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舊制退休金:人資從業人員的必修課
在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與舊制(勞動基準法)。儘管新制已推行多年,許多資深員工仍適用舊制,使得舊制退休金的計算與給付,成為人資夥伴們不可輕忽的重要課題。您是否曾為複雜的年資計算、平均工資認定,或是給付期限而傷透腦筋?別擔心,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關鍵法條與實務操作,助您精準掌握,從容應對。
舊制退休金的核心:《勞動基準法》第55條
舊制退休金的給付標準,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5條。這條法規是計算舊制退休金的基石,人資夥伴務必熟稔: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 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白話解析:
- 基數計算: 勞工前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可獲得2個基數;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一年則給予1個基數。但請注意,總基數最高以45個為限。
- 年資計算: 未滿半年的零頭年資,以半年計算;滿半年但未滿一年的,則以一年計算。
- 職災加給: 若是因執行職務導致身心障礙而強制退休者,可額外加給20%。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白話解析:
- 基數的「錢」: 上述計算出來的「基數」,每一個基數的價值,就是勞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平均工資的計算會直接影響退休金總額。
釐清「平均工資」:退休金計算的關鍵
既然平均工資是計算基數的標準,那麼何謂「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提供了明確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白話解析:
- 計算期間: 以勞工退休事由發生的當日前6個月內,所領取的工資總額。
- 計算方式: 將這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這6個月的總日數(包含例假日、休息日等)。
- 工資範圍: 這裡的「工資」不僅指本薪,還包含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各種獎金、津貼等,例如全勤獎金、職務加給、績效獎金(若每月固定發放)等,都應計入。
誰符合資格?勞工自請退休的條件
人資夥伴也需了解勞工自請退休的法定條件,以利協助員工規劃退休: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 工作25年以上。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勞工即可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
跨越時空的挑戰:年資分段計算原則
對於年資橫跨勞基法施行前後(通常指民國73年8月1日)的勞工,其退休金計算則需遵循《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分段計算原則」:
- 勞基法施行前年資: 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規定計算。
- 勞基法施行後年資: 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計算。
這代表您可能需要查閱公司早期的規章或當時的勞動法規,以確保年資計算的正確性。
實務情境模擬:借鏡法院判決
了解法規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定的,這對人資實務非常有參考價值。
情境一:年資分段計算與最高基數限制
某資深員工在公司服務超過30年,其年資橫跨勞基法施行前後。他於106年退休,未選擇勞退新制。公司在計算其舊制退休金時,將勞基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的年資分別計算,並發現若單純加總,其總基數會超過勞基法第55條規定的45個基數上限。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裁定,雖然年資需要分段計算,但最終給付的總基數仍不得超過勞基法第55條所定之45個基數上限。這意味著,即使分段計算後得出較高的基數,仍需以45個基數為最高限額。
人資啟示: 處理資深員工的舊制退休金時,務必進行年資分段計算,但最終總基數不能超過45個。這是一個常見的錯誤點,需特別留意。
情境二:退休金給付期限與分期給付的嚴格性
一位員工於92年11月退休,公司雖然承認應給付退休金,但以營運不佳為由,希望能夠分期給付。然而,員工不同意公司的分期方案。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雇主若無法一次給付退休金,確實可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但這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例如「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或「事業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本案中,公司未能提出主管機關核定准予分期給付的文件,且員工也不同意,因此法院判決公司必須一次性給付退休金,並從遲延給付之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人資啟示: 雇主若欲分期給付舊制退休金,必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定,且需符合法定事由。若未經核定或勞工不同意,雇主仍應一次給付,否則可能面臨需支付遲延利息的風險。
人資實務操作指引
- 確認退休條件與年資: 協助勞工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的退休條件。精確計算工作年資,尤其注意勞基法施行前後的分段。
- 精準計算退休金基數: 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計算基數,切記前15年2個基數、超過15年1個基數,以及最高45個基數的限制。
- 正確核定平均工資: 以勞工核准退休時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務必將所有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的薪資項目計入,避免低報。
- 掌握給付期限: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一次給付退休金。若有分期給付需求,務必依法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取得勞工同意。
- 妥善保存證明文件: 建立完善的員工薪資、出勤、勞動契約、勞保投保資料、退休申請及核准文件等檔案,以備未來查核或爭議時使用。
結論
舊制退休金的計算與給付,是人資從業人員展現專業、維護勞資和諧的重要環節。透過精準掌握《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在年資、平均工資的計算,以及給付期限與方式上,您將能有效降低勞資爭議的風險,確保公司合規運營,並保障員工應有的退休權益。持續學習與更新法規知識,是每位優秀人資夥伴不可或缺的職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舊制退休金計算中,哪些薪資項目應計入「平均工資」?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實質認定原則,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不論名義為何,都應計入平均工資。這包括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若固定發放)、全勤獎金、每月固定發放的績效獎金等。但不包含非經常性給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加班費(除非是固定加班費且具經常性)、差旅費、紅利等。
Q: 若員工在新制實施前有舊制年資,但後來選擇了新制,其舊制年資應如何處理?
A: 自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實施後,勞工可選擇適用新制或繼續適用舊制。若勞工選擇適用新制,其在新制實施前累積的舊制年資,雇主應依法進行「年資結算」。結算方式通常是將舊制年資的退休金預先計算出來,並在勞工離職或退休時給付,或依勞雇雙方協商的方式處理(如存入專戶、一次給付等),確保舊制年資的權益不受影響。
Q: 計算舊制退休金的「工作年資」是否包含留職停薪期間?
A: 原則上,工作年資應從受僱日起算,但留職停薪期間是否計入,需視留職停薪的性質而定。若是因公傷病、育嬰留職停薪等法定事由,且法令明定應併計年資者,則應計入;若為一般事由且勞雇雙方約定不計入年資,則不計入。人資應查閱相關法令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以確保年資計算的正確性。
Q: 為避免舊制退休金爭議,人資應妥善保存哪些關鍵文件?
A: 為避免爭議,人資應妥善保存以下文件:勞動契約、歷年薪資明細與轉帳證明、出勤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員工個人資料卡、歷次職務調整或薪資變動紀錄、退休申請書及核准函、退休金計算表、退休金給付證明(如匯款單據、收據)等。這些文件是證明勞工工作年資、平均工資及退休金給付狀況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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