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仔細核對過您的退休金明細?當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終於迎來退休生活,卻發現領到的退休金好像跟預期有落差,心裡難免會感到不安。這筆攸關您下半輩子生活品質的「血汗錢」,究竟該如何計算?哪些項目應該算進去?如果不幸發現短少,又該如何追討呢?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退休金差額請求的法律眉角,幫助您釐清權益、守護財產,讓您的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釐清您的退休金制度:舊制與新制
在台灣,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兩種:
-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舊制退休金: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
-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條例)新制退休金: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開始工作,或選擇轉換新制的勞工。
無論您適用哪一種,計算退休金的關鍵都在於「平均工資」。
關鍵一:什麼是「工資」,什麼又不是?
「平均工資」是計算舊制退休金的基石,而「工資」的認定範圍,更是影響平均工資高低的決定性因素。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判斷一項給付是否屬於「工資」,主要看兩大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勞務對價性),並且是在一般情況下可以經常領取(經常性給與)的,不論其名稱為何,都應該被視為工資,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例如,即使是「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若其實質符合上述兩原則,也應被視為工資。
案例故事一:績效獎金,有條件就不算工資?
張先生在一家大型海運公司服務多年,退休時發現公司計算退休金的平均工資,並未將他每年領到的「績效獎金」納入。公司主張,績效獎金是根據公司整體營運狀況和盈餘才發放的,並非勞工提供勞務就必然取得,且發放次數不固定,不屬於工資。
法院最終傾向認為,如果績效獎金的發放高度依賴公司盈餘且非勞工提供勞務即必然取得,在發放頻率上也不具「經常性」,那麼它就可能不被認定為工資。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判斷是否為工資,發放的條件與實質比名稱更關鍵。
關鍵二:您的退休金請求,有時間限制!
無論您的退休金是否被少算,都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請求,否則您的權利可能會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
退休金請求權時效
- 勞基法舊制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表示,從您退休的下一個月開始算起,如果您在五年內沒有提出請求,您的舊制退休金請求權就可能失效。
- 勞退條例新制退休金: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規定,您的新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十年,從您可以請領退休金之日起算。
案例故事二:錯過時效,權益可能就沒了!
董先生在一家電信公司工作到屆齡退休,他認為公司計算退休金時,沒有將他的「績效獎金」納入。董先生在退休後的第五年,才想起要追討這筆差額。
然而,法院審理時發現,董先生是在退休次月起算時效的五年後才提出調解申請。由於已超過舊制退休金請求權的五年時效,即使董先生的請求在實質上可能有道理,但因為他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法院最終還是駁回了他的請求。
這個案例給我們一個非常重要的警示:**時間就是金錢,也是權益!**一旦發現退休金有疑慮,務必儘早採取行動。
特別提醒: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退休金
如果您曾經是公務機關的工友,後來轉任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您的退休金計算會更為複雜。這類人員的退休金計算涉及《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的「分段適用」原則,可能需要依據不同時期的身分適用不同的法令規定。建議您仔細核對所有年資與相關規定。
結論:守護您的退休金,從現在開始!
退休金是您辛勞一生的成果,每一分錢都彌足珍貴。為了確保您的權益不縮水,請務必:
- 仔細核對所有文件: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獎金發放紀錄、工作規則、退休金核定函等。
- 釐清「工資」範圍:特別是各種獎金、津貼,應依「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原則判斷是否納入平均工資。
- 務必留意請求時效:舊制五年,新制十年。發現問題,立即採取行動,切勿拖延。
- 積極溝通協商:在必要時,可以嘗試向雇主提出協商,或向勞工行政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退休金的計算與追討眉角。您的權益,需要您主動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知道我的退休金有沒有被少算?
A: 您可以先核對公司提供的退休金計算明細,與您的薪資單、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文件比對。特別要注意計算「平均工資」時,是否有將您過去領取的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獎金、津貼納入。若有疑慮,可向勞工行政機關諮詢或申請調解。
Q: 我的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一定會被算進退休金嗎?
A: 不一定。法院判斷一項給付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它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和「經常性給與」(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領取)。如果您的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是高度依賴公司盈餘且非必然取得,或發放頻率不固定,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工資,進而不會納入退休金計算。
Q: 如果雇主曾承諾過會補足退休金差額,這有效嗎?
A: 是的,雇主對勞工退休金差額的承諾通常具有法律拘束力。即使雇主內部有經費支應上的困難或規定,亦不影響其對勞工承諾的效力。若有相關書面承諾(如公函、內部辦法),可作為您請求的有力依據。
Q: 我已經退休好幾年了,現在還能追討退休金差額嗎?
A: 這取決於您適用的是哪種退休金制度以及退休多久了。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從退休的次月起算。勞退條例新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是十年,從得請領之日起算。如果您已超過這些法定的時效,您的請求權可能就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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