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退休金怎麼算?一次搞懂您的權益與計算眉角!
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終於來到規劃退休的階段,但面對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複雜計算方式,您是否感到一頭霧水?別擔心!作為您的法律好夥伴「律點通」,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標準,確保您的退休生活有保障!
舊制退休金,您懂多少?
勞退舊制,指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的退休金制度。它與勞退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最大的不同,在於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在您符合退休條件時一次性給付。要計算這筆退休金,有幾個關鍵要素您必須先了解:
什麼是「工作年資」?
您的工作年資是計算退休金的基礎。它從您受僱於公司的第一天開始算起。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曾因故中斷,但未滿三個月又重新簽約或繼續履行原約,那麼前後的工作年資是需要合併計算的,這能避免雇主透過短期中斷來規避您的年資權益。
此外,如果您的工作年資橫跨《勞動基準法》實施前(民國73年8月1日)與實施後,那麼您的退休金將會分段計算。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會依照當時的法令或公司內部規定來計算;而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則會依勞基法規定計算。這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明確規定,保障了您在不同時期的權益。
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是計算退休金基數金額的標準,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簡單來說,就是您退休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天數。這裡的「工資」可不只有底薪喔!《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表示,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性質的給與,例如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績效獎金等,都應該被計入平均工資。但如果是恩惠性、偶發性或與工作無關的給與(例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若非固定發放),則不一定會被算進去。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
舊制退休金的「基數」怎麼算?
了解了工作年資和平均工資,接著就是計算退休金的基數了。這是《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這條文的意思是:
- 前15年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您2個基數。
- 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您1個基數。
- 最高總數:退休金基數總數以45個基數為上限。
- 年資計算: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一年計。
例如,您工作了20年,那麼您的基數就是 (15年 x 2個基數/年) + (5年 x 1個基數/年) = 30 + 5 = 35個基數。最終的退休金就是「35個基數」乘以您「退休時的平均工資」。
特別提醒,若您的年資跨越勞基法實施前後,這個「前15年」的計算,是從您受僱的第一天開始算起,而不是從勞基法實施後才重新計算。這對長期服務的勞工非常重要!
實際案例分享:別讓權益睡著了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這些都是真實發生在您我身邊的退休金爭議:
案例一:王伯伯的年資分段計算與平均工資爭議
王伯伯在一家保險公司服務了24年,他的工作年資從1982年開始,但保險業直到1998年才適用勞基法。退休時,王伯伯發現公司計算的退休金金額與他預期的有落差。爭議點在於,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究竟該依公司當時的「職工退休辦法」還是其他規定?以及退休金基數的金額,該用勞基法適用時的工資,還是實際退休時的平均工資來算?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王伯伯的年資確實要分段計算。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應優先適用公司當時的「職工退休辦法」,因為該辦法對王伯伯更有利。至於每一基數的金額,法院明確指出,不論是依公司辦法或勞基法規定,都應以王伯伯實際核准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也就是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年資分段計算時,要仔細檢視公司舊有的規章,並確保平均工資是以退休時的最新狀況來計算。
案例二:陳阿姨的「前十五年」基數認定
陳阿姨在一家研究機構工作了將近40年,她的服務期間也橫跨了勞基法實施前後。退休時,公司在計算勞基法適用後的年資時,將「前15年給2個基數」的規定,從勞基法適用日才開始重新計算。陳阿姨覺得不合理,認為她總年資早就超過15年,應該直接適用「超過15年給1個基數」的標準。
法院怎麼說? 法院採納了陳阿姨的主張!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工作年資」,應該從勞工受僱的第一天(也就是總年資的起點)開始算起。因此,如果陳阿姨在勞基法適用前,總工作年資就已經滿15年了,那麼她適用勞基法後的每一年工作年資,都應該直接給與1個基數,而不能再從勞基法適用時點重新計算一次「前15年」的2個基數。這個判決對於保障長期服務勞工的退休金權益至關重要!
退休金請求人,您可以這樣做!
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和實務案例後,身為退休金請求人,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核對您的工作年資:確認您的到職日、離職日,以及是否有需要合併計算的年資。如果您的年資跨越勞基法實施前後,更要特別留意分段計算的細節。
- 檢視您的平均工資:仔細核對您退休前六個月的薪資明細,確保所有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例如全勤獎金、職務津貼、固定績效獎金等)都已計入平均工資中。如果公司只用底薪計算,那可能就短少了您的權益。
- 舊制年資結清要小心:如果您的公司在勞退新制實施後,曾與您約定結清舊制年資,請務必確認當時的結清金額是否不低於勞基法的規定,並且是雙方合意簽署的書面協議,而非公司單方面決定。
- 及時主張您的權利: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雇主應在您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退休金。如果您對退休金計算有疑慮或與雇主發生爭議,請盡早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尋求專業協助,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結語
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計算確實有些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工作年資」、「平均工資」和「基數計算」這三大核心要素,並了解分段計算和「前15年」的認定原則,就能更有底氣地檢視您的退休金是否正確。您的退休金是您職涯奮鬥的成果,值得您花時間去了解與維護。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安心迎接退休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項目會被計入「平均工資」?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所有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都應該計入平均工資。這包括您的本薪、職務津貼、全勤獎金、固定發放的績效獎金等。判斷標準在於該給與是否為您提供勞務的對價,而非偶發性、恩惠性或與工作無關的給付。如果您不確定某項給與是否應計入,建議諮詢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Q: 我的工作年資跨越勞基法實施前後(民國73年8月1日),退休金會怎麼計算?
A: 您的退休金會採「分段計算」原則。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會依當時的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的規定來計算;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基數時的「前15年」優惠(每滿一年給2個基數),是從您受僱的第一天(總年資起點)開始算起,而不是從勞基法適用日才重新計算。
Q: 如果我選擇了勞退新制,但還有舊制年資,公司說要結清,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舊制年資的結清必須是「勞雇雙方約定」且「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這表示公司不能單方面決定結清金額。您應該仔細審閱結清協議書,確認結清金額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並確保這是您與公司雙方合意下的決定。若有疑慮,切勿貿然簽署,應先尋求專業意見。
Q: 如果我認為公司計算的退休金有誤,我該如何爭取?
A: 首先,您可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您的質疑,要求公司提供詳細的計算明細和依據。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您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是解決勞資糾紛最常見且成本較低的方式。若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您可能需要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此時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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