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是您應得的權利!雇主拒付怎麼辦?
您是否曾幻想過,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終於到了可以含飴弄孫、享受退休生活的時刻,卻發現您的退休金遲遲未入袋,甚至遭到雇主百般刁難、拒絕給付?這絕對是所有退休準備者最不樂見的夢魘。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勞工退休金的相關法律,並提供您在面對雇主拒付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的完整指南。
釐清您的退休金制度:新制與舊制
在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兩種: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與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新制退休金: 於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雇主每月應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的個人專戶。這筆錢是屬於勞工的,即使公司倒閉,也不受影響。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舊制退休金: 適用於94年7月1日前就職,且選擇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當您符合舊制退休條件時,雇主應依規定一次性給付退休金。如果您是新制施行前就已在職,並選擇適用新制,您之前的舊制年資仍會被保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等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無論新制或舊制,退休金都是您努力工作的成果,是您退休生活的保障。
您何時可以自請退休?(舊制與舊制年資保留者適用)
了解自己何時符合退休資格至關重要。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您就可以合法地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這是一項既得權利,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雇主拒付退休金的常見手法與法律反制
有些雇主為了規避給付退休金,可能會採取各種手段。以下是兩種常見情境及法律上的應對方式:
案例一:惡意調職降薪,企圖減少退休金
「張伯伯在一家汽車公司辛勤工作了25年,眼看就快符合退休資格了。沒想到,公司突然將他調到一個不相關的部門,薪水也大幅縮水。公司聲稱,如果張伯伯要退休,退休金就要用調職後的低薪來計算。張伯伯覺得非常不合理,他認為公司是故意要減少給付他的退休金。」
法律解析: 退休金的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如果雇主在勞工退休前惡意調職並減薪,意圖降低退休金計算基礎,法院會認定該調動無效,並以違法調動前六個月的較高薪資作為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準。張伯伯的案例最終獲得法院支持,成功爭取到他應得的退休金。
案例二:公司改組、負責人變更,年資不認帳
「陳阿姨在一家工程行工作了10多年,後來老闆又成立了一間新的公司,陳阿姨便在兩家公司輪流工作,但工作內容和薪資條件都沒變。等到陳阿姨符合退休條件要申請退休時,公司卻說她在新公司的年資不夠,不符合退休資格。」
法律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年資原則上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然而,法院在判斷「同一事業」時,會採實質認定原則,而非僅看公司登記名稱。只要經營者相同、營業項目相似、工作地點大致相同,且員工在不同公司間輪流服務而勞動條件未變動,即使形式上是不同公司,年資也應予合併計算。陳阿姨的案例最終獲得法院支持,兩家公司的年資被合併計算,成功申請退休。
雇主不得以勞工涉嫌不法或有債務為由拒付
有些雇主會以勞工曾有過失、涉嫌不法行為,或勞工對公司有其他債務為由,拒絕給付退休金。然而,法律明確規定,退休金是勞工的既得權利,具有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特殊性質,雇主不得以其他債權主張抵銷,也不得藉故拒絕給付。 雇主應另循法律途徑主張其債權,而不能扣留或拒付退休金。
退休金被拒付,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步驟
當您發現雇主有拒付或遲延給付退休金的行為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確認退休條件與保全證據:
- 仔細核對自身工作年資與年齡,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定的自請退休條件。
- 妥善保存所有與工作年資、薪資、退休申請、勞資溝通相關的書面資料,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退休申請書、存證信函、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 書面申請退休:
- 以書面形式(例如存證信函)向雇主提出退休申請,並確保雇主收受,保留相關證據。
- 尋求申訴與調解:
- 若雇主拒絕給付或未按時給付,可向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 透過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和解。在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而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行為。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 請注意: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8-1條規定,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這將能減輕您的訴訟負擔。
雇主拒付退休金的法律後果
雇主拒絕給付退休金,不僅會面臨勞工的訴訟,還將承擔嚴重的行政責任:
- 高額行政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3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可能被公布,嚴重影響企業聲譽。
- 支付遲延利息: 雇主應自退休金給付期限屆滿(通常為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的次日起算,按年息5%(依《民法》第203條)支付遲延利息。
結論:勇敢捍衛您的退休權益
退休金是您老年生活的重要支柱,絕不能輕易放棄。面對雇主拒付,請務必保持冷靜,依照上述步驟,一步步蒐集證據、尋求協助、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您的權益,由您來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沒有按月提繳我的新制退休金,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為您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新制退休金,這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您可以向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多數法院判決認為,勞工個人專戶內的金額屬於勞工所有,雇主未提繳即減損勞工財產,勞工得請求雇主將欠繳金額繳納至專戶以回復原狀。勞保局也會限期要求雇主補繳,若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金。
Q: 雇主說我之前有過失或對公司有債務,所以不給退休金,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退休金是勞工因符合法定條件而享有的「既得權利」,具有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特殊性質。雇主不能以您過去的過失、涉嫌不法行為,或其他您對公司負有的債務為由,拒絕給付退休金或主張抵銷。如果雇主認為您有過失或欠款,應另循法律途徑主張其權利,而不能扣留您的退休金。
Q: 我之前工作的公司後來改組或被其他公司併購了,我的工作年資會不會因此不見?
A: 不一定會不見。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若公司只是改組、改名,或被併購後您仍繼續留用,且新舊雇主之間有商定留用勞工並承認年資,或法院認定新舊公司實質上是同一事業(例如經營者、營業項目、工作地點、勞動條件都差不多),那麼您的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建議您保留好所有工作證明,以便日後主張權益。
Q: 如果雇主遲遲不給退休金,除了本金,我還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A: 除了退休金本金,您還可以向雇主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雇主自退休金給付期限屆滿(通常為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的次日起,應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此外,若雇主未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新制退休金,導致您受有損害,您也可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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