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稅務申報:聰明規劃您的退休生活
各位退休生活的前輩們,您是否也曾有這樣的疑問:辛苦一輩子領到的退休金,究竟要不要繳稅?又該怎麼申報才正確?面對複雜的稅法規定,許多人常感到一頭霧水。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退休金的稅務申報注意事項,讓您輕鬆掌握相關規定,安心規劃您的退休所得!
退休金的稅務身分:退職所得
首先,我們要了解您的退休金在稅法上屬於哪一類所得。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的規定,您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等,都屬於「退職所得」。這類所得的課稅方式與一般薪資所得不同,政府考量到這是您長期服務的累積,因此設有特定的免稅額度。
一次領取與分期領取的稅務差異
《所得稅法》第14條明確指出: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
- 一次領取:有其特定的免稅額計算方式(依服務年資及領取金額計算),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才需要課稅。
- 分期領取:例如按月領取退休俸,則您「全年領取總額」只要減除新臺幣65萬元(此為目前免稅額度,可能隨年度調整)後,剩餘的金額才需要計入所得額課稅。
提醒您:退休金並非全額免稅,而是有其特定的免稅額度,務必留意!
誰負責扣稅?扣繳義務人與您的責任
當您領取退休金時,通常會發現有一筆稅款已經被扣除了。這是因為給付您退休金的單位(例如:公司、機關、學校)是《所得稅法》上規定的「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這條文的意思是,給付您退休金的單位有責任在給付時,先依照規定代扣稅款,並向稅捐機關申報,而您作為領取退休金的個人,就是「納稅義務人」。
- 境內居住者:扣繳率為6%(在扣除免稅額後的餘額)。
- 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為18%(在扣除免稅額後的餘額)。
退休金的常見迷思:優惠存款利息要不要繳稅?
許多退休的公教人員會將退休金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認為這筆利息應該是免稅的。然而,實際情況可能與您想的不同。
實務案例:優惠存款利息課稅爭議
陳伯伯是一位退休警政人員,他將退休金存入優惠存款帳戶,認為這筆利息是國家照顧退休人員的福利,應該免稅。但在申報所得稅時,國稅局卻將這筆利息計入他的所得課稅,讓他感到不解。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所得稅法》第4條第6款規定「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免納所得稅,但陳伯伯的優惠存款利息不符合這個免稅條件。
《所得稅法》第4條第6款:「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法院的理由是:
- 非強制性質:退休人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將退休金存入優惠存款戶頭,也可以隨時提領本金。這表示存款不具備「強制性」,與法條規定的「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不同。
- 退休金與利息的區分:法條僅規定「退休金」本身在一定額度內免稅,但退休金存入金融機構後所孳生的「利息」,則是另一種所得,應依法課徵利息所得稅。
結論:退休金優惠存款的利息,通常不屬於免稅範圍,仍應依法課徵利息所得稅。
來自海外的退休金,也要繳稅嗎?
另一個常見問題是,如果退休後領取來自國外的退休金或補助款,是否也需要課稅?這就涉及到「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
實務案例:境外補助款性質認定
王會計師退休後,領取了一筆退職金,其中一部分款項是由國際總部(境外)撥補給他在台灣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發放給他。王會計師認為這筆款項來自境外,應屬免稅。然而,國稅局卻認定這筆款項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仍需課稅。
法院判決指出,雖然款項源頭是境外,但國際總部撥補的對象是「台灣的事務所」,且這筆款項是事務所發給王會計師的「退職金」。由於這筆錢是透過台灣的事務所支付,且與王會計師在台灣的服務關係終止有關,因此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仍需依法課稅。
實務提醒:判斷所得性質時,應以實質經濟關係和契約約定為準。即使款項來自境外,若其給付目的和對價關係發生在境內,或經境內實體轉付,仍可能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實用建議:退休金稅務規劃小撇步
為確保您的退休金稅務申報正確無虞,律點通提供以下建議:
- 釐清所得性質:收到任何與退休相關的款項時,務必確認其屬於哪一類所得,並了解其免稅規定。
- 核對扣繳憑單:每年收到扣繳憑單後,仔細核對內容是否與您實際領取的金額相符,若有疑問應立即向給付單位詢問。
- 妥善保存文件:所有與退休金領取、稅款扣繳及申報相關的契約、匯款證明、扣繳憑單等文件,都應妥善保存至少7年,以備稅捐機關查核。
- 主動誠實申報:若對某項所得是否免稅有疑慮,建議在申報書中充分揭露並註明理由,避免被認定為短漏報而受罰。
結語
退休生活是人生重要的階段,妥善處理退休金的稅務問題,能讓您更安心、更無憂。透過今天的分享,希望您對退休金的稅務申報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了解法規、誠實申報,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退休金是不是完全免稅?
A: 不是的。根據《所得稅法》規定,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設有特定的免稅額度。如果是分期領取,全年領取總額減除新臺幣65萬元後的餘額才需要計入所得額課稅。一次領取則有另一套免稅額計算方式。建議您參考當年度稅法公告的免稅額度。
Q: 我領的優惠存款利息為什麼要課稅?不是說強制儲蓄利息免稅嗎?
A: 這是常見的誤解。雖然《所得稅法》第4條第6款規定「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免稅,但您領取的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因為您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存入及隨時提領本金,不具備「強制性質」,因此不符合免稅要件,仍應依法課徵利息所得稅。
Q: 我收到來自國外的退休金或補助款,這也要在台灣繳稅嗎?
A: 這要看該筆所得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果該款項的給付目的、對價關係或實際受益人與台灣境內的經濟活動有直接關聯,或由台灣境內的機構轉付給您,即使款項源頭是境外,仍可能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需課稅。建議您仔細檢視給付契約與款項性質。
Q: 我的公司幫我代扣了退休金的稅款,我還需要做什麼嗎?
A: 即使給付單位已為您代扣稅款,您仍有「納稅義務人」的責任。您應在每年報稅季節,將所有所得(包括退休金的應稅部分)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同時,請務必核對給付單位開立的扣繳憑單內容是否正確,確保您的所得資料無誤。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