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是您努力的果實,別讓權益睡著了!
親愛的退休金受益人,您好!退休,是人生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代表著辛勤工作後的豐碩成果。然而,許多人在面對企業退休金時,常感到一頭霧水,不確定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完整保障。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台灣企業退休金的法律眉角,確保您的退休生活無後顧之憂。
釐清核心概念:工資、平均工資與勞動從屬性
要了解退休金,首先必須搞清楚幾個關鍵概念:
1. 什麼是「工資」?
「工資」是計算退休金的基礎,但並非所有公司給您的錢都算工資。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的規定,工資的認定關鍵在於是否為「經常性給與」。
《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定期、經常性獲得的報酬,無論名義是薪水、獎金、津貼(如生活津貼、交通費等),都應該被計入工資,作為退休金計算的基礎。如果公司將這些經常性給與排除在工資之外,就可能影響您的退休金權益。
2. 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是計算舊制退休金的重要標準。它指的是您在退休事由發生前的六個月內,所領取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這項定義在 《勞動基準法》第2條中也有明確規範,且考量了不同工作期間和計薪方式的特殊情況:
《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這表示,即使您工作未滿六個月,或工資計算方式特殊,法律也提供了明確的計算方法,以確保平均工資的公平性。
3. 「勞動從屬性」:判斷您是否為「勞工」的關鍵
您與公司的關係,究竟是「僱傭」還是「承攬」?這對於退休金權益至關重要。法院判斷的標準,並非只看契約名稱,而是看您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從屬性」:
- 人格從屬性:您是否服從公司指揮、接受考核、訓練或懲戒?
- 親自履行:您是否必須親自完成工作,不能找人替代?
- 經濟從屬性:您是否為公司目的而勞動,而非為自己經營事業?
- 組織從屬性:您是否納入公司組織,與同事分工合作?
如果實質上符合這些特徵,即使契約名稱是承攬或委任,您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下的勞工,享有退休金等權益。
您的退休金制度:舊制、新制與年資保留
台灣的退休金制度分為兩種:
- 舊制退休金:依 《勞動基準法》 規定,由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當您符合退休條件(如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等)時,由該專戶支付。其計算標準在 《勞動基準法》第55條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額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這代表您的退休金是根據您的平均工資和工作年資來計算的,年資越長,基數越多,但有最高上限。
- 新制退休金: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雇主每月至少提繳您工資的6%到您的個人專戶。這筆錢是您的,年滿60歲即可請領,不受轉換工作影響。
舊制年資的保留與結清
對於在2005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就已工作,並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您的舊制年資會被保留。這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中有明確說明: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適用本條例之年金制度。但經選擇適用本條例之年金制度者,不得再變更。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這表示您在選擇新制前的舊制年資權益不會消失,雇主有義務在您勞動契約終止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算這段年資的退休金或資遣費。
而您的工作年資計算,則依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這確保了您在不同時期工作的年資,都有明確的計算依據,不會因為法令變動而受損。
真實案例分享:保障您的退休金不縮水
案例一:公司擅改退休辦法,退休金被短少?
張先生在一家公司服務多年,公司曾訂有優於勞基法的退休辦法。後來,公司單方面修改了工作規則,刪除了對勞工有利的退休金保留條款。張先生退休時,公司便依照新規定計算,導致他的退休金大幅減少。張先生不服,提起訴訟。
律點通解析:法院判決指出,公司單方面修改工作規則,如果對勞工權益不利,原則上必須經過勞工同意。除非變更具備合理性與正當性,且是維持經營所必需,否則不能剝奪勞工的既得權利。因此,法院認為公司後續修改的退休辦法對張先生不生效力,仍應依舊有、對勞工有利的辦法計算退休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公司不能隨意減少您的退休金權益,特別是已經累積的權利。
案例二:派駐海外,海外薪資也能算退休金?
李小姐受僱於一家台灣公司,後來被派駐到公司的大陸子公司擔任主管。在海外期間,她的部分薪資是由大陸子公司以人民幣支付。退休時,公司卻只以她在台灣的基本薪資計算退休金,未將海外薪資納入。李小姐認為公司短付,請求補足差額。
律點通解析:法院認為,李小姐雖然派駐海外,但實質上仍受台灣母公司僱用與指揮,她在海外領取的、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人民幣薪資,都應被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資」。公司與李小姐約定退休金只以國內薪資為基礎的條款,因違反法律關於工資認定的強制規定而無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被派駐海外,只要與台灣母公司仍有實質僱傭關係,海外的經常性報酬也應納入退休金計算,您的權益不會因地域而打折扣。
退休金受益人實用建議
- 仔細核對您的薪資明細:確保所有經常性給與(如獎金、津貼)都已計入工資,作為退休金計算基礎。
- 了解您的退休金制度:確認您是適用舊制、新制,還是新舊制併行,並了解各自的計算方式與條件。
- 保存重要文件:妥善保管您的勞動契約、薪資明細、工作規則、退休辦法等文件,這些都是證明您權益的重要依據。
- 留意公司政策變動:若公司調整退休辦法或工作規則,務必仔細審閱,並確認是否對您不利,必要時可提出異議或尋求協助。
- 掌握退休金給付期限:雇主應在您退休之日起30日內一次給付退休金。若公司提出分期給付,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並非公司單方面可決定。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您的退休金
退休金是您長期付出的回報,也是您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掌握自身權益,並在必要時主動核對與爭取,您就能確保退休金一分不少地落袋。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安心地面對退休生活,享受應得的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是否會被計入退休金的計算基礎?
A: 這要看獎金的性質。如果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是公司依據您的工作表現,定期且持續發放,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那麼它就應該被視為工資,納入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但如果獎金是偶發性、不固定發放,或屬於恩惠性給與,則可能不被計入。建議您檢視公司發放獎金的辦法或慣例,判斷其是否具經常性。
Q: 我同時有舊制和新制年資,退休金該如何計算?
A: 如果您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2005年7月1日)就已在職,並選擇適用新制,那麼您的退休金會分成兩部分計算: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會依據您退休時的《勞動基準法》規定(第55條),以保留的年資和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新制年資的退休金,則由您的個人專戶累積金額給付。兩者是分開計算,但都屬於您的退休金權益。
Q: 公司可以單方面更改退休辦法,減少我的退休金嗎?
A: 原則上不行。公司單方面修改工作規則或退休辦法,如果對勞工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必須具備合理性及正當性,且不能剝奪勞工已累積的既得權利。如果公司未經您同意就擅自減少您的退休金權益,這樣的變更對您不生效力,您仍可主張依原有利的辦法計算退休金。
Q: 如果公司拖延或拒絕給付我的退休金,我該怎麼辦?
A: 雇主應在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一次給付退休金。如果公司未依規定給付,您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您也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如勞動契約、薪資明細、退休申請文件等,以利後續權益主張。若公司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給付,也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並非單方面可決定分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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