金更是重要的個人稅務規劃工具。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第 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第 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這項規定賦予了勞工及執行業務者極大的節稅空間:
- 勞工:可在每月工資 6% 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此部分不計入提繳年度的薪資所得課稅。
- 執行業務者:可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 6% 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此部分不計入提繳年度的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這意味著,透過自願提繳,個人可以減少當年度的應稅所得,達到遞延稅負的效果。雖然領取時仍可能課稅,但將稅負遞延至退休後所得較低的時期,能有效優化整體稅負。
實例情境:個人的稅務優化
陳小姐是一位資深會計師,同時也是一位執行業務者。她每年有穩定的執行業務所得,但綜合所得稅負擔也相對較高。在財務規劃師的建議下,陳小姐決定充分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的規定,每月將執行業務所得的6%自願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這筆自願提繳的金額,依法不計入她當年度的執行業務收入課稅,直接降低了她的應稅所得,讓她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少繳了一筆,同時也為自己的退休金累積了更多資產。
公務人員退休金:舊制年資的免稅優勢與新制專戶的保障
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近年經歷改革,對於不同年資的公務人員,其稅務考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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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年資的免稅優惠: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公務人員在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前繳付退撫基金的年資所計得的退休金部分,可免納所得稅。這對於具備舊制年資的公務人員而言,是其退休所得的重要稅務優惠,直接影響退休後的實質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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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個人專戶的投資選擇與最低保證收益:適用個人專戶制的公務人員,其累積總金額可選擇不同風險等級的投資標的組合。更重要的是,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經評定風險程度最低的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不足部分由國庫補足。這項最低保證收益機制為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提供了基礎保障,降低了個人投資風險。
退休金的「保底」機制:穩健規劃的基石
無論是勞工退休金或公務人員退休金,台灣法規都設有最低保證收益機制,為退休金的穩健增值提供保障。這對於退休財務規劃者來說,是評估退休金風險與報酬的重要考量點。
| 退休金類別 | 法條依據 | 最低保證收益標準 考慮到目標受眾是退休財務規劃者,他們需要的是精確且實用的資訊,以便為自己或客戶進行退休金規劃。我會根據驗證結果的建議,在說明最低保證收益時,更明確地指出勞工退休金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在計算週期上的差異。
以下是重新組織後的部落格文章內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6%上限,是否足夠應付退休所需?
A: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的6%自願提繳上限,主要提供遞延稅負的節稅效益。對於應付退休所需,這僅是一個基礎。財務規劃者應綜合考量客戶的所得水準、預期退休生活費用、其他儲蓄與投資(如商業年金、股票、基金等),並鼓勵客戶在能力範圍內,除了自願提繳外,也透過多元管道進行更充分的退休儲蓄,以確保退休金的充足性。
Q: 營利事業提撥退休金若超過《所得稅法》第33條的限額,會有什麼影響?
A: 若營利事業提撥退休金超過《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的限額(例如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15%),超額的部分將無法列為當年度的費用。這意味著,超額提撥的部分將不被國稅局認可為成本,進而增加營利事業的應稅所得,導致企業需要繳納更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精確計算並遵守法定限額是至關重要的。
Q: 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最低保證收益,對於規劃有何實質意義?
A: 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最低保證收益(不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不足由國庫補足)為退休金提供了穩定的基礎保障。這意味著即使市場波動或投資績效不佳,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仍能享有保底的收益。對於財務規劃者而言,這是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機制,可以讓客戶在規劃退休金時,對最低收益有明確的預期,降低對市場風險的擔憂,並作為其他高風險投資配置的穩健基石。
Q: 如何向客戶解釋勞工退休金與公務人員退休金最低保證收益的差異?
A: 您可以向客戶解釋,兩者雖然都有最低保證收益,但計算方式略有不同: 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其每年決算分配的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這是一個年度的保證。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這是一個跨越三年的平均保證。不足部分均由國庫補足。了解這些細微差異,有助於客戶更精準地預期其退休金的增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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