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生活是每位勞工的嚮往,而退休金制度就是這份嚮往的基石。作為勞工代表,您肩負著守護同仁退休權益的重責大任。然而,企業在退休金提撥上的義務與責任,卻常常是勞資雙方容易產生模糊地帶的議題。
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的兩大退休金制度,解析企業的法律義務,並提供實用的查核與維護權益之道,讓您的同仁都能安心退休。
兩大退休金制度:新舊制一次搞懂
台灣現行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作為勞工代表,理解它們的差異是維護權益的第一步:
| 特性 | 勞工退休準備金 (舊制) | 勞工退休金 (新制) |
|---|---|---|
| 適用對象 | 2005年7月1日前到職,選擇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 | 2005年7月1日後到職,或選擇新制的勞工 |
| 性質 | 確定給付制 (雇主負給付責任) | 確定提撥制 (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 |
| 提撥/提繳 | 雇主按月提撥薪資總額2%~15%至專戶 | 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6%至勞工個人專戶 |
| 管理單位 |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存於指定金融機構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 所有權 | 屬於事業單位 (但用途受限) | 屬於勞工個人 |
| 請領條件 | 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 (年資、年齡) | 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或未滿15年者可一次領取 |
企業的法律義務:一分錢都不能少
不論是舊制或新制,企業都有明確的法律義務必須遵守。這些義務是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基石。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確保專款專用
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勞工,雇主有以下兩項核心義務:
1.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應每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2%至15%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將其專戶存儲。這筆錢必須專款專用,不能被挪用或作為其他用途。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年度終了前補足差額
雇主應在每年年底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如果餘額不足以支付次一年度內預計符合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雇主必須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性補足差額。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勞工退休時,有足夠的退休金可領。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違規的代價:罰鍰與公布名稱
若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撥或未於期限內補足差額,將面臨主管機關的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嚴重影響企業聲譽。
-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未按月提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
-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未補足差額):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
- 違法受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
新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最低6%
對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退休金制度的勞工,雇主有以下核心義務:
1. 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這筆錢直接屬於勞工,雇主不能任意動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2. 舊制轉新制,雇主舊制義務仍存在
即使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但若保留了原有的舊制工作年資,雇主仍有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應於五年內足額提撥。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未提繳的後果:滯納金與行政執行
雇主未按時或未足額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將被加徵滯納金,若經限期繳納仍未繳納,將被移送行政執行。
- 未按時或未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一倍為止(《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
- 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2項)。
- 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企業責任
了解法條規定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更能體會企業提撥義務的重要性。
案例一:財務困難,不是不提撥的藉口
小陳在一家老字號顧問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一直聲稱經營困難,導致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當小陳的幾位資深同事即將屆齡退休時,才發現公司並未依法補足退休金差額。勞工局介入調查後,公司雖主張財務不佳,但法院最終仍判決公司違法,處以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法院強調,保障勞工退休權益是強制性義務,財務困難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這個判決也獲得憲法法庭的支持,確認這項規定並未牴觸憲法。
給勞工代表的啟示:企業的財務狀況不影響其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法律義務。若公司以財務困難為由不提撥或補足,勞工代表應堅定立場,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義務。
案例二:勞動關係模糊,雇主仍需提繳新制退休金
某家育樂事業的桿弟們,工作性質彈性,公司一直認為他們是承攬關係,而非正式員工,因此沒有為他們提繳勞工退休金。然而,勞工局認定這些桿弟與公司之間存在實質的勞動契約關係,雇主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的行政法上義務。即使公司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爭議勞動契約關係,行政機關仍依法裁罰公司,並要求補繳退休金及滯納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實質勞動關係的認定,是雇主提繳義務的關鍵。
給勞工代表的啟示:對於工作型態較為彈性或模糊的同仁,勞工代表應協助釐清其與公司的實質勞動關係。即使公司有爭議,若實質上符合勞動契約,雇主仍應提繳新制退休金。
勞工代表指南:如何守護同仁退休金?
作為勞工代表,您可以採取以下具體行動,確保同仁的退休金權益:
舊制勞工代表
- 積極參與監督委員會:依法組織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積極參與委員會運作,確保專戶資金的流向透明且符合規定。
- 關注年度差額補足:每年年底至次年3月底,應特別關注公司是否依規定估算並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差額。
- 了解提撥率:提撥比率的擬訂或調整需經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確保提撥率合理且足以支應未來退休金。
新制勞工代表
- 提醒同仁查詢專戶:鼓勵同仁定期透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網站或臨櫃服務,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提繳狀況與金額,確保雇主有按月足額提繳。
- 協助釐清勞動關係:若有同仁因工作性質模糊(如兼職、承攬等)而未被提繳退休金,勞工代表應協助評估其與公司的實質勞動關係,必要時可要求公司依法提繳。
共同建議
- 主動溝通:若發現公司有未按時或未足額提撥/提繳退休金的情況,可先與雇主或人資單位進行溝通,了解原因並要求改善。
- 尋求主管機關協助:若溝通無效或公司拒不改善,勞工代表可代表同仁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請求介入調查。
結論
作為勞工代表,您是同仁退休金權益的第一線守護者。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不僅能讓您在與資方協商時更有底氣,也能有效協助同仁維護應有的權益。請記住,退休金是勞工辛勤工作的果實,絕不容許任何形式的侵蝕。積極行動,為同仁的安心退休生活,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財務困難,可以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嗎?
A: 不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義務是強制性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法院實務與憲法法庭判決均明確指出,雇主的財務困難並不能作為免除或阻卻其履行此公法上義務的理由。即使公司財務不佳,仍需依法按月提撥及補足差額。
Q: 如果公司超額提撥了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以申請退還嗎?
A: 原則上不行。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用途受嚴格限制,僅能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事業單位歇業時的資遣費。法院認為,若允許事業單位申請退還超額提撥的金額,將影響勞工退休權益。如果公司認為提撥金額已足夠,應透過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或調整提撥率,而非申請退還已提撥的金額。
Q: 新制勞工退休金,公司提繳低於6%會怎麼樣?
A: 雇主若未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將面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處罰。首先,會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最高至應提繳金額一倍。若經勞保局限期繳納仍未繳納,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並可能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Q: 我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確實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A: 作為勞工代表,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了解: 1. 參與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這是最直接的方式,您可以審閱相關財務報表和提撥紀錄。 2. 向主管機關查詢:若無法從公司內部取得資訊,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詢問,了解公司是否依法設立專戶及提撥狀況。 3. 注意年度差額補足公告:公司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監督委員會報告年度差額補足情況,可以留意相關會議記錄或公告。
Q: 如果公司不承認與某位員工是勞動契約關係,因此不提繳退休金,勞工代表可以怎麼做?
A: 勞工代表可以協助該員工蒐集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的證據,例如:受公司指揮監督、有固定工時、領取固定薪資、受公司考核、使用公司設備等。然後,可以代表員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直接檢舉公司未依法提繳退休金。行政機關會依據實質證據認定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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