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退休金怎麼算?資深員工權益解析與實務指南
身為在職場打拼多年的資深員工,您是否曾為自己的退休金計算方式感到疑惑?特別是對於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朋友來說,其計算方式相對複雜,涉及工作年資、平均工資與基數標準等多重考量。了解這些細節,是保障您退休生活的重要一步。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標準,並提供實用建議,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更有把握。
勞退舊制與新制,您的退休金適用哪一種?
首先,簡單釐清勞退舊制與新制的差異。勞退舊制是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在您符合退休條件時一次性給付。而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則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由雇主按月提繳工資6%至您的個人專戶。本篇文章主要聚焦於勞退舊制的計算。
退休金計算三大核心要素
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計算,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核心要素:
1. 工作年資的認定與分段計算
您的工作年資是計算退休金的基礎,應自受僱之日起算。然而,對於工作年資橫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適用前後的資深員工,則需採分段計算原則。這點在《勞動基準法》中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這表示,您在公司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會依當時的法令或公司規定計算;而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則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計算。此原則旨在擴大勞基法退休制度的保障範圍,確保較晚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也能享有退休保障。
2. 退休金基數的計算標準
基數是計算退休金的重要因子,其標準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這條文規定,您的工作年資在前十五年,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部分,每滿一年則獲得一個基數,但總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則以一年計。
關於「前十五年二個基數」的起算點: 實務上對於這裡的「前十五年」,應自您受僱之日起算。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立法意旨是為了擴大退休制度適用範圍,不應使勞工權益受損。因此,若您原得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享有退休金給與,其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在計算「前十五年二個基數」時,仍應維持原有的有利計算方式,而非只按一個基數計算。這確保了您的退休金權益不會因法規適用時點不同而縮水。
3. 平均工資的認定
退休金基數的金額,是以您核准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為準。而「平均工資」的定義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簡單來說,平均工資就是您退休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這裡的「工資」範圍很廣,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無論名稱為何(如獎金、津貼、加給、房屋津貼、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等),都應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
優於勞基法原則:公司規定可能更優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4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您的公司在勞基法施行前,已有對勞工更為有利的退休標準,那麼應優先適用公司規定。務必確認您的公司是否有這類規定。
實務案例解析:保障您的權益
了解法條是第一步,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掌握計算重點:
案例一:陳經理的退休金爭議——平均工資應以退休時為準
陳經理在某保險公司服務多年,公司在1998年才適用勞基法。他於2006年退休,公司計算退休金時,將勞基法適用前的年資依照公司舊有辦法計算,但對於基數金額應以何時的平均工資為準產生爭議。公司認為應以1998年適用勞基法時的工資計算,但陳經理主張應以他實際退休時(2006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院最終判決,退休金基數的標準應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而非勞基法適用時的工資。這表示,您退休前薪資較高時,將能獲得更高的退休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點非常關鍵。
案例二:李工程師的年資計算困境——「前十五年」不應損及勞工權益
李工程師在一家公司服務超過40年,其工作年資遠遠跨越了勞基法適用前後。公司在計算他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時,主張因為他總年資已超過15年,所以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只能按每年1個基數計算,而非前15年2個基數。這將大幅減少李工程師的退休金。
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發回更審,並強調《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增訂目的在於擴大勞基法退休制度的適用範圍,不應導致原得依勞基法規定享有退休金給與的勞工,反因該條文的增訂而受有不利益。因此,對於適用勞基法後年資的基數計算,若勞工原即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則「前十五年二個基數」的計算方式應維持,避免因分段計算而使勞工權益減少。這對資深員工的「前十五年」起算點提供了更為有利的解釋空間。
資深員工:保障退休金權益的實用建議
- 仔細核對工作年資: 確認您的所有工作年資,包括勞基法適用前後的部分,是否正確無誤。
- 保留薪資與任職證明: 妥善保存薪資單、聘僱契約、勞保紀錄、工作規則等文件,這些都是計算退休金的重要依據。
- 了解公司退休規定: 查詢公司是否有優於勞基法的退休辦法,並確保公司在計算時有適用對您最有利的規定。
- 核對平均工資: 仔細核對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是否正確,所有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如獎金、津貼、加給)都應計入。
- 注意請求權時效: 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
結論
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計算雖有其複雜性,但只要掌握法規核心精神與實務認定標準,您就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身為資深員工,您的努力與付出都應獲得應有的回報。主動了解、積極核對,讓您的退休生活更有保障,安心享受辛勤工作的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收入會被計入「平均工資」來計算退休金?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無論其名義為何,都應計入平均工資。這包括您的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等。判斷標準在於該給與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如果公司將某些經常性給與排除在平均工資外,您有權利提出異議。
Q: 如果我的公司在勞基法施行前,有比勞基法更優厚的退休金規定,我該怎麼辦?
A: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4項明定,勞基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這對您是個好消息!您應該主動查閱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或退休辦法,確認是否有此類對您更有利的條款。如果公司規定比勞基法更優厚,您有權利要求公司依其規定給付退休金。在計算時,應採對勞工最有利的計算方式。
Q: 我的工作年資跨越勞基法適用前後,我的「前十五年二個基數」會怎麼算?
A: 這是一個常見且重要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勞基法第84條之2的立法意旨是保障勞工權益,不應讓原先可依勞基法領取退休金的勞工,反因該條文的增訂而受損。因此,即使您的總年資很長,且在勞基法適用前已有多年年資,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在計算「前十五年二個基數」時,仍應維持原有的有利計算方式,而非直接按一個基數計算。這表示您的「前十五年」應從受僱之日起算,而非從勞基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Q: 如果公司在勞資爭議調解時,要求我簽署放棄退休金請求權的協議,我該簽嗎?
A: 請務必謹慎!勞基法關於退休金的規定屬於強制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因此,勞工在勞資爭議調解或和解中,若協議內容使勞工拋棄退休金請求權,且該拋棄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則該拋棄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這意味著即使您簽署了拋棄協議,仍可能依法請求退休金。在簽署任何相關文件前,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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