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新舊制怎麼選?搞懂法規保障退休生活
您是否曾對自己的退休金制度感到困惑?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分為「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下的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條例)下的新制,兩者並行且各有其規範重點。對於即將步入退休生活,或正為未來規劃的您來說,搞懂這些制度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更是聰明理財的第一步。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退休金制度的法律規範、實務應用與常見問題,讓您的退休之路更加穩健。
台灣退休金制度兩大支柱:新舊制一次搞懂
台灣的退休金制度主要由兩種模式構成,它們在提撥方式、資金管理與所有權上存在顯著差異:
1. 勞動基準法下的「舊制退休金」:雇主責任制
舊制退休金是一種「確定給付制」,意味著雇主承諾在勞工退休時給付特定金額的退休金。其核心精神在於雇主必須為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其辦法應包含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並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提撥義務:雇主需按月提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2%至15%至專戶。這筆錢獨立於雇主營運資金,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 監督委員會:由勞雇雙方共同組織,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負責監督準備金的管理與運用。
- 最低收益保障:該準備金的運用,應以孳息收益不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為準;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2.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的「新制退休金」:個人專戶帶著走
新制退休金則是一種「確定提撥制」,雇主固定提繳一定比例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可累積帶著走,不因轉換工作而受影響。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提繳義務: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
- 個人所有: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即使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退休金權益也不受影響。
- 自願提繳:勞工可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 最低收益保障: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此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規定。
我的退休金該怎麼選?新舊制轉換與年資保留
對於在勞退條例施行前(民國94年7月1日)已在職的勞工,擁有選擇新舊制的權利,這涉及重要的年資保留與結清議題。
- 選擇權:勞退條例施行前已在職的勞工,可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轉換新制。雇主應以書面徵詢勞工意願,並妥善保存證明文件。
- 保留年資:若選擇新制,其在勞退條例施行前的舊制工作年資應予保留。當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條件時,雇主仍應依舊制標準計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對此有明確規範。
- 結清年資:勞雇雙方可合意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但結清金額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標準。結清金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勞工也可選擇將結清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讓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退休金制度的實務眉角:從案例看懂法律應用
了解法規條文後,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退休金制度在實務上的應用。
案例一:國營事業王伯伯的退休金怎麼算?
王伯伯在一家國營事業服務了數十年,即將屆齡退休。他發現自己退休金的計算方式,事業單位說要依「內部辦法」,但他聽朋友說一般勞工都適用「勞基法」或「勞退條例」。王伯伯很困惑,到底哪種說法才對?
- 解析:這個案例的關鍵是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的原則。對於國營事業或特定金融機構,如果其主管機關(如行政院)頒布了專屬的退休辦法(例如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辦法),那麼這些特別辦法會優先於一般性的勞工退休規定(如勞基法或勞退條例)適用。但請注意,這些特別辦法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的最低標準。因此,王伯伯的退休金應優先依其事業單位的專屬辦法辦理,同時該辦法不能剝奪勞基法保障的最低權益。
案例二:陳阿姨跨越新舊制年資的退休金爭議
陳阿姨在一家貨運公司工作了超過20年,她的工作年資橫跨了民國73年勞基法施行前後。當她準備退休時,發現勞基法施行前的年資計算方式,公司與她認知不同。公司說要依照他們內部規定,但陳阿姨聽說有「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可以參考。究竟哪種算法才合乎法規?
- 解析:這個案例明確了勞基法施行前後年資的退休金計算原則。對於勞基法施行前的年資,應優先適用事業單位自訂的退休規定。如果該貨運公司有自訂的退休規定,就依其規定辦理。但若公司沒有自訂規定,也不能隨意擴大適用不符行業性質的舊法規(如「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通常不適用於貨運公司)。此外,此案例也強調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子法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的法律解釋原則。這對於處理勞工跨越新舊制度的年資計算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尤其是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保留舊制年資的情境下。
退休金規劃實用指南:雇主與勞工都該知道的重點
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理解並正確操作退休金制度都至關重要。以下提供幾點實用指引:
- 新進勞工:勞退條例施行後新進的勞工,一律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個人專戶。
- 原有勞工:對於勞退條例施行前已在職的勞工,雇主應以書面徵詢其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並妥善保存勞工簽名之書面文件。
- 舊制準備金管理:雇主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56條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年度終了前估算餘額,不足時應補足。同時,應依法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確保勞工代表參與,共同監督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
- 新制個人專戶管理: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勞工亦可考慮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 舊制年資結清:勞雇雙方可合意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但結清金額不得低於 《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的給與標準。結清金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勞工亦可選擇將結清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
結論:掌握退休金制度,為安穩未來做足準備
退休金制度是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重要基石。無論是勞基法舊制或勞退條例新制,其核心都是為了確保勞工在年老時能獲得應有的經濟保障。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台灣的退休金法規,掌握自身權益。積極了解並妥善規劃,是您邁向安穩退休生活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新舊制退休金最大的差異在哪裡?
A: 舊制(勞基法)是「確定給付制」,由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在勞工退休時依規定給付退休金。所有權屬於公司,專款專用。新制(勞退條例)是「確定提撥制」,由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可累積帶著走,不因換工作而受影響。
Q: 我如果選擇了新制,舊制年資會消失嗎?
A: 不會。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選擇新制的勞工,其在勞退條例施行前的舊制工作年資會被保留。當您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條件時,雇主仍需依舊制標準給付這段年資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勞雇雙方也可以合意結清這段舊制年資。
Q: 雇主提撥的退休金,我可以自己領出來運用嗎?
A: 如果是新制(勞退條例)下的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即可請領。提繳年資滿15年者可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個人專戶的退休金不能隨意領出或運用。舊制(勞基法)的退休準備金則由雇主專戶管理,勞工無法直接領取或運用,需待符合退休條件時由雇主給付。
Q: 如果雇主沒有足額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怎麼辦?
A: 雇主未依規定足額提撥或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將面臨主管機關的罰鍰,並可能引發勞資爭議。勞工若發現此情況,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以保障勞工權益。
Q: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會有虧損風險嗎?
A: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規定,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這意味著即使基金運用產生虧損,政府也會補足,因此勞工個人專戶的退休金享有最低收益保障,風險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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