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短少了?搞懂「平均工資」與「年資」計算,捍衛你的舊制權益!
辛苦工作一輩子,終於到了含飴弄孫的退休時刻,卻發現領到的退休金跟預期有落差?這份落差,很可能就藏在「平均工資」和「工作年資」的計算細節裡。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台灣勞基法中的退休金計算標準,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釐清核心:哪些錢才算「工資」?
退休金計算的基礎,就是您退休前一段時間的「平均工資」。而「平均工資」的關鍵,在於哪些項目被認定為「工資」。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明確定義: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判斷一筆錢是不是「工資」,有兩個重要原則:
-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這筆錢必須是您提供勞務(工作)後,雇主給予的對價。例如:底薪、職務加給、專業加給等。
- 經常性給與:這筆錢必須是雇主制度上或慣例上會定期或不定期給付的,而非偶發或恩惠性質。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達到一定條件就發放的團體獎金等。
請注意! 許多公司會將薪資項目拆分為各種名目,但只要符合上述兩個原則,無論名目為何,都應該被計入「工資」範圍,進而影響您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怎麼算?退休金基數的金額標準!
了解了「工資」的定義,接下來就是計算「平均工資」了。這直接關係到您每個退休金基數的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了計算方式: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簡單來說,就是把您退休前六個月內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收入加總,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天數(包含例假日、休息日等)。這個算出來的金額,就是您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也是退休金基數的金額標準。
你的「工作年資」如何影響退休金基數?
除了「平均工資」的金額,決定您能領多少退休金的另一個關鍵就是「基數」的數量,而這又與您的「工作年資」息息相關。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明確指出: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這表示:
- 前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 2個基數。
- 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 1個基數。
- 總基數上限:最高不超過 45個基數。
年資計算的「分段適用原則」
許多資深勞工的年資會跨越《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8月1日實施前後,這時就必須遵循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分段適用原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最重要的是,這裡的「前15年」並不是從勞基法實施後才開始算,而是從您受僱之初(也就是開始工作的第一天)就開始計算。如果您的工作年資在勞基法施行前就已經滿15年了,那麼勞基法施行後的工作年資,就只能每年算1個基數了。
真實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判決結果能幫助您更清楚地判斷自己的情況。
案例一:王先生的「年資」與「專業加給」爭議
王先生在某研究機構服務多年後退休,他認為公司在計算退休金時,不僅把他的「專業加給」排除在平均工資之外,還錯誤地計算了「前15年2個基數」的年資。公司主張,王先生在勞基法施行前就已經工作超過15年,所以法施行後的所有年資都只能算1個基數。
法院審理後認為:
- 專業加給:王先生的專業加給是因其職務專業性而獲得的報酬,且每月固定發放,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因此應計入平均工資。
- 年資計算:法院確認,勞基法第55條規定的「前15年2個基數」是從勞工受僱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因此,若王先生在勞基法施行前已服務超過15年,其法施行後的年資確實只能每年計1個基數。這避免了勞基法施行後重新起算「前15年」的誤解。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專業加給這類與職務直接相關且經常性發放的項目,應視為工資。同時,資深員工更要留意年資分段計算的原則,以免對基數數量產生錯誤期待。
案例二:陳阿姨的「獎金」與「津貼」認定疑雲
陳阿姨在一家客運公司退休,她發現公司計算退休金時,沒有將她過去領過的「績效獎金」、「團體獎金」和「值夜津貼」算進去。她認為這些都是她工作應得的報酬。
法院審理後判斷:
- 績效獎金:法院認定,這種績效獎金性質上屬於公司為了激勵員工而發放的「恩惠性給與」,不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因此不應計入平均工資。
- 團體獎金與值夜津貼:但對於「團體獎金」和「值夜津貼」,法院認為這些是因陳阿姨提供勞務而獲得,且已形成公司制度上的「經常性給與」,所以應計入平均工資。
這個案例清楚地劃分了「工資」與「非工資」的界線。關鍵在於該筆錢是否為因工作而獲得,以及是否具有經常性。即使名稱是「獎金」或「津貼」,也需依其實質性質來判斷。
保護自己的退休金權益:實用建議
面對退休金計算爭議,主動了解並採取行動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定期檢視您的薪資單,了解每一筆款項的名稱和性質。若對任何項目有疑問,應立即向公司人資部門詢問其是否計入工資。
- 了解公司內部規定:向公司索取並仔細閱讀《工作規則》或《退休辦法》等相關文件,特別是關於薪資結構和退休金計算的部分。這些規定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
- 保存所有勞動紀錄:妥善保存您的勞動契約、薪資條、出勤紀錄、工作規則、退休辦法等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這些都是未來發生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 主動要求退休金計算明細:在退休時,要求公司提供詳細的退休金計算明細,包括年資分段、基數數量、平均工資的計算過程及所涵蓋的項目,以便您自行核對。
結論:為你的退休生活爭取應有權益
退休金是您老年生活的重要保障,每一分錢都彌足珍貴。當您對退休金計算有疑問時,切勿輕易放棄,因為這可能影響到您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權益。透過了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平均工資」和「工作年資」的認定標準,並參考實際案例的判斷邏輯,您將更有能力檢視自己的退休金是否被正確計算。主動查核、保存證據,並根據法律依據與公司溝通,才能確保您的退休生活無後顧之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會算進平均工資嗎?
A: 這要看這些獎金的實質性質。如果年終獎金是依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慣例發給,且與您的工作表現或公司營運狀況有連結,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但如果只是公司單純的恩惠性給與,例如發放金額不固定、不保證發放,且與您的工作表現無直接關聯,則可能不被計入。三節獎金通常被視為福利性質,較難認定為工資,但仍需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
Q: 公司說我的年資計算方式跟我不一樣,怎麼辦?
A: 首先,確認您的工作年資是否跨越民國73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的施行日期。若有,公司應依據「分段適用原則」計算:勞基法施行前的年資依當時法令或公司規定;施行後的年資依勞基法規定。最重要的是,「前15年2個基數」是從您受僱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而非從勞基法施行後重新起算。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詳細的年資計算說明,並比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規定。
Q: 如果公司不提供退休金計算明細怎麼辦?
A: 勞工有權利了解自己的退休金計算方式。您可以先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正式向公司要求提供退休金計算明細,包括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年資計算方式、基數數量等。如果公司仍拒絕提供,這可能構成勞資爭議,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
Q: 公司內部規定說某些津貼不列入退休金計算,這樣合法嗎?
A: 公司自訂的內部規定(如工作規則、退休辦法)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如果該津貼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的定義,即便公司內部規定排除,法院仍可能認定其應計入平均工資。但若該津貼確實不具備工資性質,且公司規定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誠實信用原則,則公司的排除可能是合法的。建議您比對該津貼的實質性質與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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